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分数        


本书的编写目的
    正如本文题目所言,本书的编写目的是让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利用本书在最短的时
间内取得最好的分数。最短的时间取决于考生本人的效率和要取得的理想分数,最好的分数是
指及格线以上的尽可能高的分数。一般来讲,用一个月的时间(每天六小时左右)复习本书,通过
律师资格考试是没有问题的。编写本书目的分析如下:
    一、帮助考生迅速抓住考试重点。根据本书作者的统计,1997年律师资格考试的知识点在以
前的考试中,有80%以上出现过,如果考生能将以前考试的内容加以总结,则能迅速抓住考试重
点。本书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将以前的试题加以合理分类和评析,并总结出考试重点,奉献给广
大考生。不夸张地说,如果考生能将本书的题目完整地做一遍,并记住相应知识,及格是没有问
题的。一般而言,100分的试卷往往考相关知识的20%,如果我们只花很少的时间复习好这20%
中的80%,那该多么轻松:但很多人却往往花费很大的精力,去复习只占20%分数的80%的知
识,这两种方法的效果,差别有多大,考生自然明白。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作者不主张或鼓吹惟考
试主义或惟分数主义。实际上,本书是在培养考生抓住重点的能力,而这一能力不管从事任何工
作都是需要的。
    二、帮助考生培养正确的解题思路。仅仅抓住知识或抓住重点,并不等于就能取得好分数,
取得好分数还需要考生将掌握的知识恰当和正确地反映在试卷上要求答题的地方。有很多考生
基本知识学得很好,考试分数却让人失望,原因就在于此。本书为克服这一实际困难,采用了“特
殊的编排方法,让考生在做题的同时,能够很方便地对照答案和评析,理清解题思路。清晰的解
题思路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它可以帮助考生克服迷迷糊糊的答题状态,“稳、
准、狠”地找出并写上正确的答案。
    三、帮助考生锻炼有效的复习和记忆方法。复习和记忆方法直接影响考试的成绩,但是很多
考生并不在这方面多做努力,甚至还有一些考生在使用效果极其低下的方法,比如,只拿一些复
习资料泛泛而看,不挑重点,不做习题,即使做题,也是在脑袋中大致过一下,却不动手;这种复
习方法,曾遍存在于广大考生之中。本书为克服这一缺点,特别将考试题改编成复习题的方式,
即采用按学科分类的方法,让考生通过做题,并通过对照评析中的知识点,记住常考的内容。经
验和科学研究都表明,将要记忆的内容抄写一遍,可以达到看若干遍不能达到的效果,而将有关
的知识设计成考试题,通过做题的方式来记忆,则比抄写的效果更好,记忆更深刻。而且,本书的
所有试题都是真正的往年考试题,通过做题,还可以更好地适应律师资格考试的特点和风格。
实际上,考生还可以通过本书,获得独立的关于考试的规律性的东西,比如,自己总结命题规
律,发现适合于自己的复习方法和答题技巧等。更重要的是,通过本书提供的思路,考生可以站
在更主动的角度上面对考试,做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编写本书的指导思想
    本书的编写思想非常明确,即以考试为本。所谓以考试为本,就是本书的出发点和指向的对
象,就是考试。我们认为,试题是最好的复习资料。因此,本书首先以律师资格考试为分析对象,
让考生通过做题,习惯律师资格考试题;其次,帮助考生总结命题规律和重点,抓住考试基本内
容3另外,考生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面对考试。通过本书,可
以改变考生的传统的应试方法,即以治繁的知识本身为复习对象而不以考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
方法,大大提高考试效果。只有面对考试、研究考试,才能提高效率,考出高分。具体来讲,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析试题。分析试题在应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所谓不打无准备之仗,一个根本的方
法就是要做到知已知彼,分析试题就是知己知彼最主要的方法。对于律师资格考试来说,分析试
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析试题的题型,因为不同的知识点适合用不同的题型考试,不同的题
型也有不同的命题规律和应试方法。在分析的方法上,本书也主要采用按题型分析的方法,并丑
提升出考试知识点,以帮助考生有效地复习。(2)分析考试的重点,对于本书来说,分析考试重点
很容易做到,而且也很容易记忆,因为考生将会发现,有大量的知识点会重复考试,这些内容,就
是重点中的重点,重复做这些试题,记不住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另外,在每一学科的第一部分,本
书也根据历届考试的规律,帮助考生将重点总结出来,方便考生复习。(3)分析命题规律。要出
好一份试题,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做到的,而是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就是命题规律。
对于律师资格考试来说,命题首先要考察律师业务中经常用到的法规(这在本书关于各科所占分
数的分析中可以明显体现出来),其次要考察考生实际应用法律的能力(这在案件分析题所占分
数中体现出来),最后,哪些知识点适合考什么题型,也要很好地安排(这在下文关于多项选择题
和案例分析题的命题规律中可以明显体现出来),对于这些内容,本书都一一考虑到,并总结出
来,以便于考生举一反三,灵活复习。
    二、分析答题思路和技巧。很多考生往往忽视这一环节,但我们在这里特别提醒的是,这一
环节才是应试中最为重要的地方。有些考生走出考场,感觉考得不错,但等到分数下来,发现差
距很大,原因即在于此。比如,有些题目只须用一句话就可以答好,有人却答了一大篇,还不着边
际3有些考生根本就没有搞清楚考什么,就欣然提笔作答,结果答非所问,丢了分数。本书特别针
对这个问题,将解题思路阐述得明明白白,即首先告诉考生某一试题考什么内容,该内容的相关
法规是什么,然后再有针对性地作答。实际上,律师资格考试的解题思路非常简单,本文下面的
分析和本书的有关论述将表明这一点。另外,本书的试题评析部分,有的还揭示了其他答题技
巧,考生可以自己体会。最后还要说明,本书将各题的分数以及答案中的分值分配都写明,这也
可以帮助考生寻找解题突破口,比如,某一案例分析题有8分,而自己只找到了3个或7个答题
点,那就需要再找出一个来。
    三、从命题者的角度进行复习。这是本书要告诉考生的另一个重要的思想。通过做律考题
和总结命题的规律,考生在复习法规和指南时,一定要养成“猜题”的意识,即在复习时,首先要想
一想,如果自己是命题者,这一知识点会不会考?如果会考的话,它又会以什么样的题型考?经
常以这样的意识复习,不但使枯燥的复习变得饶有趣味——考生与命题者斗智斗勇,而且考生在
应试时还会惊奇地发现,真的猜对了一些题。

本书的位例和结构
    本书紧紧围绕编写目的,并严格贯彻上述指导思想,按照每一学科分类编写。在每一学科,
又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简要揭示本学科的命题基本情况、命题重点、
以及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命题规律和应试技巧,以便于考生从整体上把握本学科的考试情况。
第二部分为“试题分类评析”,除某些学科外,一般按照“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
题”、“案例分析题”的顺序编排;试题的年份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编排,并且注明考题的年份,便
于考生对比分析3每道试题与答案和评析前后编排,便于考生对照,并体会理解思路和记忆相关
法规。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判断题一般包含判断并改错的题型,但都明确列明答题要求3第二,不
定项选择题一般收入多项选择题部分,也明确列明答题要求3第三,一些以“简答题”形式出现的
案例分析题,一般收入案例分析题部分;第四,对于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原来的试题都用现行的
法律法规评析。

如何使用本书
    使用本书,首先要将司法部指定的《大纲》、《教材》和《法规》迅速通看一遍,然后做本书的试
题。注意,本书并不仅仅是一本习题集,而且还是帮助考生背记重点知识或法条的参考书。做本
书的试题,并不要求考生对有关知识掌握的非常透彻,因为本书正是帮助考生迅速掌握常考知识
的速成读本。
    考生在做题时,可以将答案和评析部分遮盖住,对于困难的试题,不要急于对照答案,可以先
理请思路,或者猜测一下答案,做完(一题、一题型、一年、一学科)后,再对照答案、评析和法规,这
样可以达到深刻记忆的目的。因为我们的试题年份顺序是按照由近及远的方式编排的,目的是
让考生立即熟悉井加深记忆现在的考试题型,考生在做题时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安排顾序。
    在做题时,一定要破除以下几个观念:一是将考题当成单纯的测试复习的手段,做完后就扔
在一边,不重视对考题的分析和总结,实际上,考题是最好的复习资料,一定要认真对待;二是认
为刚考过的内容不会再考,不下工夫领会和背记,而律师资格考试的重复率是相当高的,只是命
题的方式不同而已;三是不动笔,认为会的内容就一晃而过,我们建议做题时,尤其是做案例分析
题时,一定要动笔,动笔时才能发现自己的弱点,有针对性地复习和记忆,而且这种复习方法效果
更好。
    考生做完某一部分试题后,再仔细研读本学科的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部分,把这些规律性的
东西切实变成自己的知识和技巧,并运用到下一次做题之中。当然,考生也不必迷信这些规律和
技巧,也可以自己动手总结适合于自己的规律和技巧,灵活学习,举一反三。
    最后,考生可以将对考试的规律运用到复习指南和法规之中,从考试和命题者的角度重新复
习这些知识,以建立完整而又突出重点的知识体系。当然,如果考生时间确实紧张,也可以只掌
握本书的重点知识。

多项选择题的复习策略
    多项选择题是许多考生都很头疼的试题,因为这种题型所占分数越来越多,答案数目不固
定,而且不论多答、少答、答错都不得分,所以很多考生对此无计可施。实事求是地说,对于多项
选择题,不可能发现有效的答题技巧,但是,它的命题规律却非常明显。我们只要抓住这个规律,
还是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的。下面先看一下1四7年的一些多项选择题:
    试卷一第51题:对法律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标准角度出发。一般来讲,根据不同的法律
形式,可以把法划分为以下哪几类?
    A.国际法与国内法 B.根本法与普通法
    C.一般法与特别法 D.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是一种典型的多项选择题的命题方式,我们将其称为“分类”型。
    我们再看该卷第52题:某林区村民小林为盖房欲去山上代几棵国有林木。父亲对儿子说,
未经许可去伐国有林木属乱砍乱伐,是违反《森林法》的。于是小林依从了父亲的劝导。该事例
说明了法的哪些功能?
    A.引导功能 B.评论功能
    C.教育功能 D.强制功能
    这也是典型的多项选择题的命题方式,我们称为“并列”型。
    实际上,“分类”型是“并列”型的简化形式,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选择支的正确内
容都从属于一个共同的“大项”,只不过考试的形式颠倒过来而已。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其统称
为“分类”型。这类题目的特征是:(1)所有的选择支从属于一个“大项”,该大项一般表现为一个
集中的知识点或者一个法条;(2)选择支之间的关系为并列关系或递进关系。由这个特征,我们
可以发现易出题的法条或知识点就是该法条或知识点含有多项内容,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这些知识点或法条,在复习时就要特别注意。
    我们再来看第58题:下列哪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有关机关履行一定手续加以证明,才能引
”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A.小张和小王结婚 B.老杜将自己的私有住房转让给小丁
    C.陈女士参加所在选区的人民代表选举 D.某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职员大李投保
    这是一种“集合”型的题型,其基本特征是:正确选择支的内容是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
    一般而言,这种选择题的正确选择支或者出现在几个有相同内容的法条中,或者用同一个法
条衍生出几个实际的例子。因此,在复习时,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法条要特别注意。
    我们再来看第53题: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上以现行的和即将制定的法律
规范为基础,以宪法为主体,由不同的部门法律组成一个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
体。依照这一理论,下列哪些法不属于一国法律体系的内容?
    A.国内法 B.国际法
    C. 已失效的国内法 D.已失效的国际法
    这是一种“排除”型的多项选择题,其基本特征是正确的选择支不符合题目的要求。这种题
型一般比较简单,出题的比例也很小,在此不做深入探讨。
    总之,多项选择题一般只以“分类”型、“并列”型和“集合”型的方式出现,考生可以对照所有
的多项选择题,以验证我们总结的命题规律。针对这些规律,考生在复习时对可能出这些题的法
条和知识点只要给予特殊的注意,并站在命题者的角度进行揣摩和复习,就不难猜对或押中题目。

案例分析题的命题规律与答题技巧
    案例分析题是让很多考生望而生畏的题型,很多考生在答题时往往感觉茫无边际,不知从何
下手,因而丢分的可能性最大。在本书作者看来,案例分析题实际上是律师资格考试中最简单的
题型,只要抓住规律,就非常容易作答。
    首先我们来看案例分析题的特征。第一,就其命题的方法来看,这种题目一般是从法条到案
例,而不是像实践中的案例,是先有案例再找法条,也就是说,比起实践中的案例,这类题目要容
易得多,因此,考生可以相信,这类题目涉及的知识点或法规一定是复习过的,只要能明白它究竟
是考什么的,就为理请解题思路奠定了很好的基础3第二,这类题目同实践中的案例相比,还有一
个明显的特征,就是考试的科目范围很容易确定,而不像实践中的案例,法律关系复杂,因此,根
据这一点,又大大缩小了思考的范围3第三,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本科目最重要的内容,即最基
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做起题来就会十拿九稳。总之,案例分
析题的命题规律就是就重要的内容“因法设题”,所以,考试的时候,考生唯一需要做的工作就是
“因题找法”,完全没有必要像有些人说的那样去分析什么复杂的法律关系。
    如何“因题找法”?我们的方法是,在答题时,首先要阅读一下问题,看其究竟要考什么,这是
最重要的一步工作,一定要认真完成3其次,在阅读案例内容时,要一个句子一个句子地阅读,看
该案例有几个基本的内容,然后考虑每一个内容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将这些概念或法规明确地回
忆起来;最后,根据试题的要求,将考到的内容和法规做一个三段论的推理,即法规作为大前提,
内容作为小前提,然后得出正确的答案。我们先来看一个程序法案例分析题:
    1997年试卷四第十题(本题9分):(1)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
步审查
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2)检察机关补充侦
后再起诉。(3)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
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4)一审宣判后,张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
(5)于是一审法院中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法
院进行二审
。(6)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
院重审
。(7)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
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我们通过阅读问题,知道该题考案例中哪些地方违反刑事诉讼法,因此要对每一个具体程序
都要注意。再阅读案例,我们发现,该案例共有7句话,其中第(1)句涉及庭前审查的规定,那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进行庭前审查是不能退回补充侦查的;第(2)句话涉及检察机关补
充侦查的规定,那么检察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条件是自己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才可以进行,但本题
可以看作检察机关自己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第(3)句话没有具体的程序问题,只涉及实体法,不予
考虑;第(4)句话涉及上诉,被告人有选择是否上诉的权利,没有问题:第(5)句话涉及交付执行和
二审范围,交付执行的条件必须是生效裁判,因此一审法院的做法错误3二审实行全面审查原则,
但二审法院只对张某一人进行审判,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6)句话涉及二审判决,对适用法
律不当的一审判决只能改判,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是不对的;第(7)句话涉及一审案件的重审
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做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有:1、法院进行庭前审查退回补充侦
查,2、将未生效裁判交付执行;3、二审法院只对张某一人审判;4、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发回重审;
5、原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进行重审;6、宣布一审重审判决不得上诉。最后对照该题分数,共9分,
则答对一点得1.5分,可以认为该题要答的内容已完全找对,再整理成完整的答案即可。
    从以上做题过程来看,确实可以认为案例分析题考的都是重点,也是最简单的题型,因为只
要找准考试内容,就比判断题、选择题还好答。
    下面我们再分析一道比较困难的实体法试题,这是1993年试卷(三)的一道民法试题,答对的
人很少。
    (1)甲将乙所有的房屋一幢冒充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丙。(2)丙对甲无权出租的事实并不知
情。
(3)该房交付后,丙鉴于房屋简陋破旧,但面积颇大,院落宽敞,而且地理位置好,权有改造价
值,便征得甲的同意,投入大量资金,将房屋改造成高档花园住宅。(4)乙对房屋却另有规划,决
定拆除而在原址建造写字楼。当其请技术专家赴现场勘察时,发现房屋焕然一新,丙的一家住在
其内。乙在问明原委之后,便请丙无条件迁出。
    (一)请针对下文A到K给出了乙丙之间法律关系内容的解说,而从1到5则将有关解说编
为组合。请选出你认为其中所合解说均为正确的组合,而在题后表格的相应编号栏目内用“V”
标出。如果你认为不存在这样的组合,则在“无”字栏目内用“V”标出。本题“二”、“三”、“四”部
分(本文略)的回答规则亦同。(本题满分为15分) .
    A (5)乙基于所有权,可以请求丙迁出而返还房屋。
    B (6)设乙对于甲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予以承认(下文简称“承认”),那么,乙便当然取代甲
的出租人地位
,与丙形成出租关系。
    C (7)设乙承认,只须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即约定由乙取代甲在甲丙租赁关系当
中的出租人地位,乙丙便形成租赁关系。
    D (8)设乙承认,便有义务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以取代甲的出租入地位,而直接
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E (9)设乙承认,便有权但无义务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以取代甲的出租人地位,
而直接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F (10)设乙承认,并同丙订立租赁合同,便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G (11)乙基于所有权,可也就无权请求丙恢复房屋的原状。
    H (12)丙既不知甲系擅自出租他人房屋,在改造房屋时又征得了甲的同意,因而其改造房
屋的行为并无过错,乙也就无权请求丙恢复房屋的原状。
    I (13)丙改造他人房屋,属于无因管理。设其将房屋返还给乙,那么,就其改造费用,在扣除
其居住期间应付的租金之后,有权请求乙予以偿还。
    J (14)丙改造他人房屋,超出了事物管理的范围,不能认为其为无因管理。乙没有返还丙改
造费用的义务。
    K (15)鉴于乙早已计划拆除房屋,丙的改造对于乙无意义,因而没有返还丙改造费用的义
务。
    1、ACElCK
    2、KJdG
    3、AFGJ
    4、BHI
    5.ADGf

组合编号

1

2

3

4

5

选择

    因为本题比较特殊,我们直接从阅读题目开始。第(1)句话,甲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因而是无
效民事行为3第(2)句话,丙是善意第三人,其租赁行为系合法行为;第(3)句话,丙的改造行为系
合法行为3第(4)句话,乙系房屋所有人,当然可以主张所有权,请丙迁出房屋(看到这里,我们应
该清楚,该题考无效民事行为、善意第三人、所有权的权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概念
要求作答);第(5)句话,同第四句,因而是正确的3第(6)句话,乙承认,则乙作为房屋所有人,自然
成为出租人,但不等于承认甲为出租人(甲在法律上也不可能成为出租人),因而亦无取代之说,
该句错误;第(7)句,乙承认,则不等于甲就是出租人,因而没有必要与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
同,因而不正确;第(8)、(9)句同上5第(10)句,乙承认甲的出租行为,并不等于承认自己与丙形成
租赁关系,因而须订立合同,租赁关系才告成立,该句正确;第(11)句,乙请求丙恢复房屋原状系
主张所有权的内容,正确;第(12)句,丙的改造行为无过错,但不等于乙不能行使所有权,该句错
误;第(13)句,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
服务的行为,丙的行为不属无因管理,该句错误;第(14)句,丙改造房屋并非征得乙的同意或租赁
关系存续期间所为,乙没有返还丙改造费用的义务,该句正确3第(15)句,乙不返还丙费用并非因
为丙的改造对乙无利益,而应从法律上寻找原因,该句错误。因此,题中A、F、G、J叙述正确。最
后在相应的地方打“V”就行了。
    做这样的题,首先必须明白,它究竟考什么内容,然后紧紧围绕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概念作答,
在不清楚的地方,尤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推理,不能想当然,实际上,上题仅仅考了无效民事
行为、善意第三人、所有权的权能(实际上还有无因管理)这几个最基本的知识,只要基本知识掌
握了,思路清晰,还是很容易作答的。
    总之,案例分析题并不可怕,只要考生掌握“因案找法”的思路,再加上严格的三段论推理,从
案例分析题上拿高分,非常轻松。
    对于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命题规律和答题技巧,本书每一学科还有具体介绍,考生在作题
和复习时,可以结合每一学科,继续领会和掌握。

     

2000年版修订说明       

    本书去年修订再版后,受到了更多读者的欢迎,许多考生朋友在谈到
律考成功经验时,都提到了本书。我们在欣幸的同时,也深深地感到了心
底的压力,因为我们知道,本书仍不够尽善尽美。
    总结近两年的经验及问题,今年我们尽早动笔,用了较长的时间对本
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修订。我们对每一道题重新深入思考,对每一句话
仔细推敲、字斟句酌。这样,原来的一些打印错误被纠正过来,缺失的法
条被重新补上,有个别的不妥评析被完善了过未。我们希望我们的努力
能不辜负读者朋友们对本书的厚爱。
    本书今年修订时继续对新修改的法律给予关注,如刑法、公司法、个
人所得税法、会计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并据此对以前的相关试题重新进行了评析。
此外,我们得到消息,国际法将重归2000年律考,据此,我们对历年的国
际法试题进行了评析,并进行了预测。我们当然还在本书中加进了1四9
年的试题和评析。读者在使用本书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致电垂询(010
—62229163)。
    金无足赤,本书虽历经修订,但疏漏之处仍然难免,我们衷心希望读
者朋友们继续指正。祝读者朋友们美梦成真!


作者                        
200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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