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法律图书馆>>法律图书>>重点推荐>>法律硕士考试资料>>考研信息>>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 最近,本报收到许多读者来信来电,询问1999年继续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 学位的有关事宜,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 问:据了解,今年将继续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请您介绍一下有 关情况。 答:感谢贵报对这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与我国 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和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体 制所构筑的社会是法治社会,这就急需大批具有现代意识高层次、宽基础的复合型、 应用型法律人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发展较慢,而且多年来主要是 为教学科研部门培养学术型人才,专业口径过窄、人才规格单一,加上培养规模有限 以及招生方法和培养模式均不适于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难以满 足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政法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目前由于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不足,尤 其是社会急需的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更为缺乏,这与实施治国方略,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要求极不适应,因此法学教育必须在深化改革的前提下 ,加快发展,才能有效地担当历史重任。 从1993年开始,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司法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单位的共同组织和参与下,经过法律 界各方专家两年多的反复论证,至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次年,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 法学教育司的统一部署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实现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 究生前期试点招生。1996年6月,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专业 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名称改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去年,在指导委员会的组织下,成功地开展了首期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的招生工作,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秘书处共审批录取中国人民大学等 13所试点培养单位98级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员1100余名。 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和培养目标是什么,它与现行的法学硕士学位有何 区别? 答: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 司法、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法律服务以及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方面需 要的高层次、宽基础的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该学位获得者应达到胜 任政法系统和法律服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资格要求,具有较坚实的 法学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基础、复合型知识结构和法律职 业所要求的思维特征和职业能力,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管理、科技、外语 、计算机或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硕士与现行的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水平,但学位类型和培养规格 特点不同,各有侧重。法学硕士学位主要培养面向法律教学、科研部门的人才;法律 硕士专业学位则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管理部门中级以上专业 和管理岗位的专门人才;此外,二者在培养要求、培养模式、内容和途径以及学位授 予的标准等方面,在国家学位条例的一般要求下,为适应人才培养的不同需要,都各 具特色。 从长远看,设立法律硕士不仅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必然要 求,也是法学教育主动适应“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提出的迫切要求,进一步深 化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随着法科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法科研究生教育的类型 结构将趋于合理和完善,法律教学、科研人才主要通过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教育培养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则主要是为实际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 ,特别是随着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开展,无论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 渠道的改革和调整上,还是从其以新型人才培养体制和管理体制、以及面向21世纪的 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和方法所焕发出的巨大活力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必将成为我国高层次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 主渠道。 问:刚才您提到今年继续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许多读者都很关 心今年如何报考和如何培养,以及现有的在职攻读与参加全国研究生统考入校的攻读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何不同? 答:自1995年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得到政法各部门及社 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热烈响应,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但是,通过国家计划渠道,招生 规模仍受到很大限制。政法各部门和其他法律实务部门中,大量在职专业法律人员希 望通过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渠道提高专业水平的要求十分迫切,有鉴于此,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司法部研究决定,在1995年首次举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 育的基础上,于1997年11月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 知》,自1998年开始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 所谓在职攻读,是指在职从业人员一边工作,一边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即在 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依托经国务院学位办审核批准的办学单位,通过审核确认, 在职人员经组织推荐报名和参加秘书处统一组织的试点院校入学联考通过者,可录取 为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学习结束并课程考试合格和论文答辩通过者,可 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1999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依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与司法部法规教育司根据社会需求情况及试点单位的培养条件,确 定年度培养计划;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者与在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基 本条件、教学要求、培养质量等方面是大体一致的,均进行正规、系统的培养;但在 培养方式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可根据在职人员的特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灵活 多样的形式;积极探索学校与实际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培养社会急需的知识能力和素质 结构合理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有效渠道;招生采取组织推荐报 名和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办法。 问:1999年开展这项工作,有哪些培养单位,组织推荐和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具体 办法是什么? 答: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具体 指导和协调该项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司法部法规 教育司。 1999年开展这项工作的培养单位有: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 、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东 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共22所院 校。 关于推荐报名工作。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厅、最高人 民检察院教育训练局、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推荐报名工作的通知》(99司法教字第40号)规定,首先 ,1999年推荐报名范围为政法各部门和社会其他部门的法律(法制)工作人员,即政 法委员会系统、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司法行政系统以及对外经济贸易 、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金融保险、海关、技术监督和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办、法 学会、仲裁、大中型企事业法律顾问、军队法律部门等单位的符合条件(以下简称“ 其他人员”)并经组织推荐的人员。未经秘书处批准,各试点院校和培养单位不得自 行扩大推荐范围和名额。所谓组织推荐,是指上述部门依据本系统队伍建设规划和有 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推荐名额,通过组织途径发动、组织和审核确定推荐人员的 工作。 第二,上述政法各部门的中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的教育(培训)主管 部门,为秘书处指定的负责本部门(系统)推荐报名工作的推荐单位。“其他人员” 须经所在单位组织批准后到本地司法厅(局)教育处报名,各司法厅(局)教育处为 秘书处指定的省(区、市)推荐单位与试点院校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单位,负 责与各方面的协调和工作联系。 有关推荐、考试工作由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统一组织、 协调和指导。 第三,被推荐人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大学本科毕业(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 育序列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1953 年9月1日后出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比较突出,身心健康(根据专业学 位的性质和特点,各推荐单位不得推荐教学、科研人员参加报名考试,鼓励和引导他 们报考法学研究生)。法律类专业毕业的和非法律类专业毕业的均可报名。被推荐人 应认真、准确填写统一印制的《推荐报名表》(已按系统下发,其他人员到司法厅局 教育处领取)和准考证。推荐单位应对被推荐人的本科学历证书原件进行审验,签署 推荐意见。 为增强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适应性。请被推荐人填写《报名表》时,在备注栏中 填写自己希望采取的教学(授课)方式,供学校安排组织教学时参考。 第四,培养单位所在省(区、市)的推荐单位将推荐人员的《推荐报名表》、学 历证书复印件、近期同一底片的一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及报名费汇总后,于4月10日至 20日统一到培养单位报名。 异地报名的可以通讯报名的方式于上述时间由推荐单位(代办单位)直接向培养 单位报名,也可于4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送培养单位所在省本系统的教育培训机构, 由其统一代办报名手续。 根据委托,各地政法委系统、公安系统和其他部门的推荐或批准工作完成后,均 由本地区司法厅(局)教育机构代办或办理统一报名。 第五,推荐报考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须参加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统一 组织的22所院校入学联合考试。 考试时间是1999年6月12日和13日。 考试科目为英语、民法学、刑法学、综合考试(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 制史),政治理论由各培养单位单独组织考试。 第六,1999年22校入学联考命题的备考资料主要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 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修订本)。命题将 不超出该《大纲》的要求和范围。《考试大纲》和《考试教程》征订工作原则上由司 法厅统一负责,法律出版社根据各地订购的数字,统一发送到各地司法厅(局)教育 处分发。 第七,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 作的通知》(学位〈1997〉56号)的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以不高于国家同类研究生收 费的最低标准收取,鼓励有条件的院校不断减少成本,降低收费标准。 第八,教学形式(授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每周业余学习,一种是集中学 习(又分一次集中和每学期集中)。 第九,录取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商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统一部署进行, 被录取的人员于1999年秋季入学。政文 |
《法制日报》1999年4月5日 第二版
主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规产品
Copyright © 1999-2002 西湖法律书店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