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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网络税收的法律和实践问题

    [ 黄维青 ]——(2012-12-10) / 已阅34359次

    税务机关应建立一套完善、综合的电子账簿、计账方法,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按文件保存的要求将大量的业务记录用计算机自动保存下来,包括接收的电子定单、银行卡及其发货记录和相关的电子合同等,同时要求上网企业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备案制度要求所有上网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材料报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网络交易者可以在交易中从税务机关取得对方数字身份证明的信息,以确定对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而税务机关也可以从中获取交易数量和性质的相关信息。税务与银行要实行联网。无论何种贸易的货币收支行为均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即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网络上设置“电子关卡”,企业在向银行划入划出资金时均须通过这道关卡,这样企业在进行贸易时只要涉及资金的流动,税收机关就可以进行有效监控,从而大大限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税务机关要在网上建立电子银行,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在电子银行里有电子户口,在网络上完成异地结算、托收、转帐等金融业务,在网络上完成缴税业务,实现电子支付。
    (四)加快征税电子化的进程。
    1、推行网络申报和税款结算制度。
    “电子征税”一般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国际互联网、电话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账号”划拨税款或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效率,申报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开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税务机关要制定专用的电子申报表,设定专门的申报软件,纳税人如实填写电子申报表,并进行逻辑审核,每月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的形式直接通过本国的银行系统或是提供给税务机关专门的户头,由银行或税务机关直接扣缴。税务机关还应设计成套电子发票供网络交易者购买,在网络交易尤其是数字化交易情况下实现销售发票无纸化,当然也要提供专门的税务机关发票查询服务,以保证电子发票的真实性。
    电子征税有两种方法。一是使用信用卡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作为全世界公认的信用卡支付手段,用于进行全球电子商务结算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消费者向供货商传送信用卡详细资料,供货商在规定用各自信用卡交付方式的合同下开具发票。供货商应缴流转税,由签发信用卡的机构(规定为银行)直接转付给税务局。二是使用电子现金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电子现金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现金货币,其发行形式包括存储性质的电子钱包(银行储蓄卡)和纯电子系统形式的用户号码数据文件(如移动通信的M值,腾讯公司的Q币)等形式。对银行储蓄卡上的电子现金可以直接作为税款支付工具,对网络厂商自己发行的电子货币需转换为法定货币才能确认其营业额。
    应尽快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并实现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既有助于实现真正的网上稽查与监控,又能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网上税务合作,防止利用互联网进行跨国偷避税。
    2、加强税务机关本身网络安全的建设。
    针对网上交易难以控制的特点,税务部门应组织计算机专家研究开发一种能控制交易的新技术,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长远来看,要致力于研究开发一种无纸化的电子征税系统,其功能极其强大:能通过因特网实现国际间普遍的税收合作;拥有对入网纳税人交易活动控制和记录的的手段;能使税务机关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及国际互联网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业务有更充分的证据。税务机关既是电子商务监控机构,更重要的是国家的财政枢纽,所以应该投入大手笔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完善税务机关的网络安全建设。
    虽然拥有大量的计算机,但开发应用还停留在各地市、县级税务机关自行开发的起步阶段。一是缺乏统一性,由于各地征管基础和原先计算机使用程度不一,使得计算机普及和开发应用软件难以统一。二是在软件开发应用维护上相互脱节。软件的开发管理由计算机信息中心或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而实际应用主要由征管分局负责,使得不少软件很难满足征管工作的要求。三是缺少长远发展规划。尽管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上应用至今有10多年时间,但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只能算勉强满足现状,开发相对滞后,功能发挥很差。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什么再补什么,没有开发应用的明确目标和远景规划,也没有实施规划的计算机开发科研组织。因此,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任重而道远。
    三、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我国应积极参加国际互联网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
    由于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有时是跨国进行,很难确定交易地点,这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一是国与国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二是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税收分配问题。
    发达国家与非发达国家采取的税收政策是不一致的,发达国家是居民地原则,即居民管辖权,国家把正在国内居住的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全都收入都予以征税,而对非居民在国内的收入则不征税。
    而非发达国家实行税源原则,即收人来源地管辖权,以经济活动场所为准,对其领土内的所有收入予以征税,而居民在国外取得的收入不纳税;因为发展中国家往往有大量国外投资,实行这一原则可以使其税收收入最大化。
    不同的经济组织对上述两个原则也有不同的偏向,如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经济组织分别偏重于居住地原则和税源原则。
    电子商务则要求混合采用这两种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税收条约体制,为国际税收体制奠定基础。如何建立符合公平原则的国际税收分配体制,要从本国利益出发,通过谈判来争取。
    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大都可以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予以解决。从广度来看,今后的税收协调不仅仅局限于关税所得税以及消除贸易壁垒和对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而且要求各国在税制总体上协调一致:从深度上看,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都需要紧密的配合,需要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来避免重复征税。
    在涉及电子商务中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时,为合理解决国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需要按照国际税收协定,正确处理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二者之间哪个具有优先权,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四、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一批适应信息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务干部,使税务人员成为外语、计算机技术、经济税收专业知识"三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网络税收的要求。面对当前科技信息的飞速发展及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涉税问题的形势和压力,税务部门要下大力气,培养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税务机关要有足够能力获取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信息,能够获取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的日常支付记录,避免现金交易的税收流失。因此,税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新的技术、新的知识,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以适应新时期税收征管、税收稽查的要求。网络税收管理的技术基础是征管软件的开发和利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尤其缺乏既懂计算机业务又精通税收政策及征管业务的复合人才,往往是懂得税收征管业务的不熟悉计算机的开发应用,而精通计算机开发应用的又不懂税收征管业务。结果造成开发出来的一些软件与实用脱节。税务稽查人员,不仅仅是懂税法、会核算,就能胜任工作的。要懂网络知识、电子商务,懂计算机知识,精通会计电算化。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税务稽查人员面临的重大挑战。时不我待,提高素质,刻不容缓。
    网络交易税收是国家财政税收的一部分,更是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应当根据不同的政治经济情况,决定不同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当前的首要任务应当是抓住信息技术革命的契机,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制度,大力扶持与推动本国的电子商务民族工业,发展经济,因此在国内税收政策上可以赋予电子商务一定期限或程度的税收减免;同时,为防范发达国家推行经济扩张政策所带来的税基侵蚀,在国际税收领域不能轻易让步,应当继续开展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协商与对话,争取有利的国际税收环境。
    结束语
    由于网络交易是一个崭新的领域,而网络交易的税收法律问题更是该领域中的前沿问题,世界各国尚处于探索与争论阶段,没有成熟完善的理论可供借鉴,而目前我国国内对这一方面的研究更是刚刚起步,系统化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材料均不充分,这是笔者写作本文时甚感苦恼的问题。
    笔者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在整体范围内给网络交易税收勾画了一个大的框架,偏向于整体和宏观来论述,在分析网络交易对税法的冲击与影响和对全球网络交易发展、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有关网络交易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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