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题(1-12)
[1999年试题][本题13分)
1.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
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
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干元,余下款项
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
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
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
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
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
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干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
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
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
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干
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
为3个月,租金2D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
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1)由乙承担。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
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
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第142条)
(2)乙享有所有权。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
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
息,归买受人所有。(第163条)
(3)由乙负担。民法通则规定:动物致损的侵权
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第127条)。
在本案中即为乙。
(4)效力未定。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
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
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51条)。在此之前
即属效力未定。
(5)能。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
人。
(6)有效。租金属孳息。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
定,应归乙所有。
(7)无效。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
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91条)。
这是一道综合了民法通则、合同法与担保法的
试题。所考知识点包括风险的承担、孳息的归属、动
物侵权的责任入、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善意取得、
定金的数额等。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时应将各部门法
融会贯通。事实上,这些问题均可统一归至民法基本
原理之下,因此,只要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原理,无论
怎么出题,均是万变不离其宗。

[1998年试题]本题13分
2.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
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以自己的一套价
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
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
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
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
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
干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
鸡的款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
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和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
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
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
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
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钱设备期间,不慎将该
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
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现问: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
使质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
权利?为什么? ’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贷款,合同中规定的
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费用,该请求应否
支持?为什么? —,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
否成立?为什么?
☆(1)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
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
等,故该字据有效。
《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42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
以无地上的定着物的土地位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
位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
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
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
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
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2)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己移交质
权人占有。
《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入
占有时生效。”
(3)朱与蒋之间成立承揽法律关系。朱是定作
人,蒋是承榄人,之后朱与蒋之间因承揽合同发生的
债权发生留置关系,朱是债务人,蒋是债权人,留置
权人。
(4)因抵押物末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
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担保法》第43条:“当事
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
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末办理抵押物登记
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
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所以应由蒋行使优先权。
(5)可以。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
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
者不能相互代替。
(6)不应支持,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合同的
履行地点应为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即县良种站。
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
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
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
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
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
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
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
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
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
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
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
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
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
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
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
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
的权利。”
(7)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
作为免责事由。
[1997年试题]每题10分

3.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
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
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
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
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
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末及
时得到供水,致秧苗损失5千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
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
因此受损,需花2万余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
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千元。由于发生了上述
情形,乙村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村秧苗损失可向谁索赔?为什么?
(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
么?
(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6)乙村如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乙
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丙享有何种权利?
☆(1)甲、乙、丙三村对水库的共有关系;丁
村对甲、乙、丙的侵权关系;丁村对甲村鱼等损失的
侵权关系;乙村与庚村的合同关系;戊村对丙村的侵
权关系
(2)有效。丙村对水量为按份共有,有权以自己
份额转让他人。
(3)向丙村索赔。合同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向另
一方当事人索赔。
(4)甲、乙、丙可作为原告起诉。堤坝为甲、
乙、丙三村所共有。
(5)由丁村赔偿。是丁村的侵权行为(挖缺堤
坝)造成的鱼苗损失。
(6)乙村应通知甲、丙村。甲、丙村在共同条件
下具优先受偿权。
本题意在测试考生分析法律关系的能力,这是
一种基本功训练,在以后的试题中将经常出现,这是
常考的能力点,须加以注意。须特别指出的是第(3)
问,这是合同因第三人过错而未履行而造成损失的赔
偿问题,在损害赔偿中须以基础法律关系为依据,故
丁村可依合同关系向丙村索赔,然后可由丙村依侵权
关系向戊村索赔。

4.红旗商场规定其下属中的百货、家电、食品
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可以使用红旗商场的名义和公
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1995年11月
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
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
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为担
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华奥商场书面承诺对
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此
外,百货组还以红旗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
向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1月5日,
百货组派人到丰华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
包,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l05包,双方人员当时
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
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问(1)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
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
承担?为什么?
(3)该批货物中的1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
担?为什么?
(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
质?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5)华奥商场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在清偿权
时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红旗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如
何界定。
☆(1)有效。百货组经红旗商场授权可使用其
名义。
(2)由红旗商场承担,享有。百货组不具主体资
格,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由红旗商场承担。自提货物之合同履行时间
为提取货物之时,本案件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卖方已
履行合同。
(4)不当得利。由丰华服装厂承担,善意之人获
利返还以现存利益为限。
(5)华奥商场之保证责任范围为4辆抵押车之外
的债务。清偿债权时应先以4辆抵押车实现,不足时
再由华奥商场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考点较为综合,包括合同的效力、担保、
不当得利。要求考生在掌握相关知识的基础之上灵活
将之运用,这是能力型的题,为律考案例题出题的趋
势所在。

[1996年试题]
5.(本题5分)甲乙签订广告承揽合同,约定:
甲为乙制作一广告牌,并负责安置于乙地火车站客运
人口处,费用为1.2万元,乙预付3000元。数日后
甲将广告牌制作完成,并安置于站内乘客检票处。乙
发现后提出异议,认为甲应将广告牌安置于候车大楼
外大门处,并表示如不照此办理,则解除合同。甲则
认为乘客检票处即为客运人口处,并提出合同约定的
广告定作安置费用是参照检票处广告牌设置费用的标
准收取的,现乙要求安昼于候车大楼大门处需要加收
1万元,且需承担1000元的搬移费。由于双方对合同
约定的客运入口处的含义理解未达成一致,乙拒绝支
付余下的费用9000元,遂起纠纷。根据上述案情,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争议屑于合同争议中的哪一类?
(2)本合同是否屑于重大误解?为什么?
(3)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乙起诉甲,应向哪一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案应如何处理2
☆(1)属于合同条款文义之争。
(2)不属于重大误解。本案是合同条款不明确所
引起的纠纷。 
(3)有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
法,故有效。
(4)向甲方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5)由人民法院在探求当事人真意的基础上对不
明确之条款进行解释,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方
法。
本题关键在于重大误解与合同条款不明确之间
的区别。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入乘对方
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
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
乘人之危。”本案中合同对广告安装处所“客运入口
处”并末界定,属不明确之合同条款,不属重大误
解。故其补救办法是当事人若不能通过协商使之明
确,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加以解释,解释须依遵循文义
解释和探求真意解释原则,文义既不清晰,便当探求
当事人真意。

6.(本题3分)女青年杨某在治病期间,同意医
院将其与医生的谈话场面及病体拍照。此后,医院多
次将这些照片在专家参加的研讨会上向与会者出示。
一次该医院为宣传优生优育,举办了为期1个月的
“优生优育展览”。展览中选用杨某两幅照片,一幅是
杨某和其他患者一道与医生座谈,其中杨某的形象非
常丑陋;另一幅是杨某的眼睛部分用布条遮盖的病体
裸照。杨某知道上述两事后,非常气愤,向法院提起
诉讼,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要求其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现问(1)医院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杨某人身
的侵犯?
(2)杨某可否请求得到法律的保护?
☆(1)不构成对人身权侵犯n
(2)既不构成侵权,杨某之请求便不能得到法律
支持。
本题关键在于认定是否侵权。医院将其照片在
研讨会上及在优生优育展览会上出示,并末以营利为
目的,其目的在于科学探讨与宣传,是为公益目的,
故未侵犯杨某之肖像权。杨某之病体裸照展出时,已
用布条遮盖其眼睛,隐去了本人的主要外在特征,故
亦末构成侵犯名誉权。另医院将杨某之照片拍下是征
其同意的。

7.(本题12分)刘玄、关云、张翼于1994年8
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玄保
管。同年10月,刘玄出差遇赵华,赵愿购买此画,
刘玄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赵。事后,刘玄告诉
关、张。关、张要求卖画的款项,刘玄便分别给了
关、张各1.5万元。
赵华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
元卖给王海。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华即将
画交付给王海,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
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
内该收藏品展览末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
海。依此约定,赵华将画交付王海,王海亦先期付价
款4万元。王海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焙耀此
画,他的朋友黄健也表示喜欢此画。1995年3月份黄
健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黄健买到之
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核店装
裱。由于黄健末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核店
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健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的费用,
但黄健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
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健。黄健不同意装
裱店的这一作法。
赵华于1994年12月与王海签订了合同后,因经 2
营借款需要又于1D5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虎,
周虎以前即知赵华有这样一幅画。周虎后来在装祷店 
看到此画,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赵华在抵押该画之
前,已将其卖给王海,而王海于1995年4月份因遇
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子继承,遂找赵华说
理。赵华得知后,找到黄健,要求黄健或者返还该幅
画,或者支付王海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问:(1)本案各个阶段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
系?
(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
务、责任情况,现问:
①刘玄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与赵之间的买卖行
为是否有效?
②赵华与王海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
所有权何时转移?
③王海是否有权出卖该画,黄健能否取得该画的
所有权?
④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⑤赵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借款,周的权益能否
得到保护?
⑥赵华对王海的债权,应由谁承担?
☆(1)主要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共有关系;
买卖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抵押关系;留置关
系;继承关系。
(2)①刘玄无权出售该画,刘与赵之间的买卖行
为有效。
②赵华与王海的买卖合同成立,该画之所有权自
约定之日,即条件成就之日起转移。
③王海无权出卖该画,黄健能取得该画的所有
权。
④装按店的做法不合法。
⑤赵能以该画作抵押向周借款,周的权益能得到
保护。
⑧赵华对王海之债权,应由王海之继承人即其妻
子承担。
本题所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本案中刘玄擅自
出售该画本届无权处分行为,但事后已得其他共有人
即关、张同意,故为有效。赵华自刘处取得该画之所
有权,其与王海之间的买卖合同的附条件之法律行
为,若所附条件不成立如所有权转移,在附条件未实
现之时,王海末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故其无权出售该
画,但黄健属善意取得,应予保护,而赵华以其依然
享有所有权之画作抵押当为有效,周虎之权益保障可
依抵押之物上代位性移转至赵出售该画后能得的价
款。黄健基于善意取得可取得该画之所有权,故赵华
无权要其返回该画,赵对王之债权依法由其继承人承
担,故王海之妻子须在遗产范围内承担1万元债务。
另装按店留置黄健之画后,依照担保法规定应当确定
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故装裱店在30日后即处置该画的做法违反法定期限,
当属无效。
[1贴年试题]

8.(本题4分)王涛于1994年7月15日晚骑自
行车上夜班,途经某工厂门前的公路时,突然发现前
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但终因距离太近来不及躲避
而摔倒,造成“下领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等损
害后果,花去医疗费4500元。经过调查,该井盖是
市政公司于1个月前更换的。更换时该井盖有不明显
裂纹,但因井盖已用完,施工人员认为一般不会影响
使用,就没有对该井盖再换新的。出事当日上午,工
厂的一超载汽车进厂门时将该井盖压塌,但工厂既未
告市政公司,也末设置示警标志。
问:王涛所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女工厂与市政公司应当对王涛所受到的损害承担
民事责任(2分)。市政公司装置不合质量要求的井
益,主观上有过错,其行为是造成王涛摔伤的原因之
一(1分)。工厂超载汽车压塌井盖,但工厂既未告
知市政公司,又不设置示警标志,是造成王涛摔伤的
主要原因(1分)。
本题设计较为简单,单纯是考民法中实行过错
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一般认为一般侵权行为
的构成要件为:须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须受害人受
到损害;须致害人有加害行为和须加害行为与损害之
间存在因果联系。分析此类案例便是从要件中着手。

9.(本题10分)被告人谭德,系国营N公司业
务员,1992年年底,谭与另一业务员陈明代表公司在
广州按合同接受37200打进口“引擎整修剂”时,陈
发现溢货现象,即港商多发了货,陈将此事告知谭
后,谭将此300打整修剂以每打280元的价格卖给个
体经营者王某,并要王将8.4万元货款汇至谭原来工
作过的S外贸公司的账上。S外贸公司的财务人员按
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从银行提取现金3.1万元交给
了谭。谭则以个体经营者王某的名义,以借款为名填
写了借文单。案发后谭供称,S外贸公司给他的3.1
万元,是他为自己原来工作过的单位做了8.4万元
“贡献”后所得到的奖金。后经查证,溢货实为210
打。
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谭卖给王某的300打整修剂均届国家财物,谭的行为
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所侵吞的财物中有
210打是港商多发的货物,所有权当属港商,既非国
家财产,也非集体财产,故谭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仅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对于私自卖掉的属于N公
司的如打应认定为是贪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谭卖
掉溢货210打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法的一般违法行
为,不构成犯罪。谭误将属于N公司的如打变卖属
于对象认识错误也不构成犯罪。现问:
(1)谭德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为什么?
(2)谭德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
什么?
(3)谭德误将属于N公司的如打整修剂当作溢
货转卖是何性质?为什么?
☆(1)谭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1分)。谭是国
营N公司的业务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1分)。
N公司对于港商多发的货物,有保管义务,港商在法
定期限内追索,N公司应予返还(0.5分)。如超过法
定期限,港商不追索,依法应上交国家,故此溢货属
国家财产(o.5分)。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利
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分)。 ;。 ’
(2)谭德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1分)。不当
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的
损失(0..5分);发生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债务
人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债权人(o.5分)。本案中,
不当得利的债务人应为N公司,而非谭本人(1分)。
港商作为受损失人也不会找谭追索,只会找N公司
追索(1分)。
(3)谭德将本属N公司的90打误认为是溢货而
变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1分)。但是,这90打从
法律性质上讲,应视为国家财产,故谭变卖如打的
行为也属贪污(1分)。:
本题兼跨民法、刑法两领域,其行为性质是相
承的: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侵占他人利益、刑法上的
贪污亦是侵占“他人”利益,此“他人”为国家,区
别只是危害性程度上的不同。可见,各部门法之间是
相通的,很适合考综合性试题来测考生能力,须加以
注意。

10.(本题11分)陈文雄是四海贸易公司的业务
科长。19R年6—月因其个人的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
国栋,说是因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吕国栋同
意借款,’但要求陈文雄提供担保。陈文雄找到他的小
学同学王卫东,说是因四海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
急,由于资金不足需向吕国栋临时借钱5万元,7月
份就可以偿还,请求王卫东为借款作担保。王卫东由
于与陈文雄从前有同学关系,而四海贸易公司实力雄
厚,遂同意作担保。王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
裕,吕国栋见王卫东作保证人,遂同意借款。吕国栋
与陈文雄签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文雄填
上了四海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
公章。在保证人一栏,王卫东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陈文雄拿到款后,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
满,陈文雄无力偿还借款,吕国栋要求保证人王卫东
还款,王卫东则认为自己是因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
代为偿还。问:
(1)本案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
☆(1)本案涉及以下几种民事法律关系:A.陈
文雄盗用四海贸易公司名称的侵权法律关系;B.陈
文雄盗用四海贸易公司的名称;C.王卫东与吕国栋
之间保证合同关系;D.陈文雄与王卫东之间的担保
合同关系。(每点1分,共4分)
(2)陈文雄盗用四海贸易公司名称与吕国栋之间
的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1分),对陈文雄盗用四海
公司名称所为行为的后果,四海贸易公司不承担民事
责任,而应由陈文雄个人承担民事责任(1分)。
(3)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无效民事行为(1分)。
因陈文雄的欺骗行为,使王卫东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
示,是无效的(1分)。
(4)本案中由于借款合同无效,吕国栋只能请求
陈文雄返还本金(1分);由于保证合同被撤销后亦
是无效的,所以王卫东有权拒绝为陈文雄偿还借款本
息(1分)。
另外,陈文雄盗用四海贸易公司的名称,应承担
侵犯名称权的民事责任(1分)。
本题基本上是一种基本功训练,要求考生运用
较为扎实的基本功去一一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
关系及其效力,这就提醒考生在学习法律过程中不能
死记硬背、只抠法条,还必须加强民法基本理论的学
习。

11.(本题8分)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
送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
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
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人自来水即向生猪喷
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验
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后查该喷雾器售前曾借给农
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
(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
(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
(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
(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1)可以(1分),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
约定的质量条款(1分);
(2)农资公司(1分),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
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直接原因
(1分);
(3)没有(1分),因张、杨不知道,也不可能
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1分);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1分),因农
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是运输途中发
生问题的(1分)。
本题要求考生掌握的是合同因第三人过错而导
致不能履行的处理。在解题中,须注意分清以下法律
关系:农场与肉食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农场与运输
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公司与农资公司的买
卖合同关系。最后的责任承担者是农资公司,因其违
反买卖合同的理疵担保责任,但每一当事人的求偿须
依其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12.(本题8分)菜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
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
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2张,言明如得奖即归持
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
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
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
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一等
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
贺某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二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
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
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
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
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
允,贺诉至法院。间:
(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
么?
(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
么?
(3)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
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
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应归丁某所有(1分),因学校已言明在
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
于赠与行为(1分);
(2)应归贺某所有(1分),因贺已登记奖券号
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1分)3
(3)无效(1分),因奖券已经交付,赠与行为
不得撤销(1分);
(4)借贷关系(1分),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
项(1分)。
本题要求掌握的是奖券的利益归属,这种案例
很常见。分析此类案例时关键在于确认奖券的所有权
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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