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飞 ]——(2012-1-5) / 已阅36908次
未经保险人参与,被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承认赔偿责任或与其达成和解协议的,该协议对保险人不生约束力,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核定保险赔偿责任。但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借故迟延参与的,不在此限。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而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第三者可以是已经由其它保险合同予以保障的民事主体。”
注释:
[1]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王利明.民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梁宇贤.保险法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邹海林.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1998.
[6]郭锋,杨华柏,胡晓柯,陈飞.强制保险立法报告[R].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7]施文森.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之研究[Z].台北:“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83.
[8]张新宝,陈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9]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10]王海艳.保险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11]朱炎铭.工程承揽人之责任保险─以德国责任保险法为基础[D].台北:东吴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6.
[12]郭颂平.责任保险[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
[13]陈雅萍.论责任保险人于危险事故发生时之参与权及其为被保险人利益之防御义务[D].台北:政治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4.
[14]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5]纪琼骁,刘冬姣,阮红新.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J].金融与经济,2009,(5):61-64.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