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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全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考 试
说 明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
和要求,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作如下说明:
一、考试目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
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提高企业独立面向国内、国际市场的能力,为实现
依法治企准备人才,为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基础,举
办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性质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属于国家设定的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准入性
执业资格考试。凡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颁发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表明已具备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资格,经
注册后,可以以企业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工作。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全国范
围内有效,表明具备了担任经济专业中级职务的水平和能力,单位可根据工作需
要,聘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是在企业法律顾问岗
位上评聘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企业
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对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的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授予国家经
贸委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该证书是获准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执行
业务的合法证件。
三、考试内容和考试类型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
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和综合(案例)分析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由计算机阅卷。
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的考生可带计算器(免套、非立式)。
符合《关于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和《关于实施〈企业法律
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
定的通知》(人发[1998]4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免考相应科目。
考试合格标准由人事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确定。
四、考试办法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办法。考试方法为笔试(闭卷)。
五、考试时间
200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2000年10月14日、15日两天。
具体安排为:
10月14日
上午 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 14:00--16: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15日
上午 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 14:00--16: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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