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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间接占有与占有改定下的所有权变动

    [ 庄加园 ]——(2013-4-18) / 已阅28700次

    [11]2005年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就将占有改定的物权变动与约定生效联系起来。以后的各个草案几乎都照搬2005年第一次审议稿的表述。《物权法》第二次审议稿虽然在表述上略有不同,“……约定生效时视为交付”,但依然将约定生效作为替代交付的时间点,实质上与其他草案并无区别。

    [1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187;梁慧星等,见前注[2],页186;郭明瑞,见前注[4],页57;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页626。

    [13]MünchKommBGB/Joost,5. Aufl.,2009,§868 Rn.17.

    [14]崔建远,见前注[10],页137;王利明,见前注[9],页726;朱岩、高圣平、陈鑫:《中国物权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787。

    [15]崔建远,见前注[10],页137;朱岩等,见前注[14],页788。

    [16]在占有改定中,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原因关系,在学理上被称为占有媒介关系。王泽鉴,见前注[10],页185;王利明,见前注[9],页726,;Staudinger/Wiegand,13. Aufl.,2004,§930 Rn.12.有观点认为,占有媒介关系的有效性应不依赖于发生占有媒介关系的法律关系(如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的效力,两者应当被分别确定。因为占有是事实关系,那么发生间接占有的关系也不能是法律关系,必须在此之外还存在一个事实类型的法律关系,即占有媒介关系。它应是一个不依赖于形成它的原因关系的、抽象的、事实上的关系,而发生该“占有媒介关系”的法律关系应该是通常所理解的租赁、保管等协议。Westermann/Gursky, Sachenrecht,7. Aufl., Heidelberg 1990, S.191; Vgl. Ernst, Eigenbesitz und Mobiliarerwerb, Tübingen 1992,S.125-126.我国学者崔建远也认为:“占有媒介关系,是就其外观判断的,于是即使成立此类的法律关系的合同未生效、无效、终止,间接占有不因此而受影响。”该观点貌似也区分占有媒介关系与成立占有关系的合同。崔建远,见前注[10],页137。反对意见则认为:相对《德国民法典》第868条而言,这个独立的“占有媒介关系”只是法律理论上的构造,对于法律适用毫无实益。适用法律方面仅有两个要件事实至关重要:要件之一是当事人一方取得自主占有,这在通过租赁等合同方式交付占有物时不成问题;另一要件是占有保护,即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占有物的事实管领力,它也不取决于占有媒介关系。考虑到占有效果,无需假设这样这个“事实上”的占有媒介关系。以上主张概念上分离占有媒介关系与法律关系的观点,并无太大实际意义。Ernst, a. a. O.,S.126.而且,假设这一“事实上”的占有媒介关系,除了强调间接占有是一个事实上的关系,并无其他特殊的功效。而这一强调的必要性早已包含在占有自身的概念中。因为占有本身就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支配力。间接占有的成立既然不依赖于占有媒介关系的效力,而取决于占有媒介意思的成立,又何必徒增一个所谓事实上的占有媒介关系?纯粹为了突出占有媒介关系属于一个事实,而区分发生占有媒介关系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等类似的法律关系)与事实上的、抽象的、不受法律关系影响的占有媒介关系,实有画蛇添足之嫌,难以令人信服。

    [17]谢在全,见前注[10],页1153;崔建远,见前注[10],页137。

    [18]崔建远,见前注[10],页137;朱岩等,见前注[14],页788; MünchKommBGB/Joost (Fn.13),§868 Rn.17; Staudinger/Bund,13. Aufl.,2007,§868 Rn.23; Baur / Stürner,Sachenrecht,18. Aufl., München 2009, S.76.反对意见参见 Wieling,Vorasusetzungen, übertragung und Schutz des Mittelbaren Besitz,AcP 184(1984),447 ff..

    [19]崔建远,见前注[10],页137; Baur/Stürner,a. a. O.,S.76—77; Staudinger/Bund (Fn.18),§868 Rn.23; Westermann/Gursky, a. a. O., S.116.

    [20]周梅:《间接占有中的返还请求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87;MünchKommBGB/Joost (Fn.13),§868 Rn.17.

    [21]宁红丽:《物权法占有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123;周梅,见前注[20],页87。

    [22] Westermann/Gursky, a. a. O., S.109.

    [23]MünchKommBGB/Oechsler,5. Aufl.,2009,§930 Rn.17.

    [24]成蔚冰:《从占有改定看“售后返租”》,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 Arti- cleID=43040,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9月25日。

    [25]同上注。

    [26]“飞镖公司案”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就是:“购机返租”是否涉嫌非法经营?”,同上注。

    [27] MünchKommBGB/Oechsler (Fn.23),§930 Rn.17.

    [28]崔建远,见前注[10],页137;申卫星:《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196;张礼洪:《物权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198;马新彦主编:《物权法》,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282;朱岩等,见前注[14],页788。德国学说和判例参见BGHZ 96,61,65;学说参见Sch?nfeld, Verwendungsansprüche des Werkunternehmers bei Unwirksamkeit des Werkvertrages,JZ,1959,301,302; Westermann / Gursky, a. a. O., S.109; MünchKommBGB/Joost (Fn.13),§868 Rn.15; Soergel / Stadler,13. Aufl.,2002,§868 Rn.7.从《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资料来看,立法者虽然在《德国民法典》第868条列举租赁、保管等法律关系,却未明确表示这些占有媒介关系以“有效”为前提。MünchKommBGB/Joost (Fn.13),§868 Rn.15.

    [29]张双根,见前注[10],页50;Wieling,a. a. O.,454.

    [30]Wieling, a. a. O.,453.

    [31]参见王泽鉴,见前注[10],页185;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537;崔建远,见前注[10],页137。

    [32] Baur /Stürner,a. a. O.,S.651; Westermann /Gursky, a. a. O.,S.324.

    [33] Baur / Stürner, a. a. O., S.652; MünchKommBGB/Oechsler (Fn.23),§930 Rn.27; Staudinger/Wiegand (Fn.16),§930 Rn.33.

    [34]不过,这并不影响预先占有改定的效力。标的物的特定性(Bestimmtheit)要求在占有改定中已为德国通说所放弃。通说仍坚持标的物应满足“可特定化(Bestimmbarkeit)”的要求。也就是说,被转让的标的物至少在转让时可被确定。Staudinger/Wiegand (Fn.16),§930 Rn.31.

    [35]史尚宽,见前注[31],页39—40;王泽鉴,见前注[2],页136—137;贾登勋主编:《物权法析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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