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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法律法规专题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发放职工待业救济金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1993-8-1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1993-6-17)
·民政部关于清理各类供养对象减员和检查抚恤、救济专项拨款使用情况的通知/民政部(1991-11-8)
·劳动部关于按国发〔1989〕83号文件增发的离退休费可作为计发抚恤费、救济费基数的复函/劳动部(1990-7-20)
·民政部关于做好救济和遣送乞讨人员工作的通知/民政部(1990-3-14)
·民政部关于自然灾害救济费不能用于恢复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的复函/民政部(1990-1-24)
·民政部关于不宜将救灾款、社会救济款和救灾扶贫周转金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问题的复函/民政部(1989-4-15)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残废人员实行差额补贴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1988-5-30)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造成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复函/民政部(1987-11-1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民政部(1987-6-26)
·民政部关于火灾救济不属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开支范围的批复/民政部(1987-5-3)
·民政部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宽释人员迁移居住地区后生活困难救济费发放问题的复函/民政部(1986-5-15)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应做好外省精减回原籍的老职工救济工作的复函/民政部(1986-1-15)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由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供养的优抚、救济对象给予生活补贴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1985-6-29)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包干的规定》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1985-3-26)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1985-3-7)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包干的规定》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1984-12-4)
·民政部关于做好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复查工作的通知/民政部(1984-5-21)
·民政部关于严格执行灾民生活救济款专款专用原则的通知/民政部(1983-10-2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试行包干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19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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