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项选择题(31-73)

31.公民甲从兴华商场买了一瓶红星肉厂生产的熟食罐头,吃后中毒住院,共花去住院费等共计200元。经查,该批罐头由兴华商场委托湖月运输公司运回,该运输公司末采取冷藏措施,致使罐头有一定程度的变质。运回后兴华商场交由天天储存公司储存,天天公司也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罐头进一步变质。本案中公民甲应向谁请求赔偿?
A.兴华商场或湖月公司
B.兴华商场或天天公司
C.兴华商场或红星肉厂
D.天天公司或湖月公司
☆C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损的责任承担人。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产品责任,不论原因为何,受害者均应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请求赔偿,如果待查清案情后真正责任人应为运输者或仓储者,由销售者或生产者在向受害者赔偿之后再向运输者或仓储者请求赔偿,这种做法是为适应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目的是能保证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2.某招领处将招领期已过的一块瑞士罗马表以拍卖的方式卖给公民甲,公民乙将该表盗走并以较低价格卖与公民丙。公民丙又将表丢失,被人捡到送失主招领处。经查,该表原为公民丁所有。现公民甲,丙丁都向招领处主张该表的所有权,该表应归谁所有:
A.应归公民甲
B.应归公民丙
C.应归公民丁
D.应由公民甲、丙、丁共有
☆A
所有权的取得。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若标的物于招领期限已过之时被卖于他人,则该他人取得该物所有权,故本案中甲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丙不能取得该表的所有权。因其卖与乙的是自甲处愉得的手表,而偷盗之物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之要件之一便为“该标的物系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无权处分人占有。”因甲已取得该表之所有权,原丢失人丁便失去其所有权。

33.张甲欲开一饭店,便与高级厨师李乙商量,欲诸李乙加盟。并说,你无需投资,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了,利润你得三,我得七。李乙应允。第一年,饭店获利颇丰,按三七分成,张甲获利21万元,李乙获利9万元。第二年饭店出现中毒事件,顾客索赔70万元,顾客应向谁索赔:
A.只能向张甲
B.应首先向张甲索赔,不足部分方可向李乙索赔
C.应向张甲索赔49万元,向李乙索赔21万元
D.可向张甲,李乙共同索赔70万元
☆D
本题考合伙人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35条的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内部盈余分配与责任分担约定只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故本案中顾客可向张甲和李乙共同索赔全部金额仍万元。

34.1992年甲乙签订了一份转让房屋协议,甲将自己三间破旧私房作价3万元转让给乙。乙居住一年,于19明年又将该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于194年又将该房屋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丁。上述转让均末办理私房过户手续。1995年由于该市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15万元。因前述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甲、乙、丙、丁四人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现问该房屋应归谁所有?
A.应归甲所有
B,应归乙所有
C,应归丙所有
D.应归丁所有
☆D
本题考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房屋作为不动产,买受人取得其所有权时,该履行法定公示手续,原则上不动产之公示方式为交付和登记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历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可知甲乙、乙丙、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均为有效,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35.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医院住院一年零三个月。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宅。现问,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
B.李村
C.县城关医院
D.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
☆A
本题考住所的确定。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到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6.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依据是什么?
A.委托合同
B.委托授权 
C。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
D.委托合同或委托授权
☆D
委托代理权之根据。民法通则第以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代理权的授与是单方行为,委托合同只是其基础关系。

37.甲向乙借款2万元,并由丙从中作保,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甲请求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乙应允,但提出推迟一年期间的利息为30%,甲同意,并签订了变更合同协议。甲、乙将变更合同的内容告知了丙。丙当时碍于情面,口头表示同意。后因甲到期不能还款,进发生纠纷。丙应承担什么责任?
A.丙应对该2万元借款及其推迟一年期间的30%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B.丙应对该2万元借款及其推迟一年期间的法定存款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对该2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推迟一年期间的利息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D.丙对该2万元借款及其推迟一年期间的利息均不承担保证责任
☆D
本题考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担保法》第3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丙并未书面表示同意。

3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铝锭100吨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在1年内分为三批交货,不料合同签订后一个月,铝锭价格上涨了60%,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请求相应提高价格,被乙公司拒绝,双方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对合同中约定的价格适当作了提高。法院这一判决依据的是民法中哪一项原则?
A。自愿原则
B.情势变更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B
本题考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可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变更的一项法律原则。

9.杜某8岁的儿子在校上学期间,因与同学发生口角将潘某打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一损失应由谁负责?
A.杜某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B.杜某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C.学校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负连带责任
D.学校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B
本题考被监护人致损责任承担问题。民通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1996年试题][每题1分)
40.李玉向刘文借了2千元钱,约定1995年1月1日还款。因李玉届期未还,刘文于1996年2月3日向李玉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款,李玉于1996年2月10日收到这封信。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何时中止或中断?
A.从1996年2月3日中断
B.从1996年2月3日中止
C.从19N年2月10日中断
D.从19N年2月10日中止
☆C
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本案涉及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另外,非对话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我国采到达主义(可参见1997年第27题单选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41.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哪一原则?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D
民法基本原则的应用。诚实信用的基本含义是自觉按市场制度中对待的互惠性原理办事,在订约时,诚实行事,不欺不霸;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约。在本案例中,何某隐,瞒真实情况,以欺诈的方法与张某进行交易,违反的正是诚实信用原则。

42.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干元的财产损失。甲与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干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
A.仍有权就其余5千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有权就其余5干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
C.就其余5干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
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付的3千元
☆A
连带之债的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又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对于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因清偿、提存、抵消免除等而使债部分终止的,就发生终止效力的债务,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免除其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故已履行的4千元便已终止。侵权之债为法定之债,不能由当事人协议变更,故所达成的乙丙不再承担责任的协议无效,甲仍有权向乙、丙、丁三人主张连带责任。

43.甲常为乙制作手工制品,历来都是由乙按数量向甲支付一定的预付款。这次由于数量较大,乙提出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将预付款改为定金。由于甲是文盲,乙给甲讲合同内容与以往的做法完全二样,甲 遂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A.可撤销,因为甲是重大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
B.无效,因为甲是因受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
C.无效,因为甲所作出的是虚假意思表示
D.无效,因为甲是在乙乘人之危情况下而为的意思表示
☆B
本题考重大误解、欺诈、乘人之危等概念之间的区别。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通意见第船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44.胡某陪同其12岁的女儿胡红到某公司购了一架钢琴,逾期没有支付价款,现公司要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的书面通告于什么时候生效?
A.在送达胡红时生效
B.在送达胡某时生效
c.在送达胡红并胡某时生效
D.在送达胡红并告知其转交胡某时生效
☆B
本题考意思表示对相对人的约束力。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5.朱其买了一台打稻机,为了避免邻人借用,将主轴上的固定键卸下,逢人来借用时就称机器坏了。一日,朱某的好友林某来借,碍于情面,朱某只好借给他,但忘了将固定键装上,林某在使用时,滚桶飞出,将其子打伤。对于林某父子所受到的损害朱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A.朱某不承担责任。因为他与林某是一种无偿的借用关系
B.朱某应当给林某及其子以适当的补偿,否则有失公平
c.朱某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D.朱某明知借用物有瑕疵的不加说明,所以承担赔偿责任
☆D
本题考瑕疵担保责任。一般而言,借用为无偿法律关系,出借人不需承担暇疵担保责任,但为了保护借用人之利益,以达到法律衡平保护,在出借人明知该物有理疵而不加以说明时,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6.杜某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提货单、现金等财物。杜某在现场等侯了一会儿,未见失主,就携包上班。次日杜某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000元”。杜某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把皮包返还给失主。但在杜某向失主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杜某应当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
A.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B.无偿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但无权获得报酬
C.归还拾得物,无权要求失主给予报酬
D.归还给得物;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000元的酬金
☆D
本题考拾得物的处理。在本案中林某应归还拾得物,且法律并未禁止拾得人可取得报酬,因此当事人之间约定有报酬的,应予支持。这是私法自治的表现。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47.在保证担保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
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种权
C.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两年
D。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不受此限制
☆B
本题考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8 请选出下列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可以为保证人的选项。
A。学校、幼儿园;医院
B。社会团体
C。国家机关
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C
本题考特殊的保证人的单位。《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49.在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权利?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D
本题考抗辩权的概念。所谓抗辩权指的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有必要将之与其他权利区分开来: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请求权是特定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一定给付的权利,如债权;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犯.甲厂向乙厂购买了10吨水泥。在装车时,乙厂工作人员误装了12吨。甲厂提货人员也未察觉。甲厂汽车在途中翻入河中,水泥全部损失。甲厂应向乙厂支付多少吨水泥的价款?
A.12吨水泥的价款
8.10吨水泥的价款
C.6吨水泥的价款
D.2吨水泥的价款
☆B
本题考不当得利的处理。不当得利依利益受领人是否知晓其利益为无法律上原因可分为善意不当得利和恶意不当得利。其中善意不当得利指利益受领人不知其所得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此种情况的处理为若该利益不存在时,适当减免其返还责任。本案中甲厂对于多装的2吨水泥便属善意的不当得利,因此这种情况下无需返还该利益,即只需支付10吨水泥价款。

51.赵文和周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将其出租给郑流。在租赁期间,周成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现赵文和郑流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应当卖给谁?
A.在同等条件下由赵文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郑流优先购买
C.根据赵文与郑流的实际情况,视双方实际需要程度确定由谁购买
D.在同等条件下由周成决定出卖给谁
☆A
本题考优先购买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赵文和郑流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赵文之优先购买权源于其与周成对房屋之共有关系,郑流之优先购买权则源自对该房屋的承租权,其各自权源一为物权,一为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源于物权(共有)之优先购买权应优于源自债权(租赁权)之优先购买权。对本案的处理,法律未设明文规定,且理论上亦存在较大的争议,并末形成通说。因此在寻求唯一正确答案的单选题中考这一问题似缺明智。

[1995年试题][每题1分)
52.张强7岁,有绘画天才。他作的画很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还获了奖。张强对他的绘画作品( )
A.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不论作者有无民事权利能力。
B.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C.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作者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D.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要求作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
本题考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而具有的一种能力。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
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53.无论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法人( )。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D
本题考清算时法人的存续问题。民法通则第46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终止后其主体资格即告消灭,类似规定亦可适用于非企业法人中。清算发生在终止之前,故它并不意味着法人主体资格消灭,但清算时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可从事情算范围之内的活动。

54.杨志军的单位今年又盖了一批房屋,杨估计自己可以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先按房屋面积买了一些纯毛地毯,准备搬进新居时铺上。但到时杨未能分到三居室房屋。杨购买的行为( )
A.是无效行为。因为杨购买地毯的动机没有实现,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B.是可撤销行为。因为杨对于购买地毯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
C.是有效行为。因为该行为虽有误解但不是重
D.是有效行为。该行为的效力与单位分房之间没有内在联系。 
☆D
本题考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或存在于主体、或存在于内容之中,皆与合同本身有内在联系,本案中即属两事实无内在联系,不能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

55.在一建筑承包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工程费为65万元,工程竣工时费用增减误差不超过10%,承揽人在工程竣工后,计算的工程费为120万元,定作人计算则为70万元。定作人在与承揽人结账时说:“只能按70万元结账,否则就只有打官司。”承揽的人为避免麻烦遂表示同意并以定作人的计算结果结账。对此( )。
A.承揽人有权以受到定作人胁迫为理由,主张其意思表示无效。
B.承揽人有权以定作人的行为是乘人之危的行为为理由,主张其意思表示无效。
C.承揽人不得以受到定作人胁迫为理由,主张其意思表示无效。
D.承揽人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理由,主张撤销其行为。
☆C
本题考胁迫之概念。本案中定作人说:“否则就只有打官司”。只是表明其态度并无给对方造成损害之意;不属胁迫行为。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56.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1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5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1张中了头奖,可得彩色电视机1台,该电视机应当( )
A.归立新学校所有。
B.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C.归王某所有。
D.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
☆A
本题考代理之效果归属。本案中王某以立新学校的名义购买电教器材,该行为即为代理行为,故奖券及其中所得的电视机均应归立新学校所有。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57.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王进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商店出售。张军从寄卖商店得手表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杜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过的工人陈平。这块手表应归( )。
A  王进所有
B.张军所有
C.杜兰所有
D.陈平所有
☆C
本题考所有权的取得。该题的解题思路与理由均同于1997年的单选策32题,可参见。 

58.养牛专业户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蒋某恐此牛病传染,将其抛弃野外。农民刘某经过此地发现此牛并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竞成为一头高产奶牛,一年后,蒋某听说了此事,要求刘某将牛还给他。刘不允。依照法律蒋某( )
A.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取得此牛是不当得利。
B.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病牛支出的费用及劳务费。
C.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蒋某的所有权已因抛弃消灭。
D.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有权要求刘某给以适当补偿。
☆C
本题考所有权之消灭。所有权的消灭方式有多种,其中行使其处份权能将其抛弃即为其中之一种,他人对于该抛弃物的先占便原始取得所有权,原所有 权人不得要求返还。

59.甲工厂欠乙公司枷万元贷款。现在甲工厂经营管理不善,负债累累,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务因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 )。
A.债的解除
B。债的混同
C.债的抵消 
D.债的免除
☆B
本题考债的消灭方式。债的消灭方式有屉行、免除、抵消、混同和提存五种。其中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而为一的情况。本案中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便与乙公司合而为一。

60.甲厂向乙大学函表示: “我厂生产的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 “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在这一过程中,( )
A.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已成立。
B.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
C.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双方均末履行已生效的合同。
D.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附条件地接受甲厂的要约,是一种新要约而非
承诺。
☆D
本题考合同的成立。合同一般经要约、承诺而成立,受要约人须对要约完全表示同意方构成承诺,若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修改后表示同意,不是承诺,而是由其发出的新要约(反要约)。此时合同并未成立。

61.冯某将房屋2间,租给陈某居住,约定的租赁期限是5年。在第三年的时候,冯某不幸去世,该2间房屋由其子冯忠继承。冯忠( )
A.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冯忠是房屋的新所有人。
B.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但应当给陈某以适当补偿。
c.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陈某依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使用权对房主继续有效。
D.无权收回房屋,应当与陈某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C
本题考承租权之效力。关于房屋所有人更换,该房屋之上所设租赁的效力问题见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1994年试题][每题1分)
62.甲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A.权利不受侵害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情势变更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D
本题考民法基本原则的运用。参见1996年单选第41题。

63.下列各项中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的原因是:
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辞去代理
D.代理人死亡
☆B
本题考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则不必然引起代理关系的终止(具体可参见1朔年多选第63题)。

64.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
A.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B.单方责任与混合责任
C.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D.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D
本题考民事责任的分类方式。归责原则是依过错为标准而确定的,依此可有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分。

65.“房屋租赁,水井及水沟的修浚由出租人负责,费用由出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
约定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体现的民法原则是:
A.责任法定
B.契约神圣
C.合同优先
D.所有权限制
☆C
本题考民法的基本理念。合同优先体现的是私法自治的民法理念。

66.某甲因外出而委托某乙全面照看其8岁的儿子某丙。某日,某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干元。这一损失应由:
A.某甲承担,如某乙有过错,某乙负连带责任
B.某甲承担,如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乙承担
C.某甲承担,因某甲是某丙之父,某乙概不承担
D.某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A
本题考无行为能力人致损的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67.甲将房屋两间出租给乙,租期至1997年12月止;1994年3月甲将此两间房屋卖给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出租人为丙,承租人为乙
B.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出租人为甲,承租人为乙
C.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但甲应补偿乙的损失
D.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但丙应补偿乙的损失
☆A
本题考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可参见194年单选第71题。

68.沈某雇姜某、程某为其建房。某日,姜、程砌砖时一砖掉落,将在附近玩耍的小孩砸伤,花去费用600余元。小孩父母向沈索赔,沈答曰系姜、程造成的损害,应由他们二人负责。姜、程则认为自己是沈某所雇,且小孩自已跑到工地玩耍,父母看管不严,故无论怎样也不是他们二人的责任。小孩父母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应是:
A.由沈某承担责任,因沈某是雇主
B.由姜、程承担责任,因损害是他们二人过错所致
C.由小孩父母承担责任,因其疏于监护
D.由沈某、姜某、程某负连带责任
☆A
本题考雇主责任。关于雇主责任,我国法无明文。但我国民法理论、司法实践和外国立法例均予以承认,雇工在为雇主处理事务时,表现的是雇主的人格,理应由雇主对外承担责任,这是一种替代责任。

69.某幼儿园一群幼儿围着火炉烤火,教师张某离园取东西。幼儿甲玩火点燃了幼儿乙的衣服,乙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将火扑灭。经检查乙被烧伤面积达35%,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3M0余元。这一损失应:
A.由幼儿园承担,幼儿甲的监护人适当赔偿
B.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张某适当赔偿 
C.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幼儿园适当赔偿
D.由张某和幼儿园共同承担
☆C
本题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损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民通意见第1印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本案中,教师张某擅自离开,末尽到保护义务,具有过错。

70.甲厂丢失一张印有银行预留印章的支票,因支票不能挂失,甲厂在当地各报及电视台刊登遗失声明。不久,某人执此支票到乙店购买玩具,并出示了介绍信和名片。乙店末严格审验即在支票上填写了金额、用途,让其提走8000元的货物。乙店持支票到甲厂开户行兑付,银行称该支票已经声明作废,予以退票。乙店找到甲厂,甲厂以与乙店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贷款。对此损失应由:
A.甲厂负责赔偿,因系甲厂遗失支票而损失
B.甲厂负责赔偿,乙店因审证不严应酌情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C.乙店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因其审证不严且支票已声明作废
D.乙店自行承担责任,甲厂有过错也应酌情赔偿一部分损失
☆B
本题考支票的效力。支票丢失,依我国法律必须申请公示催告,自行刊登的遗失声明并无法律效力,且支票作为票据具无因性,不因其基础关系而影响效力,故在本案中甲厂应负责赔偿,但乙亦存在审证不严之过错,须自行承担适当责任。

71.刘洋夫妇于1986年承租黄某私房2间,租期10年。同年收养13岁男孩王真为养子,三人共同生活。1990年刘洋妻子病逝,第二年刘洋病逝。黄某要求收房,王真因无房可搬而予以拒绝。黄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真有权拒绝搬房,因为他确无房可搬
B.王真有权拒绝搬房,因为租赁合同并未终止
C.租赁合同应终止,因承担人均已死亡
D.租赁合同应终止,因出租人已提出要求终止
☆B
本题考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72.委托授权行为与代理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A.委托授权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具委托书,而代理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B.委托授权行为可以事后以追认的方式实施,而代理合同只能是事前订立
c.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而代理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D.委托授权行为是诺成性法律行为,而代理合同是实践性法律行为
☆C
本题考委托授权行为与代理合同的区别。委托授权行为只需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代理合同既为合同,便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73.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同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一人出资占80%。丙在一次以合伙组织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由于对货源组织困难估计不足,致使不能按期向丁交货。,现丁索赔,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A.甲、乙、丙
B.丙
C.甲
D.同达商场
☆ D
本题考合伙组织的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时,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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