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文炳 ]——(2003-11-12) / 已阅33778次
,使执行力量形成合力。
其次,从执行人员个体来考虑执行的时机、执行的措施、执行的程序公开、
执行措施是否穷尽等等具体的执行活动是否能到位的问题。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
,也是程序与执行环节问题。执行工作能不能得到全社会的理解,看的就是在开
展执行活动时,是否能按法律规定做好上述的每个程序和每个环节,如果能做到
,那法院的难执行问题也就不难了,也就算在自身里得到了解决。至于是否能不
能实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那是关系到“执行难”能不能得到解决的问题,
这是个社会综合的责任问题。当然,要做到让当事人知道法院执行工作每个规定
的措施都用尽了,唯一的办法就是将执行每个环节和每个程序公开、透明。比如
,在漳平市法院执行一起人身损害案件,申请人王东伦对法院执行工作开始就是
十分不理解,并借自己已是个残疾人经常到法院上访和吵闹,后来漳平法院组织
一个全透明的执行过程,在对被申请人再一次执行时,将他请到现场,问他只要
他要什么都执行给他,最后申请人王东伦看到对方真的无什么财产,在要了几个
餐器后,他心里终于服气了,虽然心里十分痛苦,但还是接受了法院暂时中止该
案执行的结果。因此说法院在执行难案时,特别在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暂无履行能
力的案件时,将申请人请到执行现场,让他们亲眼目睹执行的全过程,只要还有
是非标准的申请人都会理解和接受法院所执行的结果。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公开执
行事例,也是提高申请人对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结果与执行结果有较大距离时的心
里承受能力和止争息诉率的好方法。“、
总之,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首先应当将“执行难”的成因固定下来,然后
才有的放矢,抓住源头性工作,解决好申请执行人的“执行难”的认识观、突破
被申请执行人造“难”的侥幸观,克服法院的难执行的“难”关。唯有这样才能
在全社会对“执行难”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时,彻底解决法院的难执行,也只有到
那时笼罩在法院头上的“执行难”才能阴消云散。
(福建省漳平市法院叶文炳,联系电话:0597-752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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