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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 李元邃 ]——(2003-10-8) / 已阅66695次

    (1)证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作证的权力。(2)证人有权阅读询问他的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请求自行书写证言。(3)证人有权要求在调查期间对自己的姓名保密。(4)证人对于调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证人的主要义务:
    (1)证人有受办案机关通知到场作证的义务。(2)证人必须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向办案机关提供证言,如果证人作了伪证或隐瞒真实情况,必须负法律责任。(3)证人有义务保守办案机关对他所询问的一切内容保密,不向与办案无关的人员透露内容,即使是证人与证人之间也不能相互交谈自己证实的内容。
    四、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对证人证言审查判断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对于证人亲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证言,经过其他方面查证属实,即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如果从第三者那里听到的间接证言,则应进一步查清其来源,向直接见闻者查对核实。如果直接见闻者已死亡或其它原因无法查对,只能通过第三者反映出来,此种证言,经查对可信,也可作间接证据使用。至于证人道听途说或者凭个人分析、推测而作出的证言,应当严禁使用。
    2、注意证人与案件和当事人或者被侵权人的关系,尤其是与当事人或者被侵权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更要通过查明他作证的思想动机来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对于与案件或当事人、被侵权人,检举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主要是审查证人提供证据的准确程度,例如考虑案件发生时证人所处的周围环境如何,辨别是非的能力,记忆力情况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样等等。
    3、注意取得证言的方法,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作的证,如果证人是在没有任何压力和思想顾虑的情况下很自然地提供的证言,就相对比较可靠。如果发现证人是在其他人员的威逼下作的证言或者证人有其它思想动机作的证言,其可靠性程度就值得考虑,证人所作的证言可靠性就小。
    4、研究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合情合理,前后有无矛盾,真实的证言必然是合情合理,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伪证或错证本身就既不合情又不合理,仔细审查,矛盾百出,经不起推敲。
    5、注意分析研究各个证言之间的异同点,对发现的疑点特别是那些关键的疑点,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
    6、注意把证人证言与其它的证据对照分析,互相印证。

    第九部分 对被侵权人和检举人的审查判断

    受到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称为被侵权人。了解违法行为的人向办案机关对所了解的违法事实进行检举揭发的人称为检举人。被侵权人或检举人的陈述是被侵权人、检举人向办案机关就案件的有关情况所作的叙述,检举和控诉。
    对被侵权人或检举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查明检举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尤其是有无利害关系,如果被检举人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在案发前根本不认识当事人,这种情况下,检举人陈述一般比较可靠。如果检举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应从各个方面审查检举人的控告,检举的动机有无夸大事实与诬告的情况。
    2、审查被侵权人或检举人的身份,平时的表现,正直的人一般不会夸大事实,相反,私心重的人往往容易言过其实或者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进行诬告。
    3、研究被侵权人的检举,控告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出于何种动机、目的提出来的,是发案后立即揭发违法的,还是时隔很久?是正常的,还是很突然的地提出的控告,控告的内容前后有无矛盾,是不是真正的被侵权人、检举人,有没有由于被侵权人、检举人处于高度紧张或者激动之中发生错觉或遗漏的情况。
    4、把被侵权人、检举人陈述同其他证据相互对照,互相印证,有无矛盾,在分析判断被侵权人、检举人陈述时必须严格区别诬告、误告和错告的界限。但是,对于确属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好人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部分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视听资料是利用录相、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视听资料有一很大特点:即它的原始性、形象性、直观性。作为录相、录音、电子计算机是现代科学技术的重要成果,目前在各行各业已被普遍应用,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不应忽略这部份证据。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主要查明视听资料是原始的,还是复制的,有无剪接和伪造。
    2、是否需要委托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3、将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审查判断。


    第十一部分 对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一、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的概念
    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是指当事人就案件有关事实向办案机关所作口头或书面的叙述,平时人们常说的口供和笔供。
    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是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陈述违法的具体情况,叫当事人陈述,如:当事人的自首、坦白、供认和检举他人。第二是当事人否认自己有违法行为或需要承认违法行为,但是说明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或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等有利自己的情况,这叫当事人的辩解。如当事人说明自己有无违法行为的申诉和解释。第三是当事人在陈述中指出某一违法行为是别人实施的或者同别人共同实施的,这种叫检举他人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的作用
    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是任何案件都有的,而且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有真有假,不能轻信,只有通过其他证据的辅助证明,才能认定。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客观全面的分析研究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案件,具有一定作用。
    1、当事人真实地坦白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和具体违法情节,为办案人员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清违法事实提供线索。
    2、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或是检举他人违法,都会谈到一些直接或间接涉及案件中有关人和事的情况,有利于办案人员发现一些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从而扩大调查范围,彻底查清案情,查处违法行为人。
    3、当事人的辩解可以使办案人员做到“兼听则明”,违法案件往往是错综复杂,真相和假相混杂在一起,此种违法行为和彼种违法行为的界限相互混淆不清,有的案件轻重情节并存,为了查清案情,办案人员不仅要听取证人提出的根据和理由,也要听取当事人反驳控告,检举方面提出的根据和理由,将正反两方面的材料和意见对照分析研究,是有利于全面了解案情,避免发生片面性的错误。
    4、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可以和案件的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对照,便于更好地审查和核实其他证据,有利于对案件作出正确结论。
    5、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可以衡量当事人认错和悔改的程度,通过对当事人口供的分析,可以判明当事人认错的程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坦白从宽的政策,作出减轻或加重处罚的决定。
    三、如何询问当事人
    询问当事人,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情况都是真正的违法人员,不会轻易的供认违法事实,特别是违法情节严重的违法人员,往往都是负隅顽抗,拒不承认违法事实,企图蒙骗过关。所以询问当事人的工作是一场尖锐、复杂的面对面的斗争,尤其在调查阶段,情况更为复杂,询问当事人的工作更为艰巨,为了保证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询问当事人的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询问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询问当事人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办案人员应认真审阅已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了解当事人的社会经历、家庭关系、个性和特点,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后的表现等情况,以便“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在全面研究已取得的材料和当事人情况的基础上,应拟定询问提纲,确定询问的目的和要求,以及询问重点,步骤和方法,以保证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3、询问开始时,先向当事人说明承办案件的办案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在询问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案情的发展变化,当事人的思想表现等,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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