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文炳 ]——(2003-11-12) / 已阅33776次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后,执行工作得到了极大强化的同时,执
行工作开始进入了一个规范化阶段, “执行难”从最初的感性认识逐渐上升为理
性的认识,解决执行难从法院内部工作强化开始注重里外工作的结合。但由于执
行空间较大,执行环节和细节繁杂,决定执行程序无法象审判程序那样能集中公
开和透明,造成法院“难执行”无法让当事人理解,让社会理解,加上法院个别
执行人员怠于执行,常以作表面文章来达到执行中止来代替穷尽执行措施后的执
行中止,更是让群众莫衷一是。另外现在许多地方开始使用债权凭证来替代执行
中止,在法院目前的执行队伍还无法让百姓放心的情况下,这只是减了“负”,
小了“肚”,这样做会极大减轻法院压力吗?非也,结果只是将法院整个公信力
度交出去而已,结果只会让当事人对执行工作更无法寄予较大的信赖,结果只会
本是整个社会应当考虑的难执行却以法院单打独斗的行为融为“执行难”的大杂
浍之中,不能自拨。
法院应当从实际从发,正视难执行的过程,凸显出难执行的所有形态,确立
“难执行”在“执行难”龙头位置,只有抓住“执行难” 冰山这一龙头(难执行
),“执行难”这一座冰山就会雪解冰消。
二、根据支解出来的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难”、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上的造
“难”与法院的“难”执行的框架来解决“执行难”
从上论述来看执行难就当是由申请执行人申请难与对判决和执行结果存在距离时
认识难、被申请执行人履行难与法院难执行构成的,那么从上可知要解决执行难
就应当从这三个方面来解决,这与当今所要求的解决执行难在人们意识中似乎存
在距离。目前解决执行难在笔者看来,语境应当都是针对法院,认为解决执行难
是法院独家的事,这显然是一个误区,此误区不改,法院既使公使公史也无法改
变执行难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应当在一个
综合的框架下来讨论这一个问题,也就是应当从下列三个方面来讨论和解决:
首先,应当解决当事人申请难与申请人对判决结果与执行结果存在距离认识
难的问题。
现在许多法院实施了便民利民措施,从上到下都构建起践行“司法为民”的
内部倡导和制约机制,这些为民措施也包括了执行方面的内容,特别对当事人申
请执行方面也拆除了许多门槛。比如,申请执行交费问题,申请执行立案问题以
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举证问题,现在似乎不会成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难”
。所以,应当说在解决执行难的第一个问题(即申请执行人申请难和对判决与执
行结果不一致认识难)中,申请执行人申请难现在已经不成为问题,主要是要帮
助申请人提高对判决与执行结果不一致时的认识意识。要解决这方面的难题,应
当将现在的一些法院卓有成效的方法,比如,诉讼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风险告
知书,执行的一般措施,执行的强制措施,执行的最严历措施,执行穷尽后果以
及执行全过程透明措施等等系统化,并进行科学地包装成为一项引人注目的司法
产品,推向社会,让社会进行广泛讨论她,认识她,让当事者与局外人都了解她
,并成为共识。在这里的局外人很重要,有些事情当你一旦成为局内人的时候,
就会“当局者迷”,对事物的看法会变得比较不客观。局外人则不一样,他们对
整个事件会用一种较为客观的立足点去认识她,并立信。当有一天这些局外人成
为当事者时,那我们所做的意识形态工作,其作用会立即会显现出来,而且这些
局外人,有的还会成为“执行难”的公正评价者。当这种状态进入一种全社会视
“难”而不“难”时,执行的结局将会成为一种财产性的自然分属状态,换句话
说客观执行不到位的案件也会成人们自然接受的客观理由,甚至接受判决确定的
债权被一笔勾划的结局。这也是一种当财产所具有属性进入最低谷状态时靠自然
力重新调配的结局,也实现了法律在处于一种十分无奈状态时会显现出“劫富济
贪”的最低线功能。
应当看到,当我们将这样的意识为全社会打开的时候,申请执行人申请难与
对判决和执行结果存在距离认识难,就会从“执行难”的肢肢脚脚上支解开来,
,逐渐演化为被申请人履行难与法院难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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