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法
第二部分 试题分类评析
五、案例分析
〔1999年试题〕
1.(本题7分)
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
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允诺。3
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
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五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
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
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货款后
,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
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
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50元左右
),梁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问:
(1)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周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1)☆
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梁某通过伪造某市供销贸易公司的有关公文、印章
的手段,冒用该公司的名义,骗取某乡办衬衫厂的产品,价值15万元,符合合同诈骗罪的
犯罪特征。
本题考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
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
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办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
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
周某未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周某事前并不知晓梁某的诈骗行为,缺乏共同故意
。但是,周某在得知梁某的诈骗行为后,表示愿代为联系销路,构成销赃罪。
本题考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
代为销售的行为。该罪是在他人犯罪获取赃物之后实施的。如果在作案前有通谋,作案后
帮助窝赃、销赃的,构成共同犯罪,不属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3)☆
李某构成犯罪。因为李某明知货物是骗来的而予以收购,供生产经营使用,构成收购
赃物罪。
本题考收购赃物罪与非罪的界限。收购赃物,是指大量购买赃物或重复购买某一类赃物
。其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转卖渔利,一是自用。买赃自用的情况又分两种:一是买赃供本
人消费使用,一是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大量购买赃物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的行为是收购
赃物罪的行为。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本题共9分)
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1995年6月
,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货物被骗,导致国
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1996年3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200万元借给好友
吴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98年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97年底,吴某为
表感谢,送1万元给李某作为“过节费”。1996年5月,张某之子因寻衅滋事被捕,张某托
李某帮忙疏通关系,李某提出要花3万元。张某给李某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李某的“辛苦
费”,李某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罪责得以开脱。根据以上案情,
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和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
么?
(1)☆
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
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李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
特征。
本题考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
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一样的,区别在于前者主
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第40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
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李某擅自将巨款借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李某身为国有公司经理,未经集
体研究将公款借出,数额巨大,时间达两年之久,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构成挪用公款
罪。
本题考挪用公款罪。在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所谓挪用公款归个
人使用,不仅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而且还包括挪用者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个人、单位使用
。如本案中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款擅自借给好友的公司,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②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利用职
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这三种行为任何一种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如行为人同时有两种或三
种行为亦仅以该罪处罚。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00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
动,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具体法条见《刑法》第384条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
(3)☆
李某收受“过节费”、“辛苦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一般而言,受贿罪包括两种
基本形式:①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此外,斡旋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的特别构成。李某为吴某挪用公款,并收受吴
某送其的“过节费”,符合受贿罪的特征,构成受贿罪。李某为张某之子谋取不正当利益,
并收受张某给的“辛苦费”符合斡旋受贿的特征,构成受贿罪。
本题考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
物的,以受贿论处。”
〔1998年试题〕
3.(本题7分)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
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
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
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
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现问:
(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
(1)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
(2)抢劫。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犯罪预备。
(4)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
本题考的问题均为刑法中的基本问题。
(1)对于犯罪未遂,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可将犯罪未遂
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
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
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李某意图盗窃保险拒中的财物而不能将保险拒打开,他的行为未实行终了,故而是未实行终
了的未遂;李某不能将保险柜打开,是由于其本人的主观能力有限,并非李某对犯罪事实
认识错误,如将配电柜误以为是保险柜,因而是能犯未遂。
(2)《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李某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故而不是犯罪未遂而是犯罪预备。
(4)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
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4.(本题8分)马锋系荣宁市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马锋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
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员刘娟互有好感。马锋谎称自己未婚,于1993年7月利用空白介
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娟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娟生一子。久之,马锋之妻潘丽有所觉察,
多次询问均
被马锋否认。马锋恐夜长梦多,即生害妻之心。1997年6月某日,潘丽之友送给她两瓶雀巢
咖啡,潘丽每晚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人来访,潘丽亦以咖啡待客。潘丽之友知潘
丽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马锋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毒死妻子,
且认为可以免除对自己的怀疑。1998年1月20日,潘丽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丽
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
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马锋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
(2)刘娟的重婚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什么?
☆
(1)没有。马锋的重婚行为在继续状态,并未终了。
(2)否。缺乏明知。
(3)否。没有过错。
(4)重婚罪、故意杀人罪。
本题考(1)《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
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马锋的重婚行为在继续状态中,并未终了,
故而并未开始计算追诉期限,可以对马锋的重婚行为进行追诉。
(2)《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潘丽不能预见咖啡中有毒,潘丽对其父母的死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纯属意外事件,不是
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
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4)应注意马锋投毒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马锋投毒的主观目的是毒死其妻
子,而对有可能毒死他人持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
〔1997年试题〕
5(本题7分)
钱某从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海洛因2500克,准备贩卖牟利。为遮人耳目,钱某从医院太平间
偷盗了一具婴儿尸体,将海洛因藏匿于婴儿的尸体中携带到某市。为使海洛因尽快脱手,钱
将海洛因掺杂在自己卷制的香烟中,号称“神烟”,包治百病,使不明真相的刘某、潘
某等10余人吸食成瘾,不得不高价向钱某购买“神烟”。钱某被抓获时,大部分海洛因已
卖出,只剩下400余克。
问:(1)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
(2)钱某所触犯罪名中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是哪些犯罪?
(3)对钱某可否适用法定最高刑,为什么?
☆
(1)钱某触犯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盗窃尸体罪,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
(2)死刑。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
(3)可以。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钱某贩卖毒品数量大,手段恶劣,
为了运输毒品而偷盗尸体,为了贩卖毒品不惜采用欺骗手段,触犯了盗窃尸体罪、欺骗他
人吸毒罪,按照牵连犯“从一重论处”,钱某可以适用法定最高刑。
本题主要考察了毒品犯罪。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
毒品数量较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胺五十克以上或者
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
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
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
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本题8分)
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
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
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
(1)对王某需要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
期限内犯新罪的,应该撤销假释。”
(2)根据《刑法》第86条和第71条、第69条的规定,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该处
理如下: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
规定处罚。
(3)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期满以后,在五年以内再
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王某应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的刑罚应该:首先,对王某所犯的盗窃罪作出判决;其次,把盗窃罪所判处的刑
罚和未服的7年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
,对王某的抢劫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判处的刑罚,按数罪
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罚金仍需执行。
本题涉及假释的适用、累犯的成立及数罪并罚的原则。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
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应
该注意,构成累犯的法定期限由原来的“三年以内”改成了“五年以内”。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
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刑法》第74条规定:“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
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
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
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
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
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69条规定:“被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
当在总
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
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996年试题〕
7(本题6分)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
,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
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
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
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
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
(1)纪某14岁之前盗窃约7000余元财物不构成犯罪,因为纪某未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
的刑事责任年龄。
(2)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因为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
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
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3)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但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
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4)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因其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纪某不负刑
事责任。
(5)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
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题考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
劫、贩
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
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
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本题4分)邵某欠何某赌债1000元,日久不还。某日,何某等候在小学门
口将邵某刚放学的7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拉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家。后何某给邵某寄去一封
信,威胁说:邵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1000元钱,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邵某向公安局
报案,小孩得解救。
此案对何某定性有两种意见:(1)构成绑架儿童罪,(2)构成绑架勒索罪
问:你同意何种意见?为什么?并说明不同意其他意见的理由。
☆
根据原刑法何某的行为构成绑架勒索罪(原刑法规定了绑架勒索罪和绑架儿童罪)。
按照现行刑法,何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
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何某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何某为迫使邵某偿还赌债,实施了绑架
行为,主观上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构成绑架罪。
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的,在现行刑法中属于拐卖儿童的行为。何某虽然威胁说要把小孩
卖掉,但这只是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恐吓对方,不能认定为以出卖为目的,因此,何某的
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本题考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
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240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
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
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
有拐骗、绑架、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9(本题3分)
1974年7月,印刷厂工人康某利用工作之便,套色印刷10元面值的人民币101张。同年8月3日
晚,康某在某商店里用伪造的货币购物时,引起售货员的怀疑,当售货员对照灯光查验货
币时,康某心虚,拔腿就跑。售货员呼喊,康某被一恰好路过的公安人员抓获,带回公安
机关审查。在看守羁押期间,康某脱逃,偷渡出境,到国外定居。1995年12月7日,因其父
病故,康某悄悄从国外赶回家中探望,公安机关得知后将其抓获。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
处康某有期徒刑五年,康某不服判决,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提出上诉。
请分析康某的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并简要说明理由。
☆
康某的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在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本题考追诉时效。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
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95年试题〕
10(本题6分)
伍龙、陈德、龙北三人为做生意于1992年10月各自向吕明借款1万元,并写了借条交吕明为
据,此后吕明多次催三人还款,三人因生意不好,无钱偿还。久之,伍龙产生了不还的念头
,遂找陈、龙二人商量并提出:吕明因做生意随身带公文包常装有大量现金,我们一起请
他吃饭,乘他酒醉,各取1万元数日后还他钱,以了债务。陈、龙二人皆同意。同年12月31
日晚,伍约龙、陈二人在市内“又一春”饭馆单间请吕明吃饭。龙北在行前叫上其表弟李
义帮忙,并告知与伍、陈二人商议之事。
当晚,伍、龙二人与吕明如约到“又一春”,李义随龙北来后在饭馆外等候。陈德因怕事,
未到饭馆就悄悄走了。伍、龙两人频繁向吕明敬酒,趁吕明酒醉迷糊之时,将吕明的公文
包打开,正欲分点现金时,忽被送菜的服务员王水撞见。伍龙慌忙翻窗而去,龙北夺门而
走,王水追出饭馆。李义跟在龙北身后,边跑边用自带的火药枪朝天鸣放。王水未追赶,
返回饭馆,从地上收起一把钱,放入衣袋内,并叫出租车将吕明送回家。第二天,王发现
这一把钱有5千元,但均是假钞。
问:如何认定伍龙、陈德、龙北、李义、王水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
(1)伍龙、龙北、李义主观上有非法取得吕明财产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吕明
财产的行为,使用刑法抢劫罪规定的其他手段和暴力,故构成抢劫罪。
(2)陈德参与了犯罪预谋,但在犯罪行为开始时、犯罪结果发生前,自动中止了犯罪行
为,是犯罪中止。
(3)王水趁乱窃取吕明的现金,虽是假钞,但构成盗窃罪。
本题考
共同犯罪、抢劫罪、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盗窃罪等。《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
的,应当减轻处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所谓“其他方法”,指行为人除了暴力或者胁迫方法之外,采用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
抗的方法,当场劫走财物,例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1(本题10分)
被告人谭德,系国营一公司业务员,1992年年底,谭与另一业务员陈明代表公司在广州按合
同接受37200打进口“引擎整修剂”时,陈发现溢货现象,即港商多发了货,陈将此事告知
谭。谭经清点后认为出现溢货300打,并要陈勿将此情况告知别人。几天后,谭将此300打
整修剂以每打280元的价格卖给个体经营者王某,并要王将8.4万元贷款汇至谭原来工作过
的S外贸公司的账上。S外贸公司的财务人员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从银行提取现金31
万元交给了谭。谭则以个体经营者王某的名义,以借款为名填写了借支单。案发后谭供称
,S外贸公司给他的3.1万元,是他为自己原来工作过的单位做了8.4万元“贡献”后所得到
的奖金。后经查证,溢货实为210打。
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谭卖给王某的300打整修剂均属国家财物,
谭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所侵吞的财物中有210打是港商多发的货物,所
有权当属港商,既非国家财产,也非集体财产,故谭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仅是民法上的不
当得利。对于私自卖掉的属于N公司的90打应认定为是贪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谭卖掉溢货
210打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法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谭误将属于N公司的90打变卖
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也不构成犯罪。现问:
(1)谭德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为什么?
(2)谭德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什么?
(3)谭德误将属于N公司的90打整修剂当作溢货转卖是何性质?为什么?
☆
(1)谭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1分)。谭是国营公司的业务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1分)。N
公司对于港商多发的货物,有保管义务,港商在法定期限内追索,N公司应予返还(05分)
。如超过法定期限,港商不追索,依法应上交国家,故此溢货属国家财产(05分)。谭出
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1分)。
(2)谭德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1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
人的损失(05分);发生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债权人(05
分)。本案中,不当得利的债务人应为N公司,而非谭本人(1分)。港商作为受损失人也不会
找谭追索,只会找N公司追索(1分)。
(3)谭德将本属N公司的90打货物误认为是溢货而变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1分)。但是,这9
0打从法律性质上讲,应视为国家财产,故谭变卖90打的行为也属贪污(1分)。
本题考
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994年试题〕
12(本题3分)
被告人丁某,女,15岁。丁某一日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快,撞着同方向行
走的李某左脚的左侧。丁从自行车上摔下,将李压倒在身下。丁即将李送往医院。但李因
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
(1)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分)
(2)因为丁某未满16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
、抢劫、放火、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才应负刑事责任,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情
况,不应负刑事责任。(2分)
本题考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
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
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
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3(本题4分)
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为达到与周结婚的目的,与周共同谋害其丈夫赵某。王提
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趁赵吃饭时,把毒药放入赵碗内,将赵毒死。周虽然同意,并已把
王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女孩,顾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施
毒杀行为。后王要继续和周通奸遭到拒绝,周便揭发了王上述罪行。请依照刑法,分析王
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
(1)王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1分),因其未进入犯罪实施阶段(1分);
(2)周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1分),因其自动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1分)。
本题考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
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
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4(本题6分)
1992年初A省化肥厂考查了由Z省设计院主任工程师黄庭主持设计的一套回收装置,决定请黄
为本厂也设计一套回收装置。黄提出要技术服务费15000元,并且个人多得,单位不得。化
肥厂表示同意,但提出须以单位正规手续领取现金。黄即找到在H市设计室任主任的邢某,
称自己承揽了此项设计工作,为收取现金方便,请邢帮忙以设计室的名义签订协议和出具
领款收条,设计室可从中取得部分报酬。邢同意,并以H市设计室的名义与化肥厂签订技术
服务协议一份,又提供了盖好设计室公章的现金收条5张共10000元。此后,黄即向省设计
院领导汇报了化肥厂要求设计单体回收装置一事,但谎称只将原有图纸复印即可,无须更
多工作 ,对方只肯付报酬1000元。经领导同意后,黄即以省设计院的名义填写一份合同书
,并由本单位盖公章。黄又自带上述技术服务协议与本单位合同去化肥厂洽谈,化肥厂同
意并盖章。此后,黄利用业余时间重新设计图纸15张。化肥厂根据这些图纸建成单体回收
装置。化肥厂依约用支票汇入H市设计室14000元,Z省设计院1000元。黄以H市设计室的收
条领取现金10000元。领到现金后,经化肥厂领导同意,黄以奖金名义将1200元分给化肥厂
参加建造单体回收装置的人员。
检察机关根据上述事实,以被告人黄庭构成贪污罪为由向法院起诉。
请根据我国刑法之一有关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黄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对化肥厂付出的15000元报酬应如何处理?
☆
(1)不构成(2分)。
因黄庭领取的10000元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分),黄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服务
的,未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是正当收入(1分)。
(2)对15000元报酬应当:H市设计室4000元属于非法所得予以没收(05分),1000元应付Z省
设计院(05分),8800元归黄庭本人(05分),1200元是黄庭给化肥厂有关人员的奖金,
不违反法律(05分)。
本题考
贪污罪的认定。《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
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
的,以共犯论处。”
15(本题4分)
1993年10月8日,某师范专科学校学生李向兵(生于1976年12月)骑车去公园游玩,骑至某中
学附近时,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拖挂车厢,将李向兵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的某公司业
务员项红艳挂倒,项红艳当即昏迷过去。挂在她自行车前把上的钱包甩落在上,一捆人民
币(计5000元)甩出包外。此时,李向兵正好骑到,便将这捆钞票和项的钱包(包内还有5000
元)拾起,一并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此事被骑车跟上来的机关干部许某看见,当许某询问
李向兵为何把钱包放进自己袋内时,李向兵谎称他与项红艳是一道去银行取款回来,许某未
再深究。李向兵在现场呆了约五分钟,并帮助闻讯赶来的交警将项红艳抬上汽车,然后
离去。项红艳因伤重抢救无效,当日下午死亡。李向兵将1万元中的2000元用于买书和吃喝
,余款存入银行。后因公安机关追查项红艳万元巨款的下落,李向兵闻讯后害怕受到处罚
,便将8000元存折送到某市交警队,并交待了事情经过,表示愿意退赔2000元,接受公安
机关处理。
请根据刑法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1)李向兵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如不构成,请简要说明理由。
(2)对李向兵的行为处理时应考虑哪些情节?
☆
(1)被告人李向兵构成犯罪(1分),构成盗窃罪(1分)。
(2)被告人李向兵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1分);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
轻处罚(1分)
本题考
定罪量刑。《刑法》
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
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
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993年试题〕简答下列各题
16(本题2分)山民甲(善捕蛇)捕得毒蛇一条,置家中木桶内,乙至甲家,酒醉后洗手,被
桶中蛇咬中毒,经救截去一臂。
请根据刑事法律,说明甲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甲熟知毒蛇习性及危害,故置蛇在木桶内。但却忽视了凡接触木桶的人(自家人或外来人)都
有可能被蛇咬伤的情况,且未作任何防范,终至乙被蛇咬伤。乙的被伤与甲的疏忽大意有
必然的因果关系,甲应承担刑事责任(2分)。
17(本题5分)
村民甲因家中火药受潮,遂将家存约十五公斤黑色火药于自家院中摊晒。因事暂出时将院门
关闭,将门锁挂于门上。村民乙寻甲未遇,随手将未熄烟头掷于地上,不想引起火药燃爆
,乙见状惊走,甲及邻家十数间房屋悉数焚毁。
请根据刑法规定,回答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指出罪名并从犯罪的客观
方面说出理由;如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
(1)甲的行为构成犯罪(1分)。
甲所触犯的罪名为危险物品肇事罪(1分)。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
用危险物品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甲的行为符合该罪的
构成要件(1分)。
(2)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分)。
乙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1分)。
18(本题5分)旅店房客甲疑同屋旅客乙为巨富,遂假意逢迎,伺机将乙灌醉,自乙身上翻
出空白支票一张。甲凭此与一商社签订一笔价值十万元的合同。该商社经查得知,该支票因
原单位更换印鉴,现已失效,故未发货。
(1)根据刑法理论,甲的行为触犯何种罪名,请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明理由。
(2)甲的辩护人认为,甲从乙处得到的支票已经作废,根据刑法理论属于“目的不能犯”,
故不应构成犯罪。你是否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什么?
☆
(1)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1分)和票据诈骗罪(1分)。
甲意图冒用他人的空白支票骗取财物,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是票据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2)甲的诈骗行为,虽因客观原因未能得逞,但因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票据诈骗
罪(未遂)论处。甲的辩护人的观点不能成立(1分)。
19(本题4分)
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
,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
太阳穴,致甲死亡。
根据刑法理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乙及其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罪名
是什么?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
乙及其妻子的行为都构成犯罪(1分)。
罪名应为故意伤害罪(1分)。
乙妻将乙的刀夺下,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将甲杀死的后果,她将木板递与乙的行为,主观上不
能说没有伤害甲身体健康的故意,至于木板上有钉子,打入甲的要害致死的情节是乙与其妻
始料未及的,甲的死亡与乙夫妻的共同伤害行为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分)。
20(本题4分)
甲欲扩大经营范围,让其妻往工商所负责人乙处活动,遭乙拒绝。甲对其妻说,你人又不笨
,长得也不丑,一定得把事(扩大经营范围)给办成。甲妻复往,与乙发生性关系。两周后,
甲见乙未有动作,遂找到乙,称“限你一周,要么给我办妥变更手续,要么拿两千块钱
来,不然咱们公安局见。”十日后,甲见乙未予理睬,遂向公安局告乙强奸其妻。
对此有以下四种意见:
(1)甲的行为构成引诱妇女卖淫罪
(2)甲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3)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4)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你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甲的行为构成:(1)敲诈勒索罪(2分)。(2)诬告陷害罪(2分)。
〔1992年试题〕
21(本题14分)某公司财务部主任廉某性情火爆,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新职员李某的一
点小错,即对李某当众训斥,李某深为不满。同事刘某、张某二人见有隙可乘,遂约李某
下班后喝酒。席间,刘张二人故意挑起李对廉的不满,并说“应该想点办法收拾廉一下,
设法让廉犯点事,让上面把他撤掉或搞臭,能关上他几天更好。”此时刘某因家中有事被
人叫走
。张某进而将他发现的廉某的签名习惯告诉李,并暗示如能伪造廉的签字,使一笔
款项去处不明,引起追查,即可撤掉廉某。李某依计而行,伪造廉某签字,冒领6000元现
金,交给刘某,嘱其待廉事发后,悄悄还回。然后,李某以匿名信向有关部门“检举”廉
某。廉被捕。后查明,刘某将李某给他的6000元与张某均分后挥霍。
请选择回答:
(1)李某的行为所触犯罪名为( )( )( )( ),为什么?
A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
B报复陷害罪
C诈骗罪
D贪污罪
E挪用公款罪
F诬告陷害罪
G盗窃罪
(2)刘某的行为触犯了( )( )( )( ),为什么?
A贪污罪
B窝赃罪
C销赃罪
D传授犯罪方法罪
E教唆罪
F诬告陷害罪
G报复陷害罪
(3)张某的行为触犯了( )( )( )( ),为什么?
A贪污罪
B窝赃罪
C销赃罪
D传授犯罪方法罪
E教唆罪
F诬告陷害罪
G报复陷害罪
(4)请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分析李、刘、张三人在本案过程中的相互关系。
☆
(1)F(1分)。李某的行为符合诬陷罪的构成要件(1分)。在本案中,李某冒领公款是为达到诬
陷廉某采用的手段,不构成贪污罪(1分)。
(2)A(1分)、F(1分)。符合诬陷罪(05分)贪污罪(05分)的构成要件并实施了教唆行为(
05分)。
(3)A(1分)、D(1分)、F(1分)。符合诬陷罪(05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实施了传授犯
罪方法(05分)和教唆的行为(05分)。
(4)李、刘、张三人共同实施了诬陷廉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1分)。刘、张二人共同教唆
李某(1分)。张又具体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1分)
22(本题5分)
某保卫干事平某(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精神病患者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许误入平宅,
将睡在外屋平某的女儿惊醒。平女大叫“谁?来人哪!”平某闻讯持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
屋的钟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被反弹后击中钟某。虽
经平某一家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问:(1)平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罪名应是什么?如不构成犯罪,试述理由。
(2)设:平某惊醒后,持枪冲出,见一人影径直向自己闯来,遂抬手向来人躯干部位开枪,
不料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
问: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罪名应是什么?为什
么?
☆
(1)平某不构成犯罪。(1分)因天黑情急,难辨情态,平向自己脚下开枪示警,伤钟属意外。
不负刑事责任(1分)。
(2)构成故意杀人(钟某)未遂(1分),过失杀人(平女)(1分)。向来人躯干开枪(1分)。
本题考定罪问题。定罪是根据案件事实,依据刑事法律,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
构成何等罪的认识活动。在本题中,行为人对于伤害的后果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关键看
其
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1)中,平某向自己脚下开枪,说明其并无伤人、杀人的故意,在(2
)中,平某向来人躯干部位开枪,作为一名保卫干事,他应该知道这样做会造成伤亡,却希
望或放任这个结果发生,主观上是故意。其行为造成女儿受伤则想象竞合犯。应该指出的
是,本题中还存在区分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的问题。平某的行为针对的不是实际存在的不
法侵害,而是主观想象的(事急难辨),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负刑事责任。
23(本题4分)
某县中学教导主任陶某,为制止学生早恋影响学业,遂令校传达室将所有标明“地址内详”
字样的来信扣押,由其审查。当同事提醒其做法不妥时,陶某解释:“我身为师长,自有
对学生教导、监护之责,况本校学生皆为十五、六岁少年,尚未具有公民资格,倘有学生
异议,我自有道理。”在陶某任职的3年期间,扣押、拆看学生信件207封。一次陶某发现
校外寄给初三六班女生韩某的两封“情书”。遂在全校大会上对韩点名批评,说韩某“小
小年纪,不思学业精进,沉溺于儿女私情,不是好货”。韩某蒙冤,诱发精神病,辍学返
乡。
问: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理由是什么?如构成犯罪,其罪名应是什么?为什么?
☆
陶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1分)和侮辱罪(1分)。陶某长期、大量开拆他人信件(1
分)并当众辱骂学生造成严重后果(1分)。
24(本题14分)
包工头宋某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遂向有关人员送礼6000元。在国
外,宋某赴赌场赌博,赢3万元。回国将一半赌金赠与本村小学。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
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
堂坍塌,损失4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
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正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
家暂避。行前金某交宋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
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劳改释放人员)在途
中将宋某干掉
。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
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覃动手。覃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
面写了信,并给覃3万元,打发覃上路。覃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
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刘、黄二人寻至宋某,欲施毒手
,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返回后谎称事毕,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
万元。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问:
(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2)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3)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也请说明理由。
(4)刘、黄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其触犯的
罪名是什么?为什么?
(5)宋某尚未捐出15万元赌资是否应当追缴?为什么?
☆
(1)行贿罪(1分)、重大责任事故罪(1分)和包庇罪(1分)
(2)故意杀人罪(1分)、窝藏罪(1分)(注:不要求答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的犯罪)
。
(3)构成故意杀人罪(1分)。明知金某的故意并负责传递信息(1分)。
(4)构成犯罪(1分)。故意杀人中止,因其正着手实施犯罪,后又主动放弃(1分),诈
骗罪(1分),因其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财物(1分)
(5)不应追缴(1分),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宋在国外赌博不视为犯罪(2分)。
25(本题5分)
甲从乙处购得服装三包,约定三日后付款,并给乙写下一欠款字据。后甲因不了解市场情况
变化,一件也未能脱手。为避乙催款,甲躲往外地。三周后,乙不见还款,遂邀其弟共赴
甲家催要。为防不测,二人各携大号水果刀一把。至甲家得知服装被锁于院内一储藏杂物
的小木棚内。乙提出将服装拉走,遭甲父、兄、妻、女阻拦。乙弟于是掏出刀来,众人见
状后退 。乙遂撬开门锁将三包服装拉走。
问:(1)乙犯了何种罪名,依据是什么?
(2)设:甲父将乙等拉走服装事向公安部门报案。乙和其弟对上述事实矢口否认,并出示甲
给其留下的欠款字据作为凭证,表示还要继续向甲索要服装款。问:根据我国刑法理论,
应该如何认定乙和其弟强运服装的行为,为什么?
☆
(1)乙和乙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分)。
乙和乙弟因欠款无法追回,取回服装抵偿,虽以暴力威胁,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分
)。
(2)应认定乙和乙弟犯有抢劫罪(1分)。
因乙仍要求甲付服装款,即说明其现占有的服装已不是归乙的(而属他人即甲的),其行为
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2分)。
本题考定罪问题。上述标准答案(2)有争议。乙和乙弟的行为在抢回服装后已经终结,
不能根据其以后的赖账行为认定其构成抢劫罪。本案应属民事纠纷。
〔1990年试题〕
26(本题6分)
夏某因恋爱不成,蓄意报复,用炸药将女方本人和其兄嫂炸死。在预审中,夏某交待炸药是
1986年8月出于营利目的,伙同其二弟夏乙从附近采矿场窃取的。所窃炸药总重约1
5公斤,由夏某动手行窃,夏乙放哨了望。夏某同时还交待,除自己此次用掉约5公斤炸
药外,其三弟夏丙曾拿走少量炸药去附近池塘炸过鱼。次日,夏乙、夏丙均被收审,从夏
某家中查获炸药约88公斤。通过侦查核实,夏某的供述基本可以认定。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
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
题的答复》的有关规定,将正确答案填入下列空格内。
(1)夏某除犯有故意杀人罪外,还犯有 罪,属情节特别严重,造成
严重后果,两罪并罚,应当判处 。
(2)夏乙应定为 罪,并按照刑法第112条规定处刑,不需要 。
(3)夏丙的行为属于 ,危害不大,不作 处理。
☆
(1)盗窃爆炸物(1分)死刑(1分)
(2)盗窃爆炸物罪(1分)类推(1分)
(3)情节显著轻微(1分)犯罪(1分)
本题考
故意杀人罪、盗窃爆炸物罪、爆炸罪的认定及处刑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现已废止。
类推制度亦已取消。
《刑法》第127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
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7(本题5分)
某县交通局负责人高某在无业人员黄某的多次要求下,于1987年12月,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擅自将下属某单位闲置的价值4万元的一台卡车无偿交给黄某用于长途营运,至1
989年11月案发时仍未归还。另外1988年5月高某在儿子结婚时,曾收受黄某4
,000元贺礼。问:
高、黄二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其所触犯的罪名是什么?
☆
(1)(高、黄)二人均触犯刑法(1分)注:少答一人扣分。
(2)高某犯有贪污罪(1分)和受贿罪(1分)
(3)黄某犯有贪污罪(1分)和行贿罪(1分)
28(本题5分)
袁某(22岁)因与一女青年恋爱遭到女方哥哥的反对,寻机将该女青年哥哥右腿打折,造
成截肢。袁某的弟弟袁乙(17岁)因该女青年与袁某中断了恋爱关系而心怀不满,先后七
次打匿名电话给该女青年,对其进行恐吓和极其下流的咒骂。问:
(1)对袁氏兄弟二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对他们的行为应当作怎样的处理?
☆
(1)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1分)
袁乙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1分)。
(2)对袁某的行为,应依照刑法规定,定罪量刑(1分),袁乙尚不满18岁(1分),应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轻处罚(1分)
29(本题14分)
赵某与钱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赵乘钱不备,用石块将钱的头部击伤。钱在赶往医院途中,因
一手捂着伤口,精神紧张,在一下坡路上不慎跌入一施工单位挖的未设防护的涵洞内,造
成左腿开放性骨折。后被路过的孙某发现,用大板车将钱拉往医院抢救,途中,遇孙某的
仇人李某,因李的纠缠,孙未能将钱某及时送往医院,造成钱伤势恶化,昏迷不醒,待孙
某将钱送至医院时,值班医生周某经检查发现,钱的头、腿部流血不止,心跳微弱,认为
钱已无法抢救,故未采取抢救措施。不久,钱在医院候诊室死亡。经检查发现,钱是因失
血过多(主要是腿部出血),抢救不及时死亡,请在分析①钱死亡的原因和条件②当事人
的心理状态和负责任的基础上结论意见在下表相应位置里画“√”表示出来。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条 件 故 意
过 失 触犯刑法 民事责任
赵的行凶
钱自己的不慎
孙的延误
李的纠缠
周的误诊
施工单位的疏忽
☆
见下表。
注:每“√”2分,应打“√”的位置未打“√”或打错位置的无分。打“√”数量超过本
答案的规定数量(共七个)的,多打一个“√”扣2分,但倒扣分数以不超过本题分为限。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条 件 故 意 过 失
触犯刑法 民事责任
赵的行凶
钱自己的不慎
孙的延误
李的纠缠
周的误诊
施工单位的疏忽
30(本题3分)
退休人员谢某,被某供销公司聘为信息员。1986年4月,谢某为个人经营牟利,利用手
中供销公司的空白合同与某市服装三厂签订了一笔价值26,480元的服装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货到付款。同年9月货到,谢某因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无法付款,遂以服装质
量有问题为由向某市服装三厂要求退货,但被厂家拒绝。此后,厂家先后四次向谢某催要
货款都无结果,遂于1987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查明,在此期间,谢某将服装降
价出售,仅售出4,000多元的服装,还剩有26,000多元的服装卖不出去。问:
(1)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应按什么处理?
(3)理由是什么?
☆
(1)不构成犯罪(1分)
(2)应按经济纠纷处理(1分)
(3)谢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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