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第二部分 试题分类评析

二、单项选择题

〔1999年试题〕 (每题1分) 
1.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是关于行政行为从属性的正确理解?
①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法律依据;
②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首长指令的范围实内施;
③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
④行政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A.①③④
B.①④
C.②④
D.①②③④
☆B
何谓行政行为的从属性,学理上并没有统一的认识,甚至这种称谓也未见得通行。至于在
法律上,更是无处查找。
这样的题目跃然于试卷之上,就已经没有说理的地方了。答案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听
天由命的,这种状态很令人同情,好在大家都是平等的。
  从法理上推断,与从属性勉强搭得上边的是所谓行政立法的从属立法地位,这在学术界
倒是有基本的共识,而且行政立法本身就是行政行为之一。行政立法的从属立法性是指行政
立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立法。由此推而广之,似乎行政行为的从属性,当包
括①④。至于行政行为必须在机关首长的指令范围内实施,则要受指令合法性的限制,如果
其本身不合法,似乎就不太妥当了,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从属性似乎不包括从属于首长。
至于相对人必须服从,则是从另外一个方面说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此处所说的行政行为本身
的属性关系不大,应当排除。
  另外,基于单项选择往往取最相类似项作干扰项的一般规律,也应当从BC中选择。因
此,选择B正确的概率应在80%以上。
2.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
,诉讼期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合适,因为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B.合适,因为刘律师需要代为承担举证责任
C.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D.不合适,因为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
☆D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及行政诉讼法新解释,在诉讼期间,被告及其代理律
师均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A、B不对。
  至于C项,根据上述规定,在行政诉讼期间,律师确实没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严格比照条文来看,这一答案似乎也是对的。但D项似乎更准确一些。因为根据《行政诉讼
法》第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被充证据。这就是说,如果人民法院

意,可以解除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期间调查取证的禁令,刘律师的调查就是合法
的。因此我们认为选D的把握更大一些。
3.下列选项中的哪个组合是关于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正确理解?
①相对人不得任意擅自改变行政行为;②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行政行
为;③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④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期间不停止执行。
A.①② B.②③④
C.③④ D.①②③④
☆  D
 类似本题这样提供几种说法、从中选择一种组合作答的出题方式,是本年度的一个创新
。作答的技巧在于各说法间的权衡。由于涉及学理认识而非法条,答案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因考生的学习资料来源的不同,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但只要掌握正确的思路,即使一时不
能完全回忆起标准定义,也可能保持很高的正确率。
以本题为例,②是行政行为确定力最一致的认识,而④则是②中所谓法定程序的具体化
,即行政行为不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正是其确定力的具体表现。因此,含这两

内容的选项肯定是正确的,于是A、C被排除。而B、D的区别仅在于对①的取舍。虽然按
常理说,相对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改变行政行为的可能和权力,但考虑到①③说的是同
样的内容,因此,姑且认为这是一个最普遍的常识而将其纳入。因此,选D可能有75%的
正确率。
4.甲市居民陈某在乙市出差期间被乙市公安局误认为盲流收容遣送至丙市。乙市地方性法规
规定,对收容遣送不服提起诉讼的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陈某决定向甲市法院起诉,甲市法
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A.受理此案
B.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陈某先向B市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移送乙市法院管辖
D.移送丙市法院管辖
☆  A
 本题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的管辖的特别规定,并以行政复议前置及地方性法规的
适用作为干扰项。答题思路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确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乙市法院或
者原告所在地甲市法院。从而排除D;
  关于行政复议前置问题。由于该规定系出自乙市地方性法规,而陈某在有管辖权的甲市
法院起诉,甲地法院不应适用乙市地方性法规,故不存在复议前置。因此否定B;而C因不
存在复议前置,也就没有任何需要移送的理由,可因此排除。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逾期不拆除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行政机关的这种做法属于下列哪个选项的
行为?
A.行政处罚 B.行政收费
C.代执行 D.直接强制
☆  C
 考生看来这个题目后,务必保持镇静。千万不要被什么《防洪法》吓倒。因为本题根本
不是考你有关防洪法的知识的,而是考察你对行政行为分类的了解的。
  本题首先应否定A、B。从C、D两选项都涉及行政强制执行中可以得到暗示,本题是
考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分类的。
  至于代执行与直接强制的区分,熟悉二者的概念当然最好,如果不太清楚。可以这样考
虑,如果是直接强制,则实际执行人是建设单位,根本不会发生费用问题,费用由实际执行
单位自己承担是显而易见的。特别强调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正说明建设单位没有实际参与
拆除活动,而是水行政部门组织其他单位予以拆除的,并由建设部门支付实际拆除部门在拆
除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这正是代执行的特征。
6.某市西城区建委根据市政府总体规划,对某大街实施改造。刘某房屋位于改造区。某日,
西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下达住户安置通知,刘某未搬迁。数日后,区建委工作人员带领
50余人强行拆除了刘某房屋,刘某起诉。下列哪个选项是本案被告?
A.市政府B.西城区政府
C.西城区建委D.西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
☆  C
 不太了解行政组织体系的考生对本题可能觉得无从下手,因为一时搞不太清楚这四个机
关的关系;太了解行政组织体系的考生也很疑惑,因为一时说不准改造建设指挥部究竟算派
出机构、被委托机构还是被授权机构。
  本题的正确思路是,先否定A、B。因为它们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机关,不可能
成为本案被告。这样,本题至少有50%的正确率。
  在C、D选项之间,应选C。因为西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要么是建委组建的临时机
构,要么是建委的派出机构,要么是建委的分支机构,也有可能是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除
最后一种情形外,都应以建委为被告。这样本题的正确率已提高到75%。至于建委改造建
设指挥部的法律属性,考生可以不必深究,复习时更不必查找。因为本题根本不是考察这个
问题的。即使你这回搞明白了,下一次再换个花样还是一头雾水。
〔1998年试题〕(每题1分)
7公民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哪种救济
途径?
A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B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向作鉴定结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D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D
本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根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一般原理,不能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属性在我国目前仍不明确,有行政机关
的人员参与,但现在正处在改革之中,有些地方甚至将人大代表、记者都包括了进去。因此
至少不能算是个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决定也不能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等同于一般的鉴定部门,则C、D两个选项在实践中都可选择,但作为
单项选择题时,建议选D,其根据是题中问的是“哪种救济途径”,选C是无所谓救济可言的
。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实施下列哪一行为须征得原告同意?
A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B追加或变更被告
C决定合并审理
D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

见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
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
“行政
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997年试题〕(每题1分)
9吴某之子在部队演习中死亡,部队将《烈士证书》发给吴某。此后,吴某一直凭《烈士
证书》领取抚恤金。1994年,民政局换发《烈士证书》时,未将《烈士证书》换发给吴
某。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予以受理
B不予受理
C告知吴某向上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
D告知吴某向其子所在部队申请解决
☆A
见《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
为不
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
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及(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但无论哪种理由下,均
能得出A选项的结论。”
由于吴某一直是凭《烈士证书》领取抚恤金的,这里的《烈士证书》就具有某种兼荣誉性与
物质性的证照性质,因此,吴某的诉讼在表面上是要求取回该证照,实际上则是为了日后能
够顺利领取抚恤金。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四)的规定,吴某的诉讼实质性的
要求是要在以后顺利地领取抚恤金,因此,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
六)的规定,也应该受理本案。
10赵某向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以材料不全为由一直未予办理。赵某遂向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赵某符合法定条件,工商局应予办理,判决工商局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
营业执照。该项判决属于什么类型的判决?
A确认判决
B履行判决
C变更判决
D撤销判决
☆B
见《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四种
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
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
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上述四项判决的名称分别在学理上定义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四者共同构成我国行政诉讼的四种判决形式,而本案所涉及的就是第
三种判决,即履行判决。试题中出现的A项,是一个干扰项,在学术界有认为国家赔偿应当
增加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为的判决形式,但目前法律上还没有对应的规定。

11胡某未经批准在门前耕地建起一栋小楼,并将该房卖给张某。县土地管理局以胡某非法
买卖土地为由,对其作出没收地上建筑及罚款的处罚决定。胡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
,县土地管理局将原来的处理决定变更为没收地上建筑,取消了罚款处罚,并动员胡某撤诉
。胡某拒不撤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审理原处罚决定
B审理变更后的处罚决定
C驳回原告起诉
D中止诉讼
☆A
本题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原司法解释而出,行政诉讼法新解释实施后,对此有了进一步
的规定
。因此,并不能从行政诉讼法新解释中直接得出答案,而需要略作分析。行政诉讼法新解
释第50条第
1-4款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
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应当作出确认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
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题答案应由第三、四款得出。由第三款可知,对题干中的情形,人民法院既然要“经审查
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应当对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审理,因此C
、D选项可以直接排除。至于B项,虽也可以一并排除,如果考生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行政诉
讼法新解释同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作为佐证。
这样一来,本题的考试意图就很清楚了。
12刘立因殴打白飞受到公安局处罚,公安局鉴定白飞为轻微伤。白飞认为自己是重伤,以
公安局对刘立处罚过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白飞的伤势重新鉴定,
结论为轻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维持公安局对刘立的原处罚决定
B直接变更公安局对刘立的处罚决定
C中止审理此案,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D撤销公安局处罚决定。
☆B
见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变更被诉的具体

政行为仅限于行政处罚领域,因此,本案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变更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给
予刘立一个较重的处罚就完事了。
需引起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
对行政机关未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有些同志据此对人
民法院应如何处罚拿不定主意,这是不必要的,因为本题中已经说刘立受到公安局处罚,因
而就可以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13某派出所民警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扣押了李某的拖拉机。李某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
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李某拒不同意。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
B以县公安局为被告予以审理
C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D裁定终结诉讼
☆C
见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23条第1款
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
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
14人民法院对于下列哪种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A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赔偿损失 B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返还罚款
C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D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解除收容审查
☆C
见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第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
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等案件,可以根
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这主要是考虑到抚恤金制度的庄严性和领取抚
恤金者生活实际困难所造成的不良的社会后果。
〔1996年试题〕(每题1分)
1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
布的规章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A适用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
B适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
C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D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D
见《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
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
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
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
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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