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白马 ]——(2012-6-18) / 已阅26477次
[44]参见顾学松:“寻求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13页。
[45]参见周勇:“论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及保障机制”,载《湖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29页。
[46]参见易仁旺:“司法公正问题研究——从狭义的司法角度对司法公正的探讨”,http://jj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730。访问日期:2011年9月19日。
[47]参见王建平:“浅议刑事司法公正”,载《甘肃理论学刊》2005年第4期,第107页。
[48]参见尤韶华:“司法公正之路(中)”,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3921。访问日期:2011年9月19日。
[49]参见储建国:“中国的‘司法公正’是一句笑话”,载http://blog.ifeng.com/article/8018741.html。访问日期:2011年9月19日。
[50]参见罗本琦:“论实现司法公正”,载《法律科学》1999年 第5期,第35页。
[51]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 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52]参见文敬:“论司法公正的评判原则”,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1期,第12-13页。
[53]参见赵晶:“怎样看待和评价司法公正”,http://tj2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3。访问日期:2011年9月19日。
[54]参见肖扬:《在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4年4月7日;另见沈德咏:“正确处理若干重大关系,促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2月17日第1版。
[55]参见姜明安:“能动司法与公正司法”,载《法制日报》2011年5月4日第10版。
[56]参见周帼:“论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之共生”,载《求索》2010年第8期,第145页。
[57]参见陈菲:“最高法院指出: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http://www.gov.cn/jrzg/2010-04/14/content_1580758.htm。访问日期:2011年9月19日。
[58]参见曹建明:“努力实现‘六个有机统一’”,载《检察日报》2011年7月19日第2版。
[59]参见陈增宝:“司法公正的心理学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22日第5版。
[60]参见奚晓明:“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23 日第5版。
[61]参见宋鱼水:“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载《法制日报》2008年8月25日第9版。
[62]参见周东海:“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是一个伪命题”,http://www.chinalnn.com/Html/Article/Class77/Class80/80_202265.html。访问日期:2010年3月6日。
[63]参见宁杰:“制度结构视野中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英美差异为参照”,载《福建法学》2009年第2期,第7页。
[64]参见孙亚珍等:“司法工作中如何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http://www.jcrb.com/jcpd/jcll/201010/t20101019_456174.html。访问日期:2011年9月19日。
[65]参见杨涛:“遵守法律,就是实现‘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相统一”,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705/11/1559576_131586676.shtml。访问日期:2011年9月19日。
[66]参见曾明生:《刑法目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1-242、413页。
[该文原载于正义网小白马的法律博客(http://lawlife1.fyfz.cn/art/1053488.htm)。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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