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 产 法

第一部分 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

一、命题基本情况分析

题型年份 判断题 单选题 多选题 案例题 合计

1999年 0 1 1 0 2
1998年 0 1 2 0 3
1997年 0 0 0 0 0
1996年 0 3 3 0 6
1995年 0 0 0 8 8
1994年 0 0 0 5 5
1993年 0 0 0 10 10
1992年 0 0 0 0 0
1990年 0 0 2 0 2

二、命题重点分析
破产法命题重点: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有别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二)破产条件;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四)破产申请(其中债权人申请与债务人申请有何不同);
(五)破产程序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即破产优先个别执行原则);
(六)债权人会议;
(七)破产财产;
(八)破产费用的优先拨付;
(九)破产宣告的溯及力;
(十)破产财产的分配。
三、选择题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
从历年的破产法选择题的分值而言,破产法并非律师资格考试中的重点,故选择题的难度并
非很大,大多都是照搬法条的规定,所以答案大多是法条的现成的规定,而且重点集中在破
产财产的构成、破产财产的费用、破产费用的优先拨付、破产宣告的溯及力以及破产申请和
破产债权申报方面。1997年的律考中没有破产法的内容,大抵是受国家正在起草新的
破产法的影响。
考生的复习重点应集中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部法规上,同时不应
忽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3若干问题的意
见》
的复习。

四、案例分析题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
从历年的考题来看,破产法的案例分析题只在1996年以前考过。显然,只有在新的《破产法
》出台后,才有考其案例分析题的可能。只要新的《破产法》尚未出台,考生就根本不必考
虑它们出案例分析题的可能性。如此而已。

第二部分 试题分类评析
一、单项选择题〔1999年试题〕
1.以下为F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消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
A.甲工厂主张抵消23万元:“F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
;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F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乙工厂主张抵消49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F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F公司曾退
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丙公司主张抵消85万元:“我公司欠F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F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
将其对F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丁公司主张抵消142万元:“我公司欠F公司工程款256万元;在F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
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F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C
本题考破产抵消。《破产法(试行)》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
在破产清算前抵消。”本题中,唯C是在破产宣告后转移债权又主张抵消,不能合法成立。

〔1998年试题〕
2、长虹储运公司是一家国营企业,因经
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与该公司有关的下列哪种款项或费用属于破产债权?
A、债权人甲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5万元
B、破产宣告时长虹储运公司欠乙公司2万元货款,离偿付日期还有1个月
C、长虹储运公司向银行贷款10万元,该项贷款以长虹储运公司价值2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担
保
D、长虹储运公司拖欠某市地方税务局税款5万元
☆B
本题考破产债权。
《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
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另根据《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它是先于破产债权受
偿的特别请求权。
〔1996年试题〕(每题1分)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应如何处理?
A一律认定无效
B均可由其他债权人撤销
C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D可由其他债权人撤销,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C
本题考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4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如何产生?
A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担任
B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C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D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在不能选举产生的情况下由法院审判人员担任
☆B
本题考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办法。
《破产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A应当中止
B应当终结
C应当继续进行
D应当与破产程序合并
☆A
本题考破产申请与受理。
《破产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
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二、多项选择题
〔1999年试题〕(每题1分)
1.皇都大酒店于1
999年3月2日被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的下列给付请求中,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
A.某女士于1998年3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B.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市公安局于1999年2月26日对其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C.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
失18000元
D.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
☆A C
本题考破产债权的认定。《破产法(试行)》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
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
得作为破产债权。”本题中A项是基于侵权行为之债所生之破产债权。不过显然A项的行文过
于粗疏,事实上,只有保安人员在执行其保安职务时殴伤别人才由该酒店承担雇主责任,若
保安人员在非工作期间在家附近殴伤其邻居“某女士”,酒店显然无须承担责任,从而也就
不会产生什么“破产债权”了。但本题是多项选择题,只能选A,否则就会出现只有C一个答
案的结果;B项罚款乃是依行政法规定产生的,自然与依债权法(民法)所产生的债权不可同
日而语(注意民法中只给出了4种债的产生根据);C项乃是基于最普遍的合同之债产生的债权
,正确无疑;D项某公司请求返还自己的小轿车乃是基于该公司对小轿车的所有权,是物权
,不是债权,因此无破产债权可言。《破产法(试行)》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
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由这一法条可知,他人财产由他人取回,是
不能列入到破产债权中的(当然也不能列入到破产财产中)。
〔1998年试题〕
2.下列关于国营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和整顿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B.和解协议自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C.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D.整顿期间,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
业的整顿,宣告破产
☆A C
本题考和解和整顿。
《破产法》
第18条规定:“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应当
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第19条规定:“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
,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20条规定:“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负责主持。
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并听取意见。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21条规定:“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
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
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
财产。”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
,讨论通过破产的处理和方案或者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A、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
过半数通过
B、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表决同意通过的半数的债权人所代表
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D、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A B C
本题考债权人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7条规定: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

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讨论通过和解
协议草案,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1996年试题〕(每题1分)
4 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A如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期间内,无效
B如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无效
C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破产法有关规定清偿

D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破产法有关规定清偿

☆B C
本题考破产宣告与清偿。
《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
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
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
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
加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破产法》第40条规定:“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
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5企业破产时下列哪些财产应属于破产财产?
A宣告破产时已列入破产企业资产表的厂房、设备和土地使用权
B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取得的营业收入
C破产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
D破产企业的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和质物
☆A B C
本题考破产财产。《破产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
前所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
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6具有法人资格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的企业包括哪些?
A全民所有制企业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共同成立的联营企业
D私人企业
☆B C D
本题考破产法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74条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990年试题〕(每题1分)
7国营企业宣告破产,其债权人会议有权( )( )( )( )。
A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债权性质
B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C代表破产企业对外起诉、应诉
D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A B D
本题考债权人会议。《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
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 )( )( )。
A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B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C放弃企业债权
D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A B C D
本题考破产宣告与清算。
《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
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
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追加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三、案例分析题
〔1995年试题〕
1(本题8分)某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
法律事务。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①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的工业企业;②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
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③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
的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④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
行一笔3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⑤该企业资不抵债已
达3500万元。
现就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受理?
(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律师需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3)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简要说明理由。
(6)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1)应由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分)。
(2)①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②会计报表;
③债权债务清册;
④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答对前三项者即可得1分)。
(3)应终结诉讼(1分),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1分)。
(4)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1分);剩余的400万元可申
报破产债权(1分)(只答“能”或“不能”的,不给分)。
(5)能。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
权(1分)(未答理由的不给分)。
(6)①破产财产的管理、分配费用;
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③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1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第1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第2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
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
的破产案件;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5条:“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会计报表;(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
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
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
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
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
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
责任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3)尚未审结且另
有连带责任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
终结后,恢复审理。
第16条:“依照企业破产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
人民法院破产的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的事情
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
,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
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
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
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一)破
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
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
产程序终结。”
〔1994年试题〕
2(本题5分)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万元,提供5辆汽车(每辆价值7万元)作为抵押担保,汽车
仍由该公司使用。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3辆汽车严重受损,交汽车修配厂大修。公司将
此情况通知银行,银行要求公司提供新的保证。公司找到某企业作为保证人,银行予以确认
,三方约定如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由该企业负责偿还。后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银行
欲向某企业索赔,恰在此时银行收到法院关于该企业已申请宣告破产的通知。请回答下列问
题:
(1)银行在知道某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采取什么措施?
(2)未受损的2辆汽车是否仍可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优先受偿?
(3)某企业应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
(4)银行的贷款应如何清偿?


(1)应尽快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及已设定担保的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
分)。
(2)不可以,因这一抵押担保关系已消灭(1分)。
(3)应承担连带清偿法律责任(1分)。
(4)银行的债权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1分),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得到清偿(1分)。
本题考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
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
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债权人应当在收
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说明债权人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
动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企业
破产法(试行)》第32条第1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
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保证人的担保只是人保,并不是物保,所以银行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的分
配,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本题中(4)的标准答案不正确。
〔1993年试题〕
3(本题10分)星光灯具厂和华福商业公司均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1年3月签订购销合同
,华福商业公司购买星光灯具厂价值为36万元的灯具,卖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
双方达成协议,买方同意于同年8月15日前还清全部货款,8月25日卖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月初安海F电器公司向华福商业公司追索已到期的买卖之债27万元,华福商业公司要求延期
1个月还债,安海电器公司同意华福商业公司9月底前还清债务。此后华福商业公司为了感谢
安海电器公司,向其赠送价值2万元的滞销商品,供其分发职工福利。华福商业公司于10月5
日还清了所欠27万元货款。10月中旬法院根据星光灯具厂的申请,执行星光灯具厂诉华福商
业公司一案,发现华福商业公司亏损严重,账面出现赤字。华福商业公司此时也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
简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该破产案件?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如何处理对调解书的执行问题?
(3)从法律上应如何评价华福商业公司与安海公司之间的赠送行为?为什么?
(4)本案所交待的单位中,是否有单位在破产程序中应该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是什么?

(1)适用民事诉讼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处理本案(1分);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1分)。
(2)应中止对调解书的执行程序(1分),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
院申报债权(1分)。
(3)赠送货物的行为无效:(1分),因为按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
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1分)。
(4)星光灯具厂应参加债权人会议(1分)。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A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1分)
;B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1分);C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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