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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当前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

    [ 叶文炳 ]——(2003-8-27) / 已阅23718次

    检法部门提出更严峻的考验。在这样情况下,在特殊司法观念阶段下,对检察院提
    起公诉的案件立案审查则有特殊的实践意义和价值。
    三、特定时期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积极意义
    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进行审查,可以在下列几方面显现出优势和积极意义。
    1、充分发挥公、检、法互相之间的制约功能。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据以《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什么案件一提公诉,人民法院就应受理,这就给公诉机关
    一方面对案件审查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的公正重视不够,有问题还可以不断协
    商解决或补侦;另一方面,对自己办案审限意识不强,有的于审案件要超审限了才
    敢快移,只要一移,人民法院不能不收,一切问题似乎都以交给法院;再者对赃款、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出入也很大。因此,通过立案把关,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
    手续合法化、程序严格化,同时促使公诉机关、审限意识、适用法律意识增强和对
    赃款赃物移交意识增强。
    2、为构建新型刑事诉讼制度夯实基础。新型的刑事诉讼模式要求简繁案件有效
    分流;要求审判人员不能过份阅卷,无论庭前还是庭后,但案件毕竟是案件,如果
    有立案庭确实有效的审查,他们就完全可以集中精力思辩于庭审公诸于的证据,并
    从中找出定罪量刑的之依据。如果没有立案庭的把关,他们只有详阅宗卷材料才能
    真正定下决心听审,这就不可能做到庭审前,心静如一泓清水,不能通过中立、平
    等、公开主持控、辩双方进行指控和抗辩的诉讼活动,先入为主,以怀着近乎结论
    判决的心态听审是不可避免,对构建新的刑事诉讼模式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制度
    无法让法官做到。
    3、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这
    种审查力度要比刑庭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也更能对特殊物质部门的违规操作,
    进行有效的制衡。立案庭不比刑庭工作环境复杂,她有条件充分行使权力,以审查
    权力制衡权力的部门。比如对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赃款未随案移送问题,有些地
    方法院刑庭实在无奈只得在判决书上说明某某赃款扣在某某部门,由某某部门上缴
    国库。最终有没有交谁也不知道,如果将这些问题放在一些向来被认为权力边缘的
    部门来做,她们就可以说“不”,或者至少可以使这些问题凸显,并最终寻求到解
    决的方案。使参与办案的部门在办案的程序中更为透明,更加依法司法,更加公正
    和高效。
    4、通过立案审查,可以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所涉及的刑诉方面的程序进行必
    要的监督。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活动
    监督,特别是对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之后,仅仅由律师帮助是不够的,人民检察院
    对刑事侦查人员的侦查、审讯与活动进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否则不足以防止被告人
    人权的侵害,然而现在还是有相当部门的经济类型犯罪案件仍由检察院自侦自诉,
    对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侦自诉的案件,其侦查和审理活动是外于无人监督状态,在人
    民检察院还未彻底脱离侦查权之前,作为人民法院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审查立案是完
    全必要的,唯有这样才能使人民检察院成为更加公正、更加取信于民的法律监督机关。


    (漳平法院 叶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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