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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四条土地疑难问题释义

    [ 王卫洲 ]——(2012-9-10) / 已阅18062次

    10、妇女出嫁、离婚未迁户口、迁出户口大学生、迁到城镇的村民,是否还享受征地补偿?
      关于上列人员的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和国土资源部的命令都未作明确规定,所以在部分地区征收土地时对于上述人员并未做补偿,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妇女离婚后嫁到其它村庄的,若在该村没有分的承包土地的则在原村庄的承包经营权仍然享有。对于户口到城市的村民,若其不属于全家都迁到地级城市市区的,则其对原村庄承包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
      既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国家征收土地的时候致使其承包经营权丧失,对其造成了损失,当然要进行补偿的,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享有承包经营权,则其仍然具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即出嫁女、离婚后嫁到别村的妇女只要其在新的村没有分的承包土地的则仍然享有征地补偿;迁出户口的学生和迁到城镇的居民若不属于全家都迁到地级城市市区的也享有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

    14、可以以城中村改造、村改居等形式从事房地产开发吗?
      近年来很多地方集体土地拆迁重建是由房产开发商来操作的,名为村改居、城中村改造,实际上是房地产开发,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不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房地产开发应当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城中村改造、村改居属于对农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重建,集体土地上只允许建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办企业;开发商不得以城中村改造、村改居的形式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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