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第二部分 试题分类评析

四、案例分析题

〔1999年试题〕
1.(本题8分)
1996年底,中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1997年1月,当C公
司货轮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某公安厅所属的海警支队以该批货在该港的
存放和装船数量有问题为由将船及货物扣押。1月20日,海警支队向A公司出具一份扣押清单
。1997年5月4日,海警支队将该批货以市场价格的60%予以变卖,得货款2400万元,随后放
走了C公司货轮。此后,A公司多次要求海警支队处理此案,均遭拒绝。问:
(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何种义务?A公司能否就此提起诉讼?
(2)C公司是否有权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3)A公司于1998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4)A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什么?
 (1)海警支队在扣押A公司货物后,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以免使货物变质、灭失,同
时,应及时将扣押的地点、扣押理由通知A公司,并及时就本案开始进一步的调查,及早作
出处理决定。
  海警支队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保管变卖所得的义务。
  A公司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海警支队的行为属于对财产的
强制措施,A公司作为该货物的买主,针对该货物的扣押行为将直接影响A公司的财产权益
,因此可以作为原告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C公司作为货轮的所有人,在其财产(货轮)被扣后,有权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
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为实施扣押行为的海警支队。至于海警支队的性质,在法律并不明确,承担出入境
管理的边防警察部队目前存在双重重领导体制,管理体制比较混乱。但这并不影响本案的被
告资格确认。无论该海警支队系属于地方公安机关领导,还是由武警支队领导,都可能在诉
讼过程中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确定其领导体制,进而确立其被告主体资格。
  (3)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A公司应当在知道海警支队作出扣押行为后
3个
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就本案而言,即应在1997年1月20日海警支队出具扣押清单并送达A公
司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海警支队未向A公司送达该清单,则A公司的起诉时效顺
延。因此,如果A公司在1998年9月提起诉讼,并主张未收到正式的扣押清单,且海警支队
无法证明A公司此前三个月内已知道该扣押决定,则法院应当受理。至于题中所谓A公司多
次要求海警支队处理本案的情况,需要海警支队负举证责任。
  (4)A公司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海警支队拒不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行
政赔偿诉讼。此诉讼请求的时效为二年,即使自1997年1月20日算起,显然也没有届满。
〔1997年试题〕
2(本题7分)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解决。19
96年2月8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其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此后3个月
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1996年7月10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5个月后,李某等人就此问题再次找到环保
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
问:(1)此时,环保局就原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为什么?
(3)如果造纸厂履行了原处罚决定,环保局是否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违法行为再作出吊销排
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为什么?

(1)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为,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88条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应当受理。因为环保机关没有履行其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职责,依《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是应当受理的。
(3)可以。因为这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款的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66条,确立了我国的行政执行体制,即自行执行与申请执行并举。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有期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88条的规
定,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执行庭负责审查和执行。申请
执行的期限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
执行。本案造纸厂起诉期限届满之日为处罚决定作出后180日,因此,对本案环保机关的申
请,人民法院应受理。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
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由于环保机关的职责就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受环境污染
的侵害,这是其法定职责,如行政机关疏于履行,则可以向人民法院告其不作为,人民法院
依法应当受理。
(3)造纸厂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其排污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
处罚,但吊销排污许可证并不属于此限。因此说,环保局还是可以处罚的。
〔1996年试题〕
3(本题5分)县卫生局以经营发霉变质食品为由处以蒋某罚款3000元,蒋某不服向人民
法院起诉。诉讼期间被告拒不举证,也不出庭应诉。至一审法院审结前,被告始终未能提供
作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具体
行政行为的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依据。
现问:
(1)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二审法院能否接受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所提出的新证据?
(3)二审法院能否依据新证据直接改判本案?为什么?

(1)正确,因为这是被告拒负举证责任的自然结果。
(2)不能。
(3)不能,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1)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
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是所谓的在行政诉讼中被

负举证责任的制度。而根据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26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
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
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54条第(二)项规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
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主要的情形之一,就是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
的判决正是运用这一系列法律所得出的必然结果。(2)见《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而《行政诉讼法》

4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也有权向有关行
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3)见《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既然一审法
院运用举证责任制度作出的判决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二审法院只能维护,一审被
告此时提供的证据还有什么意义呢?
〔1995年试题〕
4(本题2分)某个体户向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迟迟不予答复,该
个体户多次去催办,工商局个体科科长说:“你条件不具备,还办什么执照,以后不要再找
了。”为此,该个体户委托某律师向法院起诉。请问:
(1)该个体户的起诉应以谁为被告?
(2)人民法院对该起诉应否受理?

(1)应以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1分)。
(2)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分)。
(1)见《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案中虽然工商局并没有作出一个具体行政

为 ,即没有明确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颁发证照,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属于行政机
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如果有
积极履行法定职权的义务,但疏于或消极履行的,构成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违法行为。此
时应以有不作为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即以工商局为被告。应当注意,此时千万不要
答以个体科或个体科科长个人为被告,因为法条上说的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而个体科及其
科长都不是行政机关,而仅仅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而已,不是合格的被告。

(2)见《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
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本题2分)某县卫生防疫站,在一次检查时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
款6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但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也没有
收集有关证据,只给了餐馆业主一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处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
卫生防疫站接到起诉书之后,未告知法院,即找该个体餐馆要求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
格的有关证据。请问:
(1)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个体餐馆的起诉?
(2)该卫生防疫站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应当受理。
(2)不合法。因为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自行搜集证据。
(1)这还是一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方面的题,见《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
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本题中所说的处理决定
,属于
行政处罚的范围,因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但略有疑问的是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
明确的被告;(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这里的关键就是所谓事实根据,行政诉讼受理过程中所要求的事实根据是表面事实

据,即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就可以了,不必过于严格。反而是那些过于严格的证
据要求,阻碍了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宜了那些不严格依法办事
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这样的道理,根据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40条的规定:“行政
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
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法院起诉的,只要
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见《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因此,本题所说的“未告知法院”就是法条中所说的“自行”,因而是法律所禁止的。

6(本题4分)
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市化妆品市场进行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三A
商场销售的某名牌化妆品是以假充真,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
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该商场作出罚款、销毁剩余伪劣化妆品的处理决
定,并于当日将价值7万元的化妆品予以销毁。三A商场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
请复议,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列为共
同被告。诉讼过程中,三A商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销毁化妆品造成的经济损
失。受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遂裁定对三A商场的行政
赔偿诉讼不予受理。请问:
(1)三A商场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2)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受诉法院将滨江市消费者协会和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4)滨江市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可否成为诉讼当事人?成为何种诉讼当事人?

(1)正确(05分)。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05分)。
(2)不正确(05分)。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05分)。
(3)不正确(05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05分)。
(4)可以(05分)。法院在受理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后,可以通知市消费者协会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05分)。
(1)本题的关键是记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的规定。因为《行政诉讼法》第37条
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如果特别法律、法规

了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但是考生们普遍感到困难的是,对于众多的行政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知如何记是好。可以这样概括: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复议前置的仅是极少数,《中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最常用的一个。除此之外,基本上可以认为都是复议与诉
讼任由当事人选择。
(2)见《中
华人民

和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这是一道知识题,就是背法条,没什么好说的。见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19条规定:“当
事人不
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
力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法条此处说
得再清楚不过了。这里可能会出现的一些干扰来自于对共同被告的规定的混淆。但《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得很明白,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
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和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的
司法解释是完全一致的。
(4)这里所要考的是旧司法解释中的一个特别规定,见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19条的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但他们可以和
行政机关一起作出联合署名的决定,并因此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诉讼的第三人。这一点搞清楚
了,就不会受共同被告的规定的干扰了。行政诉讼法新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诉
讼以行
政机关为被告已经成为一种常识。行政诉讼法新解释对第19、20、21条的规定,可以作为此
题的间接证据。
〔1994年试题〕
7(本题2分)治安行政案件中,复议机关撤销了原处罚决定,被侵害人不服并起诉。人民法
院未予受理并告知被侵害人应经复议后再起诉。现问人民法院的处理正确与否?为什么?
☆错误(1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予受理(1分)。
见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改变
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
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
为处理结果的。”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
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

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

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这样就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罚条例》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先经复议才能起诉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案人民法院的处
理是不正确的。
8(本题2分)在一起行政诉讼中,被告一直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
据此作出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现问:人民法院在被告未提供主要证据的情况下判
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1分)。因为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被告不举证、或被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要
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1分)。
本题的核心还在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即以被告负举证责任为基础的证据制度,
这是律师资格考试中经常以各种形式出现的题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
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
范性文件。”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

被告的败诉后果联系的加重的举证义务,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26条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
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而《行
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
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因被告未提供主要证据而
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9(本题3分)王某与李某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并生下一小孩。乡政府以其违反计划生育政
策和法规为由,罚款2000元。王某不服,向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县计划生育委
员会逾复议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乡政府的罚款决定。王某遂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被告
,并以其逾期复议、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复议
决定,法院未予受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法院应否受理此案?为什么?王某
应当怎么办?

(1)法院不应受理(1)分。
(2) 因被告不合格,逾期复议或复议维持原决定的,都应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1分)。
(3)王某应将被告变更为乡政府,重新起诉(1分)。
本案中法院不受理的原因主要是被告不合格,见《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
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
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而根据行政诉讼法新解释
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
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因此
,无论是行政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对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
,被告都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复议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23

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
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法院不予受理似乎是不对的
(但标准答案如此),因为法院似乎应该受理,而在受理后要求原告变更被告;如原告不同意
变更的再驳回起诉。
(3)王某应将被告变更为乡政府,重新起诉,对此,法院应当受理。见行政诉讼法意见
第2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计划生育主管部
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本题5分)经营烟酒的个体户帅某先后从张某、马某处购进名牌香烟10条。某市公安局
到帅某处未声明理由即将其带走讯问,同时将帅某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扣缴一直未还
。帅某遂以公安机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缴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为由提起诉讼。在
诉讼中,公安局辩称:传唤帅某是为了了解情况;暂扣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是追赃手
段,该行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本案能否提起行
政诉讼?理由是什么?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理由是什么?

(1)本案能提起行政诉讼(1分)。
(2)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1分)。
(3)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分)。
(4)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1分)。
(5)公安局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1分)。
(1)(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
施不服的。”本案符合上述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3)见《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5)见《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
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超越职权的。”由于公安行政机关不具有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的

定职权,所以,公安局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上述法律规定予
以撤销。
〔1993年试题〕
11(本题6分)某县政府决定搬迁其辖区内的新兴村,因新迁入地址及房屋
质量等问题,新兴村大部分村民(共103户)不服县政府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村
民委员会也认为县政府决定不甚合理,但考虑到与县政府的关系,认为不宜提起行政诉讼,
而应当先通过申请复议解决。少部分村民(共30户)认为应该听从政府决定。
问:
(1)在上述事例中,谁能够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2)若新兴村103户村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若无,
请说明理由?
(3)若新兴村103户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如何解决因原告人数众多给诉讼带来的困难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1)新兴村全体村民和村民委员会都可以充当原告(2分)。(注:漏答一个即不给分)
(2)有第三人(1分)。村民委员会和30户村民是第三人(1分)。(注:漏答一个即不给分)
(3)应用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诉讼”的方式解决(1分)。法律依据是行政
诉讼法意见第1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之外,对本
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1分)。
(1)见《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
告。”因此,如果新兴村村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成为原告

同时,由于我国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因此,村民委员会作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本案显然有第三人,因为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之间互相意见不一致,但他们的利益又是
不可分的,一部分人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结果必然影响到另一部分人或组织的利益,
这就构成了他们成为第三人的法律上的原因。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同
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
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此,如果大部分村民(103户)提起行政诉讼,
则村民委员会和30户村民就应当是本案的第三人。
(3)应用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诉讼”的方式解决,即推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诉讼。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但可以为行政诉讼所采用,其依据是行政诉讼法意
见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之外,对行政诉讼法
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1992年试题〕
12(本题5分)张某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亦未经兽医卫生部门检疫,私自宰杀一匹马、两头
驴,加工成熟食后分别卖给甲、乙副食商店。两商店又出售给附近居民,致使12人食后中毒
。县卫生防疫站认为张某应对这起中毒事件负主要责任,两家商店亦应负重要责任。于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张某和两副食商店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两副食店不服,共同
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两家副食店亦不服,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问:
(1)两副食店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谁是被告?
(2)在这一行政诉讼案件中,有无第三人?如没有,请说明理由;如有,请指出。
(3)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应依据和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1)县卫生防疫站为被告(1分。)
(2)张某(1分)和中毒的12人是第三人(1分)。
(3)应依据和适用食品卫生法中的有关规定(1分)与《行政诉讼法》(1分)。
(1)依《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县卫生防疫站为被告。
(2)依《行政诉讼法》第27条、第53条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
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本案中张某和中毒的12人显然与行政诉讼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应当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3)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同法第53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
、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13(本题5分)甲单位认为乙单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遂向县
工商局要求处理乙单位。县工商局责令乙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单位的损失10万
元。乙单位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县工商局的决定,决定让乙单
位赔偿甲单位8万元。乙单位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认
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的赔偿额过多,于是判决变更,判令乙单位赔偿甲单位6万元。
问:
(1)乙单位可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应以谁作为被告?
(2)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1)A可向县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上一级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1
分)(注:漏一个即不给分)。B被告是复议机关(1分)。
(2)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1分)。
理由:
A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1分),除非行
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1分)(或答:人民法
院不能判决变更)。
B上述案例工商局责令乙单位给甲单位赔偿不属于行政处罚,故不能判决变更(1分)。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此时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向复议机关,即上一级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本案中复议机关(即上一级工商局)是被告。这里一定要清
楚的是,尽管管辖法院可以有两个,但被告只能是复议机关,而不是可以选择的。
(2)人民法院的判决的错误在于其违法对工商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作了变更。理由:
依《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
查。这就是著名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即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
查,而不进行合理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是涉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只能由行政机
关自己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完成,如行政复议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变更决定就属于这种审查。

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判决结果是受限制的,即要么撤销、要么
维持,不能走中间道路,即不能变更。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仅有的例外是行政处罚,因此,
依《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可见,只有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
民法院可以对其合理性进行判断,并对明显不合理的,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除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不能判决变更
行政行为。
在上述案件中,工商局责令乙单位给甲单位赔偿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对此具体行政行为
的司法审查就只能局限于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者维护,而不能判决
变更。人民法院的错误就在于此。
〔1990年试题〕
14(本题2分)某化工厂排放污水,给甲村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市环保部门了解后,对
化工厂处以5万元罚款。化工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改
为罚款2万元。甲村村民认为这一判决不公,欲在一审判决生效前上诉。
问:
(1)甲村村民可否上诉?为什么?
(2)甲村村民的问题如何解决?

(1)不能上诉,因为甲村村民非本案当事人(1分)。
(2)甲村村民可以化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分)。
评分标准:答出“不能上诉”的给05分,答出原因的给05分;答甲村村民可以化工厂为
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给1分。
(1)本案中,因甲村村民不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其可以上诉的唯一身份是作为第三人

见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
,其中
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
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
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但是甲村村民的第三人身份的确立存在理论上
的争议,法律规定也不明确。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及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24条的规定,从条文的意思看,本案中的

村村民,只有在法院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才得以确立。但
本题中没有提过此事,显然甲村村民没有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一审诉讼,因此也就不能提
出上诉。
(2)甲村村民可以化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不是基于行政法的理由,而是基于民法
提起的侵权责任之诉,即要求化工厂赔偿因其排放污水对甲村村民所造成的损失。
15(本题2分)某县公安局对公民甲某伤害他人一案作出了治安处罚的裁决,甲某不服,于
是向地区公安处提出申诉。地区公安处作出维持县公安局裁决的裁决。甲某仍然不服,欲向
法院起诉。
问:甲某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应在哪个法院起诉?

(1)甲某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1分)。
(2)应在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分)。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是被告。因此,甲某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
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后半句的意思显然应该理解为: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
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还
要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就是应在县公安局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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