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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3号: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6-24
    2. 【标题】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3号: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68/info3919664.htm

    7. 【法规全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3号: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3号: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3号: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3号: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的通知


    保监发〔2014〕57号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化解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的利差损风险,完善保险公司运用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蓝筹股的认可标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3号: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自2014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4年6月24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3号: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


      问: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运用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

      答: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是指寿险公司1999年6月10日之前签发的定价利率高于2.5%的保单。蓝筹股是指在中国主板市场发行,个股市值高于200亿元人民币、现金红利支付率不低于10%或股息率高于3%的股票。

      (一)适用条件

      保险公司运用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本问题解答进行认可:

      1.保险公司对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封闭运作,并单独管理;

      2.保险公司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蓝筹股的目的是长期持有,而非短期交易。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明确投资各蓝筹股的目的,并形成书面记录。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蓝筹股投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有关规定确定认可价值。

      (二)认可标准

      保险公司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为认可资产,按照以下标准确定认可价值:

      1.认可价值=(每股投资成本×95%+浮动盈亏×认可比例)×持有股数

      2.每股投资成本是指以单支股票为基础,按照买入的实际成本,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出的每股股票的成本。

      3.浮动盈亏=偿付能力报告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每股投资成本。

      4.浮动盈亏按照超额累退方式进行分段认可,具体认可比例如下:

      (1)在投资成本10%(含10%)以内的浮动盈亏,认可比例为85%;

      (2)超过投资成本10%,但不超过20%(含20%)的浮动盈亏,认可比例为70%;

      (3)超过投资成本20%,但不超过50%(含50%)的浮动盈亏,认可比例为50%;

      (4)超过投资成本50%,但不超过100%(含100%)的浮动盈亏,认可比例为20%;

      (5)超过投资成本100%的浮盈部分,认可比例为0;

      5.保险公司持有的每股投资成本低于被投资公司每股净资产的蓝筹股,其浮亏的认可比例均为20%,浮盈的认可比例按照上述第4条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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