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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PP实务研究系列之四:PPP项目融资的类型

    [ 王冠华 ]——(2017-4-7) / 已阅11659次


    2.PPP固定资产贷款融资、PPP流动资产贷款融资和PPP项目贷款融资

    根据贷款用途,可将PPP贷款融资划分为PPP固定资产贷款融资、PPP流动资产贷款融资和PPP项目贷款融资。
    (1)PPP固定资产贷款融资
    所谓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PPP固定资产贷款融资应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理,一般用于PPP项目的建设期。
    (2)PPP流动资产贷款融资
    所谓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PPP流动资产贷款融资应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理,一般用于PPP项目的运营期。较之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小,故在管控强度上相对宽松。
    (3)PPP项目贷款融资
    所谓项目贷款融资,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第三条规定,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1)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PPP项目贷款融资应按照《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由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年12月2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银团贷款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在此对银团贷款作进一步介绍。
    所谓银团贷款,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银监发[2011]85号)第三条规定,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由于PPP项目一般投资金额较大,基于有效分担银行贷款的风险,故PPP项目贷款融资一般会采取银团融资的方式。
    1)银团成员
    ①牵头行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②代理行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③参加行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各参加行之间不负担连带责任,而是就其贷款额对借款人分别负责。
    2)鼓励采用银团贷款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①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②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0%的;③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④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3)贷款管理
    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①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②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③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④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⑤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①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②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③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④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⑤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是债权融资的一种,债券融资中常用债券类型包括证监系统监管债券、发改系统监管债券以及银监系统监管债券。其中证监系统监管债券包括公司债等;发改系统监管债券包括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和专项债等;银监系统监管债券包括项目收益票据等。现就上述提到的具体债券类型作一简单分析。

    1.公司债

    公司债是证监系统监管债券的一种,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委令[2015]第11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法律特征有二:(1)公司债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2)公司债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其规范性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委令[2006]第30号)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委令[2014]第100号)等。
    按不同标准可以将公司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短期公司债、中期公司债与长期公司债
    以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区分,公司债可以分为短期公司债、中期公司债以及长期公司债。短期公司债的期限在一年以内,中期公司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长期公司债的期限在五年以上。
    (2)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
    以债券是否记名区分,公司债可以分为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所谓记名公司债是指债券上记载了债券持有人的姓名,而无记名公司债是指债券上没有记载债券持有人的姓名。
    (3)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以债券发行方式区分,公司债可以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所谓公募债券是指依法可以向社会大众发行的债券,而私募债券是指对特定投资人为对象所发行的债券。
    (4)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与不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
    以投资人是否拥有选择权区分,公司债可以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以及不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常见的选择权有可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可退还公司债等;
    (5)可提前赎回公司债与不可提前赎回公司债
    以是否可以提前赎回区分,公司债可以分为可提前赎回公司债与不可提前赎回公司债。所谓可提前赎回公司债是指债券到期前,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间或是随时购回公司债券,反之则为不可提前赎回公司债。
    (6)一般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换债与可交换公司债
    以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区分,公司债可以分为一般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换债以及可交换公司债。一般公司债是指债券发行人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申请,由中国证监委核准发行的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在符合约定条件情况下,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换债是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发行的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债券,具体内容是指上市公司发行附有认股权证,并且认股权证可以分离出来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是指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所发行的债券,在符合约定的条件下,债券持有人可以交换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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