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商 法

第一部分 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

一、考题基本情况分析

题型
所占分数
年份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名词解释 合计
1999年  0  3  1  1  0  0  5
1998年  0  1  0  0  0  0  1
1997年  1  2  3  0  0  0  6
1996年  1  0  0  2  0  0  3
1995年  0  0  0  2  6  0  8
1994年  1  0  0  0  4  0  5
1993年  0  0  0  0  0  3  3
1992年  0  0  0  1  0  0  1

二、考试重点分析及命题规律

《海商法》条文众多,许多知识点都是重要的,除共同海损、《海商法》的适用范围、船
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的顺序外,其他知识点历届律考重复较少,因此考生务必全面复习
该法。好在只这一部单行法法条就足够应试。注意海商法既有客观题,又有主观题。由于本
法专业性较强,考生遇到不懂的法条,请参考教材或有关教科书。
《海商法》是我国的国内法,但它带有很强的涉外色彩,因此每年律考既在试卷一中把它视
为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之一来考,又在试卷三中把它看作国内商法的一部分而出题。本书本部
分列表统计分数时原来对1998年及以前的试题也是分开统计的,因此有的年份本表中表现出
了较低的分值。这种统计方法不甚科学,因此对1999年试题本部分怪不得入了试卷一及试卷
三的所有《海商法》的题,并在上表中表现出了分值。

第二部分 试题分类评析

一、判断题
〔1997年〕(只判断,不改错。答错或不答均不得分。每题1
分) 
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海难救助中,救助取得效果的,救助方有权获得报酬,
无效果的,一般无权获得报酬。( )
☆对
本题考海难救助是否收取报酬。
《海商法》第179条规定:“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
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
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1996年〕(只判断,不改错。每题1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对
本题考《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本题所述内容规定在《海商法》第2条中:“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
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即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国内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1994年〕(只判断,不改错。每题1分)

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
失赔偿而选择委付其保险标的时,保险人必须接受此项委付。( )
☆错
本题考委付问题。
《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
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
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二、单项选择题
〔1999年试题〕(每题1分)
1.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表述,哪
个是正确的?
A.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
管下的全部期间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
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
期间
☆D
本题考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海商法》第46第规定:“承运人对集
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
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
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
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
,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
由此可见,D是正确答案。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俗称“港到港”;对非
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俗称“钩到钩”。2.“天伦”号货轮从香港至日本
的航行中因遇雷暴天气,使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
员向舱中灌水,由于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雇拖轮将“天伦”号拖到避难港。
下列选项哪个不应列入共同海损?
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
B.失火烧毁的货物
C.为将“天伦”号拖至避难港面发生的拖航费用
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
☆B
本题考共同海损。本题可参见案例分析题第1题(1995年考题)之评析(此题案情与该案例分
析题的案情在语言表述上都科一模一样,可见律考题之重复程度的严重性。)。共同海损是
比较重要的知识点,考生必须掌握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3.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5年10月签订了购买4500吨化肥的合同,由某航运公司的
“NEWSWAY”
号将该批货物从美国的新奥尔良港运至大连。“NEWSWAY”号在途中遇小雨,因
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湿损。下列关于货物责任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承运人应赔偿货物湿损的损失
B.承运人可依海商法的规定主张免责,但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公司应自行承担此项损失
D.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
本题考货物运输的责任。
货物运输的灭失或者损失责任承担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十
一款的规定,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由此造成的货物灭损,承运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但应当负举证责任。故B项正确。选项A、C、D不正确。
〔1998年〕(每题1分)
4在海商法中,当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同时存在时,其受偿顺序应如何排列?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C
本题考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
本题所考知识点与1996年的一道题重复,请考生参见不定项选择〔1996〕2。
〔1997年〕(每题1分) 
5拖轮所有人拖带其驳船,将货物从大连运至连云港,属于哪一类合同?
A拖航合同 B货物买卖合同
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D涉及运输的买卖合同
☆C
本题考拖航合同。
《海商法》第164条规定:“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
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6在通常情况下,因不可抗力导致船舶不能在约定的目的港卸货时,船长将货物卸在邻近
港口或地点的做法,应如何认定?
A已履行合同 B未履行合同
C根本违反合同D部分履行合同
☆A
本题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海商法》第9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
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
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三、多项选择题
〔1999年试题〕(每题1分) 
1.下列各项,哪些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A.上海至广州的海上货物运输
B.中国至俄罗斯的公路和铁路多式联运
C.上海至温哥华的海上货物运输
D.广州至新加坡的活动物运输
☆A B
本题考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与多式联运的方式。关于《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可参见判断题
第2题(1996年试题)评析中所引之法条。我国一直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与在国内沿海港口之
间、内河港口之间、沿海与内海港口之间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区别对待。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适用《海商法》。《合同法》施行前,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适用《经济合同法》和1986年交通
部发布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合同法》施行后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国际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海商法》第42条第5项规定:“‘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
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因此D项应适用《海商法》
。关于多式联运,《海商法》第102条规定得很明确(可参见多项选择题第3题〔1997年〕评
析中所引之法条),就是在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中,其中应有一种是海运方式。而本题中
的B项,连一点“海”的影子都没有,又如何能适用《海商法》?因此,本题只能选A和B。
〔1997年试题〕(每题1分) 
2以下哪些是我国《海商法》所指的船舶?
A太子号万吨客轮B浮船坞
C船锚 D海鹰号缉私艇
☆AC
本题考船舶的范围。《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
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运输方式中哪些属于多式联运?
A空—海B陆—空
C陆—海 D陆—海—空
☆A C D 
本题考多式联运的方式。
《海商法》第102条规定:“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
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 变化;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包装不当。”
四、不定项选择题
〔1999年试题〕(每题1分)
1.某轮船所有人拖欠船员的工资,在船只进入某港口时又拖欠港务费,该船舶所有人向银行
贷款时办理了抵押该轮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在发生了工资和港务费的债项后,该轮遇难。
为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下列选项哪些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
A.港务费应排在第一位优先受偿
B.如该轮船舶所有人将该轮转让,则上述优先权消灭
C.发生在工资债项之后的救助费应在船员工资之前受偿
D.船舶灭失,则船舶优先权消灭
☆A B
本题考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以及消灭条件。
我国《海商法》第22、23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一般为:(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
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
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
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赔偿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如果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后于第
(1)项至第(3)项发生的,应先于第(1)至第(3)项受偿。所以选项A不符合海商灶,C符合。船
舶优先权的灭失
条件有四种:(1)超过船舶优先权的1年时效;(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3)船舶灭失;(4)
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选项B不是船
舶优先权消灭的充分条件,故它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D符合海商法的规定。
〔1996年〕(每题1分) 
2香港船舶德恒号上设有我国甲公司的留置权,美国乙公司的抵押权,我国丙公司的优先
权。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德恒号赔偿案件时,甲、乙、丙三公司的
受偿顺序为( )( )( )( )。
A甲 乙 丙 B乙 甲 丙
C丙 甲 乙 D乙 丙 甲
☆C
本题考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
《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
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
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
有所造成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3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
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
,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根据我国海
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 )( )( )( )计算。
A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
B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
C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
D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
☆D
本题考超期还船租金率的适用。
《海商法》第143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
,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
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
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1995年〕(每题1分) 
4关于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问题,《海牙规则》实行的是( )( )( )( )。
A不负过失责任B不完全过失责任
C完全过失责任D过失责任
☆B
本题考《海牙规则》实行的责任制。不完全过失责任即有过失就负责,无过失不负责,但
仍有许多例外和免责规定。

〔1994年〕(每题1分) 
5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 )( )( )可以转让。
A收货待运提单 B记名提单
C不记名提单 D指示提单
☆C D
本题考可以转让的提单的类型。
《海商法》第79条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1992年〕(选择正确答案,若认为提供的答案都错,在第一
个括号填“无”。每题1分) 
6从提单对收货人的不同记载方法可将提单分为( )( )( )( )。
A记名提单 B清洁提单
C不记名提单 D指示提单
☆A C D
本题考提单的分类。记名提单是托运人指定收货人的提单;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指
在收货人栏内,不填写收货人名称;指示提单是按照记名人的指示或非记名人的指示交货的
提单。依是否在提单上对货物状况进行批注,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没有批注
的是清洁提单,有批注的是不清洁提单。

五、案例分析
〔1995年〕 
1(本题6分)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
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
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
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
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
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现问: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
国家的法律?

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1分);(2)雇用的拖船费
用(1分);(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1分)。属于单独海损的:(1
)被火烧的500箱货物(1分);(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1分)。如在日
本理算,适用日本国法律(1分)。
本题考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认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
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出的
特殊费用。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由于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1994年〕 
2(本题4分)1993年8月10日晨,一俄罗斯货船“列宁格勒号”停泊在我国渤海
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突然,海面上刮起八级大风。此时,另一俄罗斯货船“莫斯科
号”迎面驶来,与“列宁格勒号”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
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列宁格勒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
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莫斯科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列宁格勒号”造
成的经济损失。现问:
(1)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天津海事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吗?依据的是什么原则?
(2)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受理此案的我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由此引起的损
害赔偿?依据是什么?
☆(1)天津海事法院有管辖权(1分)
依据国际法上的属地原则或属地优越权(1分)。
(2)适用俄罗斯的法律(1分)。依据是我国《海商法》中关于“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
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的规定(1分)。
本题考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的管辖法院及适用法律问题。此问题可参考“国际私法”中有
关题目的评析。

六、名词解释
〔1993年〕 
(本题3分)提单

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托运人的货物之后,依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
的书面运输凭证。(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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