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题(13-21)
[1993年试题]
13.(本题6分)甲对乙负有金钱债务,以其末投保火险的私有房屋为乙设定了担保其债权的抵押权,该房无其他抵押权人。下文从A到F给出了若干情况,从1到5则把各种情况加以组合。请挑出其中抵押权消灭的一组的组合并在题后附表的相应栏目内有“√”标出。如认为不存在此种的组合,则在“无”字栏内标出。
A.乙与甲结婚而末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
B.该房被依法没收
C.第三人丙依继承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
D.该房失火焚毁
E.乙支付了利息及迟延赔偿金
F.第三人丁愿对甲的债务负担代替清偿责任
①A B C D
②A B D
③B D E
④B E F
⑤A D F
组合编号 | 1 | 2 | 3 | 4 | 5 | 无 |
选择 |
☆
组合编号 | 1 | 2 | 3 | 4 | 5 | 无 |
选择 | √ |
这是以选择的方式考的案例题,其目的在于综合考查考生对某个或某些知识点的熟悉、运用情况。这类题型难度大于一般选择题且又由于选错、多选、少选均不给分,故解题难度虽小于一般案例题,但容易拉开分数的差距。本题所考的是抵押权消灭的各种情况,其中:
A.是混同,混同使主债消灭,担保从债也消灭;
B.是没收,属公法行为,使抵押标的无偿收归国有,抵押权即消灭;
C.继承不能使抵押权消灭;
D.抵押权因标的灭失而消灭;
E.抵押权不因被担保债权的部分清偿而消灭;
F.第三人愿作保证人不能使抵押权消灭,只有抵押权人同意放弃抵押权才能使之消灭。
14.(本题6分)本题从A到F给出了诸项生活事实,从1到5则给出了可能被该事实充分的民法概念。请挑出概念当中不能被任何生活事实充分者,并在题后附表的相应栏目内用“√”标出。
A.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出之物,如果将来的一定条件成就,买受人即应允许出卖人把该物买回,现在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出卖人表示卖出该物。
B.作者向报社投稿,信刚寄出,即觉得稿件观点不妥,便打电传请退原稿。
C.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发现投保人隐瞒保险标的有关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并据以确保保险费率所需了解的主要危险情况,而决定解除合同。
D.房屋承租人把承租房屋作为暗娟俱乐部,房主决定解除合同。
E.技术开发合同订立后,受托开发人因主要技术人员流失而无力承担开发项目,在取得委托人谅解后终止了该合同。
F.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收取了定金,此时有另一买主愿出较高价金。出卖人见利忘义,在双倍返还定金后,撕毁了原先的买卖合同。
①合意解除
②法定解除
③约定解除
④撤回
⑤撤销
组合编号 | 1 | 2 | 3 | 4 | 5 |
选择 |
☆
组合编号 | 1 | 2 | 3 | 4 | 5 |
选择 | √ |
本题所考查的是意思表承效力的消灭,其中
A F是约定解除
B 是撤回(要约)
C D是法定解除
E 是合意解除
15.(本题40分)甲将乙所有的房屋一幢冒充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丙。丙对于甲无权出租的事实并不知情。该房交付后,丙鉴于房屋简陋破旧,但面积颇大,院落宽敞,而且地理位置好,极有改造价值,便征得甲的同意,投人大量资金,将房屋改造成高档花园住宅。乙对房屋却另有规划,决定拆除而在原址建造写字楼大厦。当其请技术专家赴现场勘察时,发现房屋焕然一新,丙的i家居住其内。乙在问明原委之后,便请丙无条件迁出。
(一)请针对下文从A到K给出了关于乙丙之间法律关系内容的解说;而从1到5将有关解说编为组合。请选出你认为其中所含解说均为正确的组合,而在题后表格的相应编号栏目内用“√”标出。如果你认为不存在这样的组合个则在“无”字栏目内用“√”标出。本题“二”、“三”、“四”部分的回答规则亦同。(本部分满分为15分)
A.乙基于所有权,可以请求丙迁出而返还房屋。
B.设乙对于甲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予以承认(下文简称“承认”),那末,乙便当然取代甲的出租人的地位,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C.设乙承认,只须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即约定由乙取代甲在甲丙租赁关系当中的出租人地位,乙丙便形成租赁关系。
D.设乙承认,便有义务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以取代甲的出租人地位,而直接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E.设乙承认,便有权但并无义务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以取代甲的出租人地位,而直接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F.设乙承认,并同丙订立租赁合同,便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G.乙基于所有权,可以请丙恢复房屋的原状。
H.丙既不知甲系擅自出租他人房屋,在改造房屋时又征得了甲同意,因则其改造房屋行为并无过错,乙也就无权请求丙恢复房屋的原状。
I.丙改造他人房屋,属于无因管理。设其将房屋返还给乙,那末,就其改造费用,在扣除其居住期间应付的租金之后,有权请求乙予以偿还。
J.丙改造他人房屋,超出了事务管理的范畴,不能认其为无因管理。乙没有返还丙改造费用的义务。
K.鉴于乙早已计划拆除房屋,丙的改造对于乙无利益,因而没有返还丙改造费用的义务。
①A C E G F
②K J G
③A F G J
④B HI
⑤A D G J
组合编号 | 1 | 2 | 3 | 4 | 5 | 无 |
选择 |
(二)下文从A到P,给出了关于甲乙之间法律关系内容的解说,而从1到5,则将有关解说编为组合。请选出你认为其中所含解说均属正确的组合。(本部分满分为15分)
A 乙对于甲有请其返还原物的权利。
B.乙对于甲有请其恢复原状的权利。
C.甲擅自出租他人房屋,是侵权行为。
D.甲擅自出租他人房屋,是无权代理行为。
E.甲擅自出租他人房屋,是无权代理行为。
G.对于甲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设乙承认,便有权请甲返还其从丙收取的租金。
H.对于甲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设乙不承认,便只能请甲返还其从丙收到的租金。
I.对于甲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设乙承认,便有权请甲赔偿损失。
J.对于甲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设乙不承认,便有权请甲赔偿损失。
K.对于甲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不论乙是否承认,均有权请甲赔偿损失。
L.甲就其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对于乙有催告其予以承认的权利。
M.甲就其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对于乙元催告其予以承认的权利。
N.设甲本身是承租人,其对丙的擅自转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0.设甲对丙是擅自转租,乙有权解除乙甲之间的租赁关系。
P.设甲乙结成合法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共同共有,甲有擅自出租房屋行为便获得了乙的承认。
①A B C D K N ②E F G J L P ③A B F G J ④A B F G J O P ⑤H I M
组合编号 | 1 | 2 | 3 | 4 | 5 | 无 |
选择 |
(三)下文从A到F,给出了关于甲丙之间法律关系内容的解说,而从1到5,则将有关解说编为组合。请选出你认为其中所含解说均属正确的组合。(本部分满分为5分)
A.甲丙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B.甲丙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C.甲丙房屋租赁合同经乙承认才有效。
D.设对于甲擅自出租行为乙不予承认,甲对于丙的合同义务便不可能继续履行,从而须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E.设对于甲擅自出租行为乙予承认,丙对于甲便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F.设对于甲擅自出租行为乙予以追认,甲丙合同才有效。
①A C E ②B D E ③C D E ④A C F ③B C F
组合编号 | 1 | 2 | 3 | 4 | 5 | 无 |
选择 |
(四)下文从A到E是关于甲乙丙之间法律关系内容的解说,从1到4则将有关解说编为组合。请选出你认为其中所含解说均属正确的组合。(本部分满分为5分)
A.甲丙对乙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B.甲丙对乙负有返还原物和恢复原状的连带责任。
C.乙对甲丙的租赁有宣告无效的权利。
D.设甲对丙系转租,乙对甲丙的转租关系有承认的权利。
E.设甲对丙系转租,乙对甲的擅自转租行为有承认的权利。
①A B C ②A B D ③B D E ④D E A
组合编号 | 1 | 2 | 3 | 4 | 5 | 无 |
选择 |
☆(一) (15份)
组合编号 | 1 | 2 | 3 | 4 | 5 | 无 |
选择 | √ |
(二) (15份)
组合编号 | 1 | 2 | 3 | 4 | 5 | 无 |
选择 | √ | √ |
(三) (5份)
组合编号 | 1 | 2 | 3 | 4 | 5 | 无 |
选择 | √ |
(四) (5份)
组合编号 | 1 | 2 | 3 | 4 | 5 | 无 |
选择 | √ |
本题以租赁合同为中心,综合考查了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等各项债之法律关系和所有权关系等,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要求考生具扎实的民法基础,尤其是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知识。只有在学习时注意加强基本功训练,才能准确无误地确认各种法律关系。本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租赁权和所有权的关系和转让权的问题,及其相关救济。其中亦须注意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
16.(本题28分)零件制造商甲依约向整体制造商乙供应零件,乙制出整机,由零售商丙出售。然而,甲在零件制造中却未遵从乙关于零件品质的指示,遂使零件形成严重瑕疵,丙售出整机后,买主纷纷退货。经查:乙丙的零件供应合同中,订有甲无需对零件瑕疵负责的条款。
请依下文给出的条件选出你认为正确的判断,并在本题最后附表的相应栏目内用“√”标出(本题总计28分,每小题的分值除特别标定者外,均为1分)。
设丙在收货之后三个月才向乙主张产品暇疵,
(1)有权利
(2)已失权利
设丙向乙主张产品瑕疵,但乙却证明瑕疵系甲导致,并要丙直接向甲主张瑕疵,丙觉得迷惑。请问:丙有无权利直接向甲主张暇疵?
(3)有
(4)没有
设丙在收货之后六个多月才向乙主张产品瑕疵,
(5)有权利
(6)已失权利
设乙对丙的损失予以赔偿之后,请求甲对上述赔偿负责。甲不答应,称合同订有免责条款。乙反驳道: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向来要求,品质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不得销售。甲的零件存在理疵,直接导致了整机不具有同类产品所应具有的性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害交易秩序,有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免责条款就是这样的无效意思表示。甲却说:免责条款是乙同意的,又不存在胁迫和乘人之危情况,岂能无效!
(本小题满分为4分)
(7)乙的主张有理由
(8)甲的主张有理由
设乙向甲主张,甲不遵从乙关于零件品质的指示,即应对零件瑕疵负责。甲则抗辩说:双方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买卖,而不是承揽,因而甲根本不存在遵从指示的义务。乙则反驳道:双方的关系是乙订货,甲为乙生产、供货。甲当然负有遵从乙指示的义务。双方合同,其重心不在零件所有权的移转,而在零件的合质合量。‘如果要结合同定性的话,那末显然应属承揽,而不属买卖;免除瑕疵责任的条款,与合同的主旨相碰撞,从而该条款已被合同主旨所否定,而不能产生效力。(本小题满分为4分)
(9)甲的论点有根据
(10)乙的主张有理由
设随产品附送的“三包条款”载明,产品售出后发现品质问题,两周之内包退包换,三年之内免费保修。经技术监督坑关检测,该机确有品质瑕疵,而且通过维修不能使瑕疵消除。于是消费者直接找乙要求退货,乙却主张:你们的货是从丙购买的,如要退货,也应去损丙,我与丙有“三包”协议。你们来找我,我们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我爱莫能助。(本小题2分) ’
(11)乙的主张有理由
(12)乙的主张无理由
设消费者直接向甲要求退货,甲不答应,而要他们与乙丙交涉。
(13)甲的意见有理由
(14)甲的意见无理由
设消费者丁向甲要求退货,甲表示同意,把货收下,说,你买货时,货款是交给丙的;我要向丙去讨。讨来就交给你。于是甲去找丙。丙认为甲丙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因而甲无权要求退货。
(15)丙的主张有理由
(16)丙的主张无理由
设甲向丙退货失败,丁却不断向甲催讨货款。甲如实说明情况,劝丁取回所退机器,直接与丙去交涉。丁则认为甲违反了甲丁之间的约定,拒不取回机器,非要甲给付退款不可。并说,机器的毛病,正是你生产的零件不合格造成的,你无法推卸责任。请选择:
(17)甲必须负责处理
(18)甲丁之间的协议,其精神是甲应当负责找丙退货。现交涉失败,即应垫退货款。
(19)甲丁之间的协议,其精神是朋友帮忙。甲替丁找丙退货,性质是无因管理。甲退货失败,对丁并不构成违约。
(20)为妥善解决问题,甲劝丁授之以代理权,然后以丁的代理人身份去向丙退货。那样的话,丙便无话好说了。
设消费者戊在使用机器中,发生机器伤人事故,左眼眼球被击出,治疗中花去医疗费五万余元。戊就所受损害,请求乙赔偿。
(21)依产品责任制度戊有理由直接找乙请求赔偿
(22)戊无理由直接找乙请求赔偿设戊同时请求甲连带负责
(23)有理由
(24)无理由
设消费者己购得机器,无论如何也不能将其启动。可巧有一个体修理户庚云游至此,便请庚检修。庚在拆卸检查时,并无违章作业,但该机爆炸,庚受伤被截去左腿,花去医疗费三万余元,庚请己予以赔偿。己认为:1.庚承揽机电修理工作,理应具有专业技能。所受伤害,应属风险,只能自己负担,而无由推矮给己。2.庚之受伤,如论责任,完全是机器理疵导致,应当找甲或丙追究。庚则主张、伤害是在为己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已是雇主,应当对受雇人的工伤事故负责。双方争执不下。(本小题2分)
(25)己的主张有理由
(26)庚的主张有理由
设庚未能从已获得赔偿,即去曾为之修理过家用电器的某法律工作者辛的家中求教。该辛不在,其女腆说:“你的问题,大概属于产品缎疵致害。听说应由厂家负责。”辛回来后却说,此事只能找丙,如果丙不赔,那时才可以找甲。于是庚便找丙。丙认为此事太大,须找上级解决。庚又去找丙的上级,上级说,公司现在由丙承包,因而只能找丙。
(27)女保姆的意见有理由
(28)辛的意见正确
庚远在家乡的母亲得知庚受伤,便赶来探视。告知为庚投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于是庚从县保险公司获得了保险金。但同时应保险公司的要求,把其对于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了县保险公司。(本小题2分)
(29)县保险公司的要求有理由
(30)县保险公司的要求无理由
设庚认为县保险公司付给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其所受的损失,便要县保险公司按照其实际支出的医药费等来赔偿。保险公司却说,保险金只能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给付,而不以庚所受损失的数额为准。
(31)县保险公司的主张有理由
(32)县保险公司的主张无理由
设保险公司尚未答复是否给付保险金时,丙赔偿了庚。此后,保险公司不知情,也绘付了保险金。丙获知,即要庚退还赔偿金。庚通过律师壬抗辩道:保险金是依照合同取得的,取得保险金,并不使丙的损害赔偿义务归于消灭,因而丙无权请庚返还赔偿金。(本小题2分)
(33)丙的主张有理由
(34)壬的抗辩有理由
设丙对庚实施赔偿后,即请甲乙就该赔偿承担责任。
(35)丙的主张有理由
(36)丙的主张无理由
问题编号 | l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答案 |
问题编号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答案 |
问题编号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答案 | ||||||||||
问题编号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
答案 |
☆(除特殊标明分值外,其余每“√”为1分,本题共28分)
(4分) (4分)
问题编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答案 | √ | √ | √ | √ | √ |
(2分)
问题编号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答案 | √ | √ | √ | √ | √ |
(2分)(2分)
问题编号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答案 | √ | √ | √ | √ | √ | |||||
问题编号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
答案 | √ | √ | √ |
本题所涉及的主要是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瑕疵 担保责任。所谓标的物理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就其所交付标的物欠缺法定或者约定品质必须负担的责任。 广义上的标的物有理疵的给付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前者指债务人的给付是含有瑕疵的给付,瑕疵给 付构成合同违约;后者指债务人的给付人不仅是含有理疵的给付,而且其瑕疵还造成了债权人的其他损 害,加害给付不仅构成合同违约,而且还构成产品致损责任,须对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关于产品责任的承 担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关于物的暇疵,包括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表面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表面, 以及凭一般买受人的经验无需专门检验即能发现的瑕疵,我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主张权利期为 10天;隐蔽瑕疵则指存在于物的内部需经使用或者 专门检验才能发现的暇疵,我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 例规定主张权利期限为6个月。本案即属隐蔽瑕疵的 情况。本案尚涉及到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给付的问题, 因人身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故保险法第67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 利。”同样,第三人亦不得因保险金的支付而主张免 除其赔偿责任。保险金额的确定则依合同,而不是根 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额。
[1992年试题]
17.(阅读下列文字,并在相应的括号内打 “√”,同时说明理由。本题5分)
农民某甲去外地经商,将其青骡一头留给岳父某 乙使用。甲在经商地事业得意,已无返乡务农之意。 乙年事已高,青骡遂派不上用场,且需饲养照料,乙 既无力负担,又以为养而无用,颇不经济。于是将骡 牵至集市出卖,由某丙以公道价格买得,钱骡两清。 丙及围观者均以为乙系出卖自有之骡。
请选择正确的判断或结论并简要说明理由:
( )A.乙卖骡应属无权代理。理由是:
( )B.乙卖骡不属无权代理。理由是:
( )C.乙卖骡属出卖他人之物、理由是:
( )D.乙卖骡不用出卖他人之物。理由是:
( )E。设甲不追认乙的行为,该行为无效。理由是:
( )F.设甲追认乙的行为,甲丙之间的买卖有 效。理由是:
( )G.设甲追认乙的行为,甲丙之间的买卖也无从对甲生效。理由是:
( )H。甲不追认乙的行为,‘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生效。理由是2‘ ’
( )I.乙的行为本居无因管理。理由是:
( )J.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理由是:
☆B.乙无代理的意思,也未以甲的名义(1分)。
C.乙无处分权而出卖他人之物(1分)。
F.乙因甲追认而有处分权,甲丙买卖遂有效(1分)。
G.合同之债只对当事人生效,甲不是合同当事人(1分)。
I。出卖行为已超出“管理事务”的范围(1分)。
本题考无权处分。民法中有“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的格言,在本案中,乙擅自出售甲之青骡,属于无权处分。
[1990年试题]
18.(本题5分)皮某与甲乙二人欲合伙开办一 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 面协议。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皮某于是动 员胞妹皮乙支持他们2万元。皮乙表示出资可以,但 要参与合伙的盈余分配。经皮某与两位合伙人商议, 对皮乙参与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皮乙不得参与 合伙的经营活动。两年后,皮乙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 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她的2 万元,皮某不允。某日,皮某外出,皮乙找到另外两 个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碍于皮某与皮乙的 关系,两合伙人即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1.2万元现金 交给皮乙。皮某得知后十分不满,待皮乙催还剩下的 8000元时,告知皮乙该合伙已亏损3.2万元(有账可 查),皮乙的8000元应用做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 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问:
(1)该合伙人未起字号,也未推举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
(2)皮乙出资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否视为合伙人?
(3)皮乙的入伙是否有效?应否分担合伙债务?
(4)皮乙对其余的2。4万元债务是否还要负连带责任?
☆(1)允许(1分)。
(2)可以(1分)。
(3)有效(1分),应当(分担合伙债务) (1分)。
(4)应负连带责任(1分)。
本题旨在综合考查合伙的各项制度:合伙的字号、合伙人的内部关系、入伙、合伙的责任承担、退伙等。考生需要系统地掌握合伙法律体系。
19.(本题4分)秦某好友史某对秦某刚从国外带回的袖珍收录机爱不释手,遂对秦某提出:“这小收录机真不错,给我吧广秦某回答:“可以。”史某 携收录机告辞。一个月后秦某见到史某后问:“那收录机好用吗?”史某答: “效果很好!”秦某接着问: “那你什么时候把收录机的钱给我?”并告诉史某该收 录机价值7如元人民币。史某听后十分惊讶地说: “你开什么玩笑!你不是答应送给我,怎么又要起钱 来了?你真要钱,收录机你还是拿回去。”秦某即表 示,收录机已被使用过,不要了,并坚持要史某给 钱,稍少给些也可以。史某说:“你这样就太不够朋 友了,我现在就把它(指收录机)还你。接好I”说 着就从距秦某2米处将收录机扔给秦某,秦某反应不 及,收录机落地摔毁。二人反目,诉至法院。问:
(1)史某与秦某之间是否属于买卖关系?
(2)秦某与史某之间是否属于赠予关系?
(3)在收录机摔毁时,它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谁?
(4)收录机损坏应由谁负责赔偿?
☆(1)不属于(1分)。
(2)不属于(1分)。
(3)秦某(1分)。
(4)史某(1分)。
意思表示的效力。本案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并末 达成一致,因此合同还未成立,收录机的所有权还未 转移,丙收录机的损坏应由过错方负责赔偿,即由史 某赔偿。
20.(本题2分)赵某将自己摩托车租给孙某。 双方商定: “租期一年,自1986年6月15日至1987 年6月15日止。孙某每月向赵某支付租金200元, 租金必须于每月15日前付清。”孙某一开始预付赵某 4个月租金800元,4个月后,孙某就末按协定交付 租金。1987年2月,孙某将摩托车交还赵某,要求解 除租赁关系,并要求迟一两个月交纳后4个月的租 金。1989年初,赵某听到法制宣传广播,宣讲《民法 通则》,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赵某于当日向人民法院 起诉。问:
赵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保护?为什么?
☆(1)不能(1分)。
(2)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保护时效为一年(1分)。
本题考权利的保护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3 ·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末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1.(本题5分)王某出国定居前欲将自己的 8000元钱送给季某,便用季某的名字将该8000元存 入银行,将存折和一台电视机一并送给季某。并附一 短信,上面写道:“请收下这些钱和电视机,以慰藉 你那曾在初恋的苦水里浸泡过的心。”王某出国一个 月后道车祸身亡。王某的姨母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 出,王某自幼失去父母,是自己一直供养他长大和念 完大学。现孤独一人,且年事已高,生活无着,王某 工作以后,从未给过自己一分钱,出国前未留下任何 赡养费用,出国后也未寄回任何费用,甚至连在国外 的通讯地址都没有告诉自己。现王某死亡,因此,要 求季某从王某给她的钱中拿出5000元赡养费。与此 同时,法院查明,王某出国前尚有500元税款末交, 另有向原单位借的1800元差旅费尚未归还。问:
(1)王某生前的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部分有效(1分),因王某的赠予中部分违法(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1分)。
(2)应从王某先前赠予季某的电视机和存款中付 一部分给孙某作赡养费(1分),应扣除税款和差旅 费(1分),余额应判归季某所有(1分)。
本题考查的是处分自己的财产与承担赡养义务 之间的关系。本案中赠与的部分有效是因为王某末对 孙某尽到赡养义务,应在财产中留出一部分给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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