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3-1-7
    2. 【标题】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卫生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h.gov.cn/mohjbyfkzj/s7914/201301/9b955ebb708743dbb329238be982c3d0.shtml

    7. 【法规全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麻风疫苗
    麻腮风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1
    乙脑减毒活疫苗2
    A群流脑疫苗1
    A群流脑疫苗2
    A+C群流脑疫苗1
    A+C群流脑疫苗2
    甲肝减毒活疫苗
      ①辖区应接种某种疫苗儿童数:考核年度,本次接种辖区本地户籍和外地常住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应接受某种疫苗某剂次接种的适龄儿童数,加上上次接种时该苗该剂次应种儿童中漏种者之和。外地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3个月以上)非该地区户籍的人口。
      ②辖区实际接种某种疫苗儿童数:考核年度,本次接种某疫苗某剂次应种儿童数中的实际接种儿童数。
      ③辖区应接种某种疫苗的本地户籍儿童数:考核年度,本次接种辖区本地户籍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应接受某种疫苗某剂次接种的适龄儿童数,加上上次接种时该苗该剂次应种儿童中漏种者之后。
      ④辖区实际接种某种疫苗的本地户籍儿童数:考核年度,本次接种中某疫苗某剂次应种儿童数中实际接种的本地户籍儿童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数据、免疫规划年报统计口径为依据,可从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接种门诊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报表、专项调查报告和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取。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免疫规划接种率统计报表(分县)
      ②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③免疫规划接种率工作总结与评价报告
      ④接种率调查报告
      ⑤本省(市、县)免疫规划接种实施方案

    1.2.3规范接种门诊覆盖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规范接种门诊覆盖率 ≥90% √ √ √
      
    (1)计算方法
      规范接种门诊覆盖率=符合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参考标准的单位数/辖区预防接种单位总数×100%
      ①规范接种门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明确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包含接种服务形式、房屋配备、设备器械配置、接种服务人员符合规范要求。并经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执业许可和预防接种门诊认证,启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并正常运行。如省级标准高于国家的标准可按照省的标准执行。
      ②接种单位为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③得分
      省、市、县级=实际规范接种门诊覆盖率(≥90%为1)×指标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所辖乡镇/街道数 辖区乡镇/街道开展预防接种单位总数 符合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参考标准的乡镇/街道接种单位数



       ①辖区所辖乡镇/道数:指考核年度辖区行政区划建制的城市街道、农村乡镇的总数,以该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②辖区乡镇/街道开展预防接种单位总数:考核年度辖区乡镇/街道开展预防接种的单位总数
       ③符合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参考标准的乡镇/街道接种单位数:考核年度辖区乡镇/街道开展预防接种的单位中,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的接种单位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管理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计划、台帐、记录、总结报告等。省、市级考核查看统计报表,验收总结,县级考核实地考察1处门诊。
      
    (4)资料目录清单
      ①规范接种门诊建设规划或工作计划
      ②规范接种门诊验收标准
      ③规范接种门诊验收报告
      ④以县为单位规范接种门诊统计表(省、市用)
      
    1.2.4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规范处置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规范处置率 ≥90% √ √ √
    (1)计算方法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规范处置率=按规范处置的疑似异常反应事件数/同期辖区疑似异常反应报告事件数×100%
      ①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定义按《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相关规定。
      ②考核本级参与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情况。县级应处置的总数为实际掌握的报告数;上级参与或指导的事件数计入本级;省、市本级未直接参与处置的可用指导处置的次数。
      ③规范处置:即全部符合下列各项的前5项指标为规范处置,如果事件有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同时要符合第6项: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发现后48小时内报告
    需要调查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报告后48小时内调查;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在调查后3日内报告;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关键项目填写完整;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分类;
    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调查后7日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
      ④得分
      省、市、县级=疑似异常反应规范处置率(≥9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总数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规范处置数 省级参与处置异常反应事件数 省级规范处置异常反应事件数 市级参与处置异常反应事件数 市级规范处置异常反应事件数 县级参与处置异常反应事件数 县级规范处置异常反应事件数


      
      ①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总数:指考核年度辖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报告的和接到报告的异常反应事件数之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定义按《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相关规定。
      ②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规范处置数:指考核年度辖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处置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数。“规范处置”的判定:对疑似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和处理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要求。即符合本指标上述(1)③。
      ③省级参与处置的异常反应事件数:考核年度,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处置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数量。
      ④省级规范处置的异常反应事件数: 考核年度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处置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数。“规范处置”的判定同上②。
      ⑤市级参与处置的异常反应事件数:考核年度内,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处置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数量。
      ⑥市级规范处置的异常反应事件数:考核年度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处置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数。“规范处置”的判定同上②。
      ⑦县级参与处置的异常反应事件数:考核年度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处置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数量。
      ⑧县级规范处置的异常反应事件数:考核年度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处置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数。“规范处置”的判定同上②。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管理部门有关对疑似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和处理、报告等记录材料,以及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报告数据。辖区异常反应报告起数以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提供的数量和各级收到的异常反应事件的数量为准。上级应抽查或认定下级机构5起,不足5起全查,评价规范处置情况,如抽查和认定结果相符,认可填报结果,不相符按照认定结果调整。可结合疑似异常反应监测覆盖率共同进行。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疑似异常反应监测系统统计表
      ②疑似异常反应个案调查表
      ③疑似异常反应报告、调查及时性统计表
      ④疑似异常反应调查报告
      
    1.2.5适龄儿童建证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适龄儿童建证率 ≥95% √ √
    (1)计算方法
      ①适龄儿童建证率=适龄儿童已建预防接种证人数/同期辖区适龄儿童数×100%
      ②得分
      市、县级=适龄儿童建证率(≥95%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0-6岁适龄儿童人数 0-6岁适龄儿童已建预防接种证的人数



      ①辖区0-6岁适龄儿童人数:考核年度,免疫规划信息报告系统或报表中统计的辖区0-6岁适龄儿童人数。
      ②0-6岁适龄儿童已建预防接种证的人数:考核年度,辖区0-6岁适龄儿童中实际建有预防接种证(包含电子卡证)的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管理部门有关建证卡册、专项调查、信息反馈、年龄别人口资料、报表或近年接种率调查等资料,以及免疫规划监测信息系统有关资料。评估建证质量、样本数量、表格填写规范程度,判定标准等对自评结果进行认同性评估。如果对资料审核有疑问,县级单位可采用LQAS方法对适龄儿童进行现场调查建证率(规范填写)。市级以县级汇总结果为准。
      
    (4)资料目录清单
      ①考核年度0-6岁适龄儿童与建证情况统计表(市级以县为单位、县级以乡为单位)
      ②儿童建证率调查报告
    ③儿童接种证查验结果统计
      
    1.2.6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 ≥95% √ √
    (1)计算方法
      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查验辖区内新入托、入学儿童数/辖区内新入托、入学儿童总数×100%
       辖区托幼、小学接种证查验覆盖率=辖区查验新入学托幼、小学数/辖区同期应查验接种证的托幼、小学总数×100%
       接种证查验人员培训率=年度辖区(或学校)已培训人员/同期辖区应培训人员×100%
       无证儿童补证率=已补证儿童数/应补证儿童数×100%
       漏种儿童补种率=已补种儿童(或剂次)数/应补种儿童(或剂次)数×100%
      ①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和托幼机构、学校查验覆盖率主要由教育部门完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督促指导,并会同教育部门掌握统计资料。两指标各占分值的20%,计40%。
      ②接种证查验人员培训率、无证儿童补证率、漏种儿童补种率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指标,各占分值的20%,计60%。
      上述5个指标均达到95%的视为达标。
      ③得分
      市、县级=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20%指标分值+托幼机构、小学接种证查验覆盖率×20%指标分值+接种证查验人员培训率×20%该指标分值+无证儿童补证率×20%指标分值+漏种儿童补种率×2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应查验证入托入学儿童数 已查验证入托入学儿童数 应培训查验人员数 已培训查验人员数 应补办证入托入学儿童数 已补办证入托入学儿童数 应补种入托入学儿童数 已补种入托入学儿童数 应查验接种证幼托小学总数 开展接种证查验幼托小学数


      
      ①应查验证的入托入学儿童数:指辖区教育或卫生部门统计的应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新入托、入学儿童数,应等于本年度的新入学、入托儿童总数。
      ②已查验证的入托入学儿童数:指辖区教育部门查验报告或卫生部门督导检查的已检查验收预防接种证的新入托、入学儿童总数。
      ③应培训查验人员总数:辖区(或学校)应培训检查验收预防接种证建立情况的人员总数。
      ④已培训查验人员数:辖区(或学校)已培训检查验收预防接种证建立情况的人员数。
      ⑤应补办证的入托入学儿童数:辖区(或学校)新入托、入学儿童中,经查验尚没有预防接种证的入托、入学儿童数。
      ⑥已补办证的入托入学儿童数:辖区(或学校)尚没有预防接种证的新入托、入学儿童中,已补办预防接种证的儿童人数。
      ⑦应补种的入托入学儿童数:辖区尚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接受预防接种的新入托、入学儿童数。
      ⑧已补种的入托入学儿童数:辖区已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进行疫苗补种的新入托、入学儿童数。
      ⑨应查验接种证的幼托小学总数:考核年度,辖区教育部门查验报告或卫生部门督导检查的幼托、小学总数。
      ⑩开展接种证查验的托幼、小学数:考核年度内,辖区内开展新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托幼、小学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管理部门有关报告资料、专项调查资料、查验记录、报表等,辖区学校和在托、在学儿童资料可从教育部门或统计年鉴获取。
      县级可随机抽查2处小学和2处托幼机构在学儿童各30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资料统计结果的一致性。现场调查与资料统计结果相差5%以内,认可资料统计结果,如果差异高于5%,以调查结果为准。市级可用县级汇总指标为准。县级指标要注意考核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托幼机构本项目的督导覆盖率,督导率在60%以上时,考核本指标。
       
    (4)资料目录清单
      ①以托幼机构、学校为单位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统计表,县级以乡为单位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统计表,市级以县为单位汇总统计表。
      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儿童接种证查验督导计划、报告及结果统计表
      ③有关儿童接种证查验的文件
      ④辖区托幼机构、学校数量统计表
      ⑤无证儿童补证和补种数量统计表
       
    1.2.7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覆盖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覆盖率 100% √ √
    (1)计算方法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接种单位覆盖率=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接种单位数/辖区内开展预防接种单位总数×100%
      市级: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覆盖率=按计划启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县级行政区划数/辖区县级行政区划总数×100%
      县级: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覆盖率=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接种单位数/辖区内接种单位总数×100%
      ①预防接种信息管理是指实现网络直报并纳入国家或省免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单位数。分母为省级计划建设纳入免疫信息化管理单位数。各地按照工作目标或计划安排确定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接种单位数,但至少要以乡为单位实现覆盖。100%以上的乡级覆盖为县级覆盖。
      ②得分
      县级=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覆盖率(100%为1)×指标分值
      市级=县级覆盖率(10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县级行政区划总数 按计划启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县级行政区划数 辖区乡级以上开展预防接种单位总数 乡级以上实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接种单位数


      
      ①辖区县级行政区划总数:指考核年度内辖区内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的总数,以该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②按计划启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县级行政区划数:辖区乡级以上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接种单位数占辖区内乡级以上开展疫苗接种单位总数的比例达到100%的县级行政区划数。
      ③辖区乡级以上开展预防接种单位总数:考核年度,辖区乡镇/街道以上开展预防接种的单位数。
      ④乡级以上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接种单位数:辖区内实现网络直报并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乡镇/街道以上预防接种单位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管理部门、有关预防接种门诊的信息系统,查核建证、接种等相关资料及网络运行情况;核实考核年度内0-6岁适龄儿童是否95%以上录入系统;核实录入系统儿童个案数据质量,实施网络报告并进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判断为实施;未进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判断为未实施。在国家信息管理平台未开通前,儿童个案录入客户端软件即为实施。
      县级现场查看城市街道、农村乡镇至少2处接种点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核实覆盖率。每个单位核查5名儿童的接种证与信息系统内儿童接种记录是否一致,发现虚假接种信息则判为未实施。接种点要有网络直报设备、实施网络报告并进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判断为实施;未进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判断为未实施。
      
    (4)资料目录清单
      ①以乡为单位接种单位与纳入信息管理系统数量统计表。
      ②规范接种单位验收统计表
      ③以县为单位规范接种单位验收统计表、接种单位与纳入信息管理系统数量统计表。
      ④接种单位信息化管理建设计划或规划
      
    1.2.8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合格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合格率 100% √ √
    (1)计算方法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合格率=实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常规报告的接种单位数/同期辖区内开展预防接种单位总数×100%
      市级:实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的县级数/辖区县级总数×100%
    县级:实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常规报告的接种单位数/辖区内开展预防接种单位总数×100%
      ①实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的有信息化管理和纸质报告两类,计算该指标的分母应为二者之和, 如果两者都实行记为一个单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展为接种单位,但至少要保证乡级以上全覆盖,均纳入信息化管理。
      ②得分
      县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合格率(100%为1)×指标分值
      省、市级=县级覆盖率(10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县级行政区划总数 实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的县级行政区划数 辖区乡级以上开展预防接种单位总数 乡级以上实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的预防接种单位数


      
      ①辖区县级行政区划总数:指考核年度内辖区内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的总数,以该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②实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的县级行政区划数:考核年度,辖区辖区乡级以上实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的接种单位数占辖区内乡级以上开展疫苗接种单位总数的比例达到100%的县级行政区划数。
      ③辖区乡级以上开展预防接种单位总数:考核年度,辖区内乡镇/街道以上开展预防接种的单位数。
      ④乡级以上实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的预防接种单位数:考核年度辖区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月常规报告(包括“零报告”)的乡级以上预防接种单位数。实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的有纳入信息化管理和纸质报告两类,均纳入统计,若两者都实行记为一个单位。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管理部门、有关预防接种门诊月报表或汇总表、网络报告资料、辖区接种单位数等资料。开展月常规报告(包括“零报告”)的单位为已实施。上级可以提供数据,考核时核实即可。核实主要结合年度报告异常反应的起数核查接种点是否进行了报告。疑似异常反应报告必须覆盖全人群,在此基础上根据监测覆盖率进行评估。
      
    (4)资料目录清单
      ①以乡为单位接种单位与实施疑似异常反应监测单位统计表。可从监测系统直接导出。
      ②月常规报告(包括“零报告”)统计表。
      ③疑似异常反应报告统计表
      ④疑似异常反应监测方案
      ⑤疑似异常反应监测工作总结与质量评价报告
      
    1.2.9接种监测报告覆盖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接种监测报告覆盖率 100% √ √
    (1)计算方法
      接种监测报告覆盖率=实施预防接种监测报告的预防接种单位数/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总数×100%
      市级:接种监测报告覆盖率=实施预防接种监测报告的县级数/辖区县级总数×100%
      县级:接种监测报告覆盖率=实施预防接种监测报告的接种单位数/辖区预防接种单位总数×100%
      ①接种监测报告单位指实现网络直报或纸质报告并纳入国家或省免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单位数。分母为辖区开展接种率监测报告单位数。各地至少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实现全覆盖。100%以上的乡级覆盖为县级全覆盖。
      ②得分
      县级=接种监测报告覆盖率(100%为1)×指标分值
      市级=县级覆盖率(10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县级行政区划总数 实施预防接种监测报告的县级行政区划数 辖区乡级以上开展预防接种单位总数 乡级以上实施疫苗接种监测报告的预防接种单位数


      
      ①辖区县级行政区划总数:指考核年度内辖区内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的总数,以该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②实施预防接种监测报告的县级行政区划数:辖区乡级以上实施预防接种监测报告的接种单位数占辖区内乡级以上开展疫苗接种单位总数的比例达到100%的县级行政区划数。
      ③辖区乡级以上开展预防接种单位总数:辖区内乡镇/街道以上开展预防接种的单位数。
      ④乡级以上实施疫苗接种监测报告的预防接种单位数:考核年度,辖区内已开展接种监测报告并达到监测方案要求的乡镇/街道预防接种单位(门诊)总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管理部门、预防接种门诊执行监测方案相关报表、记录,实施网络报告的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结果为准。未实行网络报告的以纸质报告为准。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达到要求的视为实施,报告不规范或未报告(以接种周期)的视为未实施,要以是否覆盖所有接种点做为判定的标准。
      
    (4)资料目录清单
      ① 接种单位统计表,免疫规划接种率统计报表
      ② 接种率监测方案
      ③接种率报告月度统计表
      ④免疫规划接种率报告工作总结与评价报告
      ⑤接种率报告工作督导报告
      
    1.2.10人群抗体水平监测完成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人群抗体水平监测完成率 100% √
    (1)计算方法
      人群抗体水平监测完成率=实际检测人数/同期辖区计划应检测人数×100%
      ①按照省、市监测计划工作任务要求计算人群抗体水平监测完成率,数据为监测计划和完成情况的合计
      ②得分
      市级=人群抗体水平监测完成率(10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疫苗名称 计划抗体检测人数 实际抗体检测人数 其中监测抗体阳性人数


    合计 种类

      ①疫苗种类: 考核年度,按照上级和本级工作计划要求开展的免疫接种人群抗体水平调查的疫苗名称。
      ②计划抗体检测人数:考核年度,按照上级和本级工作计划要求开展的疫苗针对传染病抗体水平调查中计划进行抗体水平调查计划监测的人数。
      ③实际抗体检测人数:考核年度,按照上级和本级工作计划要求,实际按要求完成抗体水平检测的人数。“实际完成”的判定:标本合格并且有检测结果(如果标本采集合格而当地没有检验能力,但省级没有反馈结果的按照完成计算)。
      ④其中监测抗体阳性人数:考核年度,按照上级和本级工作计划要求,实际按项目要求完成抗体水平检测的人数中呈现阳性结果的人数。
      ⑤分疫苗统计、按年度合计。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国家和省级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管理部门有关监测记录、报表、总结等资料。计划监测人数按照被考核单位监测任务总人次数计算。标本合格并有检测结果的为实际完成任务的人数。
      
    (4)资料目录清单
      ①抗体水平监测计划
      ②采样数量与检测结果统计表
      ③抗体检测工作报告
      
    1.2.11流动儿童接种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流动儿童接种率 ≥90% √
    (1)计算方法
      流动儿童接种率(0-6岁儿童)考核年度,通过查阅流动人口接种资料或者现场抽样调查获得的某种疫苗流动儿童接种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率=调查发现某种疫苗实种适龄流动儿童人数/辖区同期调查某种疫苗适龄流动儿童人数×100%
      ①流动儿童:按国家或省定义确定,即在居住地居住3个月非常住适龄儿童(0-6岁)。
      ②得分
      县级=流动儿童接种率(≥9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流动儿童数 调查流动儿童数 调查流动儿童实接种人数



      ①辖区流动儿童数:考核年度,免疫规划接种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掌握的适龄流动儿童数(不包括纳入常规免疫管理的外籍人口数)。
      ②调查流动儿童数:考核年度,辖区调查流动儿童接种情况被调查的非本地户籍在本地居住3个月的0-6岁适龄儿童数。
      ③调查流动儿童实接种数:考核年度,被调查流动儿童按免疫程序规定接受预防接种的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管理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接种资料、调查资料,或现场选取1个流动人口聚集地,如集贸市场等,采用批质量抽样方法进行快速评估。
      
    (4)资料目录清单
      ①流动儿童接种率调查方案
      ②流动儿童接种率调查报告
      ③当地流动儿童管理规定
      ④流动儿童接种情况统计报表
      
    1.3.1特定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特定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率 纵向比较有控制 √ √
    (1)计算方法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方案等,评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动态监测工作情况。
       ①特定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率=特定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的人数/特定人群中参加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人数×100%
      特定人群指:暗娼、注射吸毒人群、男男性行为者、性病门诊就诊者及孕产妇等。应按特定人群的类型分性别和年龄组分别计算。年龄组:<25岁和≥25岁组。
      ②得分
      省、市级=特定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率(较上年持平或下降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人群类别 参加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人数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人数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暗娼 - - - -
    注射吸毒人群
    男男性行为者 - - - -
    性病门诊就诊者
    孕产妇 - - - -
      ①参加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人数:考核年度,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特定人群总数,可通过艾滋病综合监测系统或开展的专题调查获得。特定人群包括暗娼、注射吸毒人群、男男性接触者、性病门诊就诊者、孕产妇等。
      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的人数:考核年度,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且检测结果呈阳性的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防治相关业务部门执行干预方案相关计划、记录、报表、总结。可从从监测或专题调查中获得,查阅考核年度工作计划、方案、记录和统计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按工作计划开展工作,相关资料完整、可信视为开展。核实考核年度感染率与近3年平均感染率比较。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特定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计划;
      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调查和督导表;
      ③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调查记录表、统计分析报告和报表;
      ④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调查工作总结。
      
    1.3.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比例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比例 80% √ √ √
    (1)计算方法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方案等。评价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情况。
      ①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数/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总数×100%
      分母为在当年10月31日前尚存活,且上一年1月1日-当年10月31日之间上报过感染者随访表且报告病人符合治疗标准的人数;分子为分母中与当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数据库中有一致抗病毒治疗号或身份证号的人数。
      ②得分
      省、市、县级=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8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人数 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


      ①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人数:考核年度辖区10月31日前尚存活,且上一年1月1日-当年10月31日之间上报过感染者随访表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人数之和。
    ②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数:考核年度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当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数据库中有一致抗病毒治疗号或身份证号的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部门相关报表、记录及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数据。根据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中感染者随访和抗病毒治疗信息系统规定进行数据收集。查阅原始资料,评估资料完整性和准确性。
      
    (4)资料目录清单
      ①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工作方案与计划;
      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干预调查表和督导表;
      ③抗病毒治疗记录、统计、汇总表;
      ④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总结。

    1.3.3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措施覆盖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措施覆盖率 90% √ √
    艾滋病高危人群检测结果知晓率 70% √ √
    (1)计算方法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方案等。评价对掌握的艾滋病高危人群实施预防干预和检测知晓的情况。
      ①高危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在过去12个月接受主要艾滋病预防服务的高危人群人数/同期辖区被调查的高危人群总数×100%
      ②高危人群检测结果知晓率=被调查者在过去12个月中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高危人群人数/同期被调查检测的高危人群总数×100%。
      高危人群指:暗娼、吸毒人群、男男性行为者、性病门诊就诊者。在过去12个月中,只要接受七项主要预防服务一项者即可。七项主要预防服务为:一是安全套推广;二是药物维持治疗;三是清洁针具提供/交换;四是艾滋病咨询与检测;五是同伴教育;六是性病诊疗服务;七是其它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如针对高危人群开展的外展服务或面对面宣传等)。按高危人群的类型分性别和年龄组计算。评估数据采用当地各类高危人群合计数。
      ③得分:
      市、县级=高危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90%为1)×50%指标分值+艾滋病高危人群检测知晓率(≥70%为1)×5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度 辖区县级数 开展预防干预服务县级数 7项均开展的县级数 接受服务项目人数 接受干预情况调查高危人群人数 被调查者过去12个月接受主要干预服务的人数 被调查者接受检测高危人群人数 被调查者接受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高危人群人数



      ①辖区县级数:考核年度,辖区内行政区划建制的市辖区、县及县级市的总数,以该年度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②开展预防干预服务县级数:考核年度内,辖区所辖县中对暗娼、吸毒人群、男男性行为者、性病门诊就诊者等高危人群开展7项预防干预服务任意一项以上服务的县级总数。
      ③ 7项均开展的县级数:考核年度内,辖区所辖县对高危人群开展预防干预服务的县级中,7项服务均开展的县级数。
      ④接受服务项目人数:考核年度内,辖区接受艾滋病预防服务7个项目中任意1项的高危人群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有按高危人群的类型分性别和年龄组接受服务项目的明细统计。
      ⑤接受干预情况调查的高危人群人数:指考核年度,辖区接受艾滋病高危人群预防干预情况调查的高危人群总数,可通过艾滋病综合监测系统或开展的专题调查获得。高危人群指:暗娼、吸毒人群、男男性行为者、性病门诊就诊者。
      ⑥被调查者中过去12个月接受主要干预服务的人数:指考核年度,被调查的艾滋病高危人群中,在过去12个月中至少获得过7种预防干预服务中的1种服务的人数。
      ⑦被调查者接受检测的高危人群总数:指考核年度,被调查的高危人群中过去12个月接受艾滋病病毒实验室检测的人数。
      ⑧被调查者接受检测并知晓结果的高危人群人数:指被调查者过去12个月中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知道实验室检测结果的人员总数。
      ⑨接受7项干预服务项目按高危人群的类型分服务项目填如下表。
    年 度 类别 安全套推广教育 药物维持治疗 清洁针具提供/交换 艾滋病咨询与检测 同伴教育 性病诊疗服务 其它有针对性的宣传
    暗娼
    吸毒人群
    男男性行为者
    性病门诊就诊者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预防干预相关业务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医疗机构性病门诊等资料和艾滋病信息管理系统。
      查阅核实综合监测或专题调查工作计划、方案、记录、报表和总结等相关资料及艾滋病综合监测系统的数据库。
      
    (4)资料清单目录
      ①艾滋病预防干预和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方案、计划;
      ②艾滋病预防干预和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记录表、报表及工作总结;
      ③高危人群接受过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情况汇总表。
      
    1.3.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干预的比例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干预的比例 90% √ √
    (1)计算方法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方案等。评价对辖区感染者、病人的随访干预工作落实情况。
       ①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干预比例=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随访干预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次数 / 同期感染者每年随访一次应落实干预措施的总人次数×100%
       ②艾滋病病人随访干预的比例=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随访干预的艾滋病病人人次数 / 同期按艾滋病病人每6个月随访一次应落实干预措施的总人次数×100%
      ③得分
      市、县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干预的比例(≥90%为1)×50%指标分值+艾滋病病人提供随访干预的比例(≥90%为1)×5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内感染者总数 应随访干预感染者人次数 实随访干预感染者人次数 辖区内艾滋病病人总数 应随访干预病人人次数 实随访干预病人人次数


    辖区内感染者总数:考核年度,辖区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中感染者总人数。
    应随访干预的感染者人次数: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辖区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每年随访一次统计应落实干预措施的总人次数。
    实随访干预的感染者人次数: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辖区实际落实干预措施的感染者总人次数。
    辖区内艾滋病病人总数:考核年度,辖区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中艾滋病病人总数。
    应随访干预的病人人次数: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辖区按艾滋病病人每6个月随访一次,应落实随访干预措施的艾滋病病人人次数。
    实随访干预的病人人次数: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辖区实际落实随访干预措施的艾滋病病人人次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防治相关部门执行相关计划、记录、随访表、报表、总结,和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
      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中的疫情及随访数据分析计算获得,分子统计在当年数据库中填写有随访表,且随访表中随访状态为“随访”的人次数;分母统计按照感染者每年随访一次,艾滋病病人每6个月随访一次,需要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分别统计人次数。
      
    (4)资料目录清单
      ①艾滋病随访干预工作方案与计划;
      ②艾滋病随访干预调查和督导表;
      ③艾滋病随访干预记录、统计、汇总表;
      ④艾滋病随访干预报表和干预工作总结。
      
    1.3.5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CD4细胞检测比例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CD4细胞检测比例 75% √ √
    (1)计算方法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方案等。评价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CD4检测情况
      ①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CD4检测比例=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检测CD4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人数/辖区同期实际随访存活的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人数
      ②得分
      市、县级=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CD4细胞检测比例(≥75%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度 随访未接受抗病毒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人数 其中随访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病人人数 接受CD4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人数 其中CD4检测艾滋病病人人数


      ①随访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人数: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存活的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且有随访表(随访状态为“随访”)的人数。
      ②其中随访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人数: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存活的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且有随访表(随访状态为“随访”)的人数。
      ③接受CD4检测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人数: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有随访表且有至少一次CD4检测结果(多次检测的按照一次统计)的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人数。
      ④接受CD4检测的艾滋病病人人数: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有随访表且有至少一次CD4检测结果(多次检测的按照一次统计)的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防治相关部门执行相关计划、记录、随访表、报表、总结,和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
      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中的疫情及随访数据分析计算获得,分子统计当年数据库中有随访表且有至少一次CD4检测结果(多次检测的按照一次统计)的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人数;分母统计疫情数据库中存活的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且有随访表(随访状态为“随访”)的人数。
      
    (4)资料目录清单
      ①辖区内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开展CD4检测工作方案、计划;
      ②CD4检测调查和督导表;
      ③CD4检测记录表、统计分析报告和报表;
      ④CD4检测工作总结。
      
    1.3.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伴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伴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 70% √ √
    (1)计算方法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方案等。评价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配偶/固定性伴检测情况。
      ①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伴)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 =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配偶(或固定性伴)人数/当年新发现及既往发现病例中配偶(固定性伴)应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人数
      ②得分
      市、县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伴)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7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新发现及既往发现病例配偶/固定性伴应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人数 实际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的配偶/固定性伴人数



      ①辖区新发现及既往发现病例配偶/固定性伴应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人数:包括以下两部分之和:
      考核年度1月1日至11月30日,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中,其《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中“婚姻状况”选择“已婚有配偶(包括固定性伴)”的人数;

    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
    不分页显示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