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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1-11-1
    2. 【标题】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的通知
    3. 【发文号】保监发〔2011〕6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183439.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的通知

    保监发〔2011〕66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

      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

      问:2011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2号)。该办法发布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募集的次级债?

      答:《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之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募集的次级债:

      (一)不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二)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小于或等于200BP,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2.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大于200BP。在赎回日之前,应当将赎回日视为到期日,并据此确定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如果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赎回日没有行使赎回权或仅赎回部分次级债,在赎回日之后,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到期日确定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三)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50%,超过部分应当确认为认可负债;如果公司期末净资产小于零,保险公司应当将募集的次级债全部确认为认可负债。

      (四)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之后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应按上述第(二)项的规定确定认可价值。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仍然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4号: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的规定确定认可价值。

      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若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已经超过净资产的50%,超过部分仍可计入实际资本,但是在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低于净资产的50%之前,不得发行新的次级债。其他情形下,应当从即日起执行上述第(三)项规定。

      问:保险公司编制偿付能力报告,股东增资应当何时计入实际资本?

      答:保险公司只有在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增资之后,才能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将股东增资计入实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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