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一部分 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

一、命题基本情况分析

题型 所占分数
年份  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合计
1999年 0 0 0 0
1998年 0 0 1 1
1997年 0 0 0 0
1996年 1 0 0 1
1995年 0 0 0 0
1994年 0 1 0 1
1993年 0 0 0 0
1992年 0 1 0 1 

二、考试重点分析、命题规律及应试对策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律考试题中很不景气,但其规律却再明显不过了,即每隔一年考一次
,每考一次只占1分。鉴于本法的地位较低,去年,笔者曾预测1999年考的机会不大。即使
考,其命题焦点也主要集中在其与合资经营企业法不同的地方,果然,1999年唯一的一道有
关合作企业法的试题比较其与合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区别(该题被列入本书“经济法理论及
综合题”部分中)。考生在复习时最好
将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以比较的方式复习。若时间不充裕,合作企业法不看也罢,花同样
的时间,还不如多复习一下律考占分大户的法律。

第二部分 试题分类评析

一、单项选择题
〔1996年〕(每题1分) 
1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
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不计出资比例;合作期间所得收益首先用于偿
付外方出资的本息;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间,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作期满时
,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对此,根据我国法律,应当如何认定该合作合同
和章程?
A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为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无权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C
本题考合作企业的性质。
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因此,只要不违法,在合同中双方可以更灵活地约定。依据《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企业可以登记为法人,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二、不定项选择题
〔1994年〕(若认为无正确答案,填“无”。每题1分)

1某外商欲在中国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向中国律师咨询,该企业的经营管理
可采取哪种形式?
A总经理负责制B董事会制
C联合管理制D委托管理制
☆B C D
本题考中外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
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
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但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
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
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
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HTH 〖〔1992年〕(若认为无正确答案,填“无”。每题1分)
〖HT 
2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 )( )( )( )审
批。
A企业主管部门
B原审批机构
C财政税务机关
D企业登记主管部门
☆C
本题考合作企业先行收回投资的程序性条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2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
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
同约定外国合作者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
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同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多项选择题
〖STHZ 〔1998年〕(每题1分)〖ST 
1中作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协商约定的事项中,哪些是我国法律
所允许的?
A合作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方出资200万美元,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
B外方出资中的150万美元为设备,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运抵公司所在地
C外方出资中的50万美元为现金,由外方向境外银行借贷,公司以设备提供担保
D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A B
本题考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本题知识点考得较全,以后本法的律考题亦不外乎考这些东西,再加上有关合作企业的性质
、收益
分配及投资回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别规定等。建议考生在这些方面对比
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不同。《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规定:“合作各方向合
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
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因此A正确;《细则》第20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
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
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
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如今尚无关于规定合作企业合作各方
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B正确,期限只双方约定即可;C项
,《细则》第19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
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而借款显然不属自有,因
而C项违法;”《细则》第25条规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
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因而D项亦违法。


主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规产品

Copyright © 1999-2002 西湖法律书店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