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08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

    [ 范剑虹 ]——(2010-5-25) / 已阅118171次

    1、 简易设立程序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一直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采用公证形式。其目的是“确保法律安全和遵守设立规则”,[24][24] 但是,公证形式增加了设立成本,也不符合欧洲其它国家法律的发展趋势;与德国相比,目前欧洲很多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都不需要公证形式,例如英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即可。因此,公证形式在德国一直广受批评。[25][25]

      《政府草案》试图引入简易设立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取消公证形式的要求。《政府草案》对此是这样规定的:“使用附件1规定的模板时,章程只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股东的签名经过认证即可。”[26][26] 按照《政府草案》的规定,引入简易程序的最重要优点是节省了公证费用。[27][27] 尽管《政府草案》并未明确规定,但按照范本本身的内容,它只适用于不多于3名股东,并且只有一个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28][28] 《政府草案》认为,对于多于三名股东的公司,“通常非常需要咨询意见,因此不能取消公证形式”。同时,《政府草案》还认为,对于商号,“设立者可以向当地工商业协会(Industrie- und Handelskammer)咨询有关章程的问题;同时,商号在当地是否具有可区别性,可以通过电子登记在线检索”,所以,设立者选择商号可以取消公证,不需要公证员的意见;对于企业目的,“由于它只能在章程范本给出的三种选项(商品交易、商品生产、服务)中选择一种,因此,(取消公证)也不存在任何问题”。[29][29]

      《政府草案》的规定一定范围内取消了公证形式,尽管非常小心,但对此仍然存在反对意见。对此,《法律委员会报告》重新规定,按照简易程序设立公司,同样需要公证形式,它认为:“《政府草案》规定的无须公证的模板,被需要公证的模板取代。这样,对是否取消公证要求存在的疑问,就不需要考虑了。此时,赋予在标准情形下使用简易程序的可能,仍能达到所需要的目的。准备范本,将三个文件(章程、董事任命书和股东名单)合并到一个档中,而且草案第15条第2a项规定的费用可以免除,这样同样可以简化(设立程序)。”[30][30] 2008年11月1日起生效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有限责任公司法》)按照此建议作出了新的规定。它虽然仍保留了简易设立程序的规定,但未能取消公证形式。

      新《有限责任公司法》附件1规定了章程模板(Musterprotokoll)。根据新《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条第1a款第1句至第3句,不多于3名股东,并且只有一个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设立;此时,公司章程必须使用章程模板,并且不得更改其内容。按照简易程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优点是:章程范本即视为股东名单,不必另外制作股东名单(新《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条第1a款第4句);同时,《政府草案》曾建议章程范本内已经包含了董事的任命,不需要另外制作董事任命书。而且在使用标准合同时,就可以免除公正义务。[31][31]当然体现股东身份真实性的签名,还是需要经过公证。另外,由于按照简易程序设立公司仍需要公证,因此,新《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范本与《政府草案》相比,有一个重大改变:允许设立人自由约定公司目的。

      所以,最终通过的新《有限责任公司法》,没有实现取消公证形式要求的目的。尽管《法律委员会报告》说明了这样做的理由,但是,这种简易程序,显得一点都不“简单”,其在实务中的作用,是存在疑问的。

      此外,在改革方案中取消了政府审批的要求,将注册法院审核范围限制在对股东出资的合法性有重大怀疑的范围中。而且按照德国的2007年1月日生效的《电子工商登记、合作社登记和企业登记法》的规定,实现了公司电子工商登记的目的。从而使德国企业登记平均时间缩短到16.6天内完成。

    2、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32][32]

      由于欧洲法院判例要求各国承认外国设立的公司,因此,按照外国设立的德国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德国有限公司制度,面临着其它国家法律制度的竞争。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企业青睐于英国的有限公司,据统计,目前在德国已经有超过46000家英国有限公司。[33][33]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英国有限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34][34]

      规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是为了确保公司拥有一定的资产,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1892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就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0马克。这在当时是一个很高的数字。直到自1980年,这一数字才被提高到50000马克;引入欧元后,折算为25000欧元。设立德国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较高的注册资本限额,一直受到批评。

      相比之下,英国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法国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8月1日开始,也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显然,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005年《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修改尝试,即《最低注册资本法修改草案》,就打算将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1000元。2006年《专家草案》接受了原《最低注册资本法修改草案》的规定,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25000欧元降低到10000欧元。

      对《专家草案》这一规定,曾经存在诸多不同意见。部分学者认为,降低到10000欧元是不够的;但是,2006年9月斯图加特举行的德国法学会第66次大会(Der 66. Deutsche Juristentag)却认为,应当保持最低注册资本25000欧元的限额。[35][35] 德国公证员协会,也认为最低注册资本应保持在25000欧元,而不应降低。[36][36]

      2006年《政府草案》中规定了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企业公司,它不是一种新的公司形态,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例外形态。因此,《法律委员会报告》认为:“(由于引入了企业公司),对于只需要很少注册资本的小企业和创业者,已经为其提供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种灵活多变的选择,这样就能够增强其与外国相应的法律形式的竞争力”。[37][37] 也就是说,增加了企业公司制度,就无需再修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了。最终,在新《有限责任公司法》中,最低注册资本未予修改,仍维持25000欧元,每个股东的出资至少100欧元(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条》);但规定了无注册资本限制的企业公司,实际上是在一定条件下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新《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a条关于企业公司的主要规定是:

    第一,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受最低限额的限制。

    第二,公司商号必须包含“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即Unternhemengesellschaft (haftungsbeschränkung)或UG (haftungsbeschränkung))字样。这是因为,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受限制,注册资本一般比较低,交易相对人应当受到保护,应当让其了解这一情形。[38][38]

    第三,公司登记时资本必须全额缴足,而且不得实物出资。既然注册资本可以任意确定,那么完全可以按照股东实际缴付的现金确定,当然也没有必要允许股东分期出资或者实物出资。[39][39]

    第四,每年利润填补往年亏损后,不得全额分配,要提取25%的法定公积金,它只能用于增加资本、填补当年亏损和填补往年亏损。根据《政府草案》,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目的是,“相当低的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在几年内得到更高的自有资本”,同时,由于这类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股东和董事混同,股东可以按照自己的生活需要,确定董事报酬”,因此,“应当对利润分配予以限制”。[40][40] 《政府草案》还指出,如果违反该款规定进行利润分配,那么,确认年度报告和利润分配报告的决议,类推适用《股份法》第253条和第256条,都是无效的。此时,公司有权请求股东返还违法分配的利润,董事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也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五,存在支付不能的危险时,就应当立即召开股东大会;而不像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直到亏损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半时,才必须立即召开股东大会。这也是非常合理的规定,因为,注册资本很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必到亏损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半的程度,就很容易破产。

    第六,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25000欧元后,不再适用企业公司(有限责任)的规定,但商号仍可保留。

    企业公司在实务中的作用,还需要等待时间的检验;同时,企业公司可能也会面临特殊的法律问题。从目前来看,企业公司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实际上,只有首期出资低于12500欧元时,才有必要采用企业公司的形式。因为,普通有限公司的登记时可以只缴纳半数资本,首期出资高于12500欧元时,完全可以通过分期出资予以实现,而不必受到企业公司严格的法律规制。[41][41]

    第二,虽然股东设立企业公司,是为了减少出资额,但是,注册资本也不能过低,否则,会给股东带来过高的风险,甚至注册资本有可能不足以支付设立费用,导致公司一设立就破产。[42][42]

    第三,考虑到企业公司严格的法律规制,有学者还建议,股东可能应当尽快将盈利转化为注册资本,以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43][43]

    总共1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