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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杰 ]——(2019-6-29) / 已阅6202次

    到底何为传销组织,何为传销犯罪?

    作者:曾杰律师,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合伙人,转载微信:olajie

    导语:

    到底何为传销组织,何为传销犯罪?

    1.计酬方式中返利的设定,是构成传销组织的关键特征

    2.层级性是基本外在特征

    3.计酬依据,销售收入还是拉人头,是定罪的另一个关键

    4.未完待续

    正文:

    到底何为传销组织,何为传销犯罪,相信是公众一直比较关心的问题,而从笔者办理类似案件经验和当前司法实践比较公认的标准来看,判定的方法需要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但是比较公认的标准是:

    1.计酬方式中返利的设定,是构成传销组织的关键特征

    有人一直有误解,认为层级多,超过三层,就是传销,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层级性其实只是传销组织的外在基础特征,不能作为本质定性的认定依据,这是因为在商业活动中,大量的销售模式都是以层级性结构体现,比如大量消费品都会以分级代理模式合法的存在,很多合法企业的代理模式,从区域级到省级,到市级再到县级,层级数量甚至比部分传销平台还多,但他们都不是传销。关键的区别,就是盈利模式的不同,或者精确而言,是利润分配模式不同。

    合法的代理模式中,所有的代理商,都是只从上级代理商低价进货,高价出售给下级代理商或者消费者,从中赚取进货差价获利,相关的销售获利,该销售收入一般不会进行层级性的传递,即县级代理的销售收入,不会与市级、省级代理分享,市级和省级的收入,已经在下级代理的进货行为中赚取,不存在传递性的返利。

    但是在传销的模式中,返利,也就是利润的传递性就成为了其关键的特征。在绝大多数传销模式中,下线的销售收入或者拉人头收入,都可能会层级性的向上级传递性返利,这种返利模式甚至成为了传销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关键生命力所在,正所谓“没有返利,我干嘛拉人头搞传销?”。这就是为什么在《直销管理条例》中,就会明文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因为如果存在多层级返利,销售利润进行层级性的传递,各层级的利润所得,就不再是单纯的进货差价收入,而是通过下线人员的销售收入进行提成,这种“坐享其成”的模式设计,成为传销组织定性的一项关键特征,也是其区别于合法的多层级代理、经销商模式的关键特征。

    比如在山东蚌埠审理的李某某、周某林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该组织设计的一个制度是,一个会员下面可以放两个人,以此类推,无限发展,会员在组织内按发展和被发展的关系建立上下线层级关系,下一层会员购买的产品,作为上一层会员均可以获得返利,此返利也称“碰碰奖”,即如果以交纳5600元购买20盒产品,上线会员发展成功的两个下线会员同时交纳5600元购买同样20盒产品,20盒碰20盒,上线会员就可以得到20盒×50元=1000元奖励。

    另外在(2016)鲁06刑终30号组织、领导传销案中,涉案公司设计的一种代理商模式,也有此种问题。比如其规定,成员收入分成两种市场收入,一个是独立市场就是小区,一个是合作市场就是大区。独立市场收入分五个等级,按每周销售总额的百分比提成,按会员、网店分五个等级,分别提8%、10%、12%、14%、16%;合作市场也叫代理市场,收入按照自己八代下线收入的百分比提成,分别按照10%、6%、6%、2%、2%、2%、2%提。代理市场,收入按照自己八代下线收入的百分比提成,分别按照10%、6%、6%、2%、2%、2%、2%提。

    此种模式设定,就与合法的代理模式完全不同,各层级的返利系统就符合典型的传销模式。



    2.层级性是基本外在特征

    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可以说是所有传销组织的共有特征,比如根据最高检、最高法2013年《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层级是传销组织发展的基础,因为只有通过层级,才能达到传销组织的另一个特点,返利的层级性传递,如此才能够形成一个能够快速扩张和分享非法利益的固定组织结构,因此可以说,层级是传销组织的基础特征,甚至是其区别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的关键区别特征。

    在办案实践中,很多传销类案件除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经侦部门举报导致立案外,还有一种常见的现象就是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局等行政部门的调查后立案。

    刑事犯罪认定中的传销层级计算

    但是,由此又引发又一个讨论,在传销类犯罪案件的办理中,最高一级的组织、领导者是否算一级?最低层级的参与者是否算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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