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

第一部分 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

一、命题基本情况分析

题型
年份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总分
1999年  0  1  1  2   4
1998年  0  3  1  8  12
1997年  0  1  3  0   4
1996年  0  2  2  0   4
1995年  2  0  0  3   5

二、命题重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考核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方面:
1国家赔偿的范围及与其他赔偿方式的区别;
2国家赔偿与其他赔偿方式的区别;
3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4国家赔偿的方式;
5国家赔偿费计算办法。
三、选择题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
从《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历年律师资格考试的出题范围来看,选择题命题的基本规律
是:
1以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国家赔偿的方式这三项基本制度的条文为基
本出题点。2以国家赔偿与其他赔偿的区别、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的
差异作为干扰项的主要设计方式。
3由于《国家赔偿法》公布实施时间不长,因此出题规律不甚显明,但总的出题量却相对
稳定,即每年4至5分。
根据以上对《国家赔偿法》考核中选择题命题的基本规律的分析可以看出,考生在应试时应
掌握以下技巧:
1由于考试是以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国家赔偿的方式这三项基本制度
的条文为基本出题点,因此,只要对这三项内容的法律条文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即可保证对
于绝大多数题目做到心中有数。
2由于试题中多以国家赔偿与其他赔偿的区别、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的
差异作为干扰项的主要设计方式,因此,考生应在复习时比较条文的明确规定及国家赔偿与
民事侵权赔偿的区别,提高自己辨别考试重心、抵御干扰的能力。
3《国家赔偿法》公布实施时间不长,但总的出题量却相对
稳定。因此考生复习时应在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的同时,对法条
通读几遍,以防偏题。
四、案例题命题规律与应试技巧
1998年行政法部分案例题的重点为国家赔偿,该量9分,其中国家赔偿的比重达到8分。但这
并非规律,而是与出题人员的着眼点有关的偶然性所致。1999年即恢复往年常态即很能说明
问题。故建议考生不要迷信,继续将今年复习的重点放在条文的掌握及基本
概念、基本制度的了解和把握上。只是考虑到该法在实践中有限的重要性及实用性,
不宜在条文之外投入太多的精力。

第二部分 试题分类评析

一、判断题
〔1995年试题〕(每题1分)
1某地发生一起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火速赶往火灾现场扑救,消防车由于行车过快
,不幸将一骑自行车人撞成重伤。受害者有权向消防队提起国家赔偿。( )
☆对
见《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
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
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
、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题中的情形就属于上述法条第(五)项所述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首先,消防队是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机构,而不是一般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因此,其履行职责——救火的行为,也就是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其次,消防车是在行
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违法而造成损害的。这两个要件构成了国家赔偿成立的基本前提。
2(指出并改正错误)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
☆不适用改为适用
本题考涉外国家赔偿的基本知识。
从有关条文即可找到明确答案。
二、单项选择题 〔1999年试题〕(每题1分)〖ST
BZ〗1.某县公安局以曲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检察院批准对曲某逮
捕后对某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曲某5年徒刑。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曲某无罪。县检
察院抗诉,市
中级人民法院维护原判。曲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组合是正确的赔偿义
务机关?①县公安局②县人民检察院③县人民法院④市中级人民法院A.①②③B
.①②C.②③D.③④☆B本题作答时正确思路是,首先,本题是单项选择题,也就
是说只有一人正确答案。因此,可以断定上述四机关中至少有两个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其
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出错误决定且该决定已经执行的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由于
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是赔偿的前提,即对本案定性为错案并引发赔偿的决定性裁判,其本
身显然是正确的,故否定D项。同样,县法院的决定虽然被终审判决否定,但该判决没有执
行,也就 没有造成可以引起赔偿责任的违法侵害后果,因此,含③的选项都不对(这一选择
也印证了否定D项的正确性。)。于是只有B是正确答案。可见,如果理清思路,即使对国
家赔偿法的规定一时记不太清楚,也不会误入岐途。当然,若是对国家赔偿法有关刑事赔偿
的规定非常清楚,完全可以不按这一思路展开。但作为校验手段,如此设计思路是保证万无
一失的两全之策。
〔1998年试题〕(每题1分)
21995年1月5日,钱某因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995年6月1日,法院以盗窃罪终
审判处钱某有期徒刑3年。1997年1月,经复查发现钱某犯罪时尚不满16周岁,法院根据刑法
规定改判无罪,予以释放。钱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请问应当如何处理?
A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5年1月5日算至1997年1月
C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5年6月1日算至1997年1月
D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5年1月5日算至1995年6月1日
☆C
我国的法定假日是有薪假日,职工在法定假日内虽然不工作,但其工资是月薪制或年薪制
领取的。因此《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应理解为上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否则在计算上就会出现关押天数超过每年法定工作日数之后,其
赔偿金额将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不正常情况。
31994年6月,赵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
执行有期徒刑4年。赵某服刑后不断申诉。1998年2月,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再审。再
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对赵某受贿罪的判决部分,撤销了对赵某贪污罪的判决部分,随即释
放。赵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对其请求应如何处理?
A决定不予赔偿
B决定对赵某从1994年6月至1998年2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C决定对赵某从1996年6月至1998年2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D决定对餐某从1997年6月至1998年2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D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法的归资的原则,即违法原则;以及第15条第
1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已经执行的刑罚才予以赔偿。原
告犯两罪,贪污罪刑罚执行至1997年6月,此后即为无罪而已经执行的刑罚。
〔1997年试题〕(每题1分)
4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周某抓获了
有行窃嫌疑的盖某,因盖某拒不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周某用木棍将盖某殴打致伤。盖某向
法院提起诉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谁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A市公安局 B区公安分局
C区治安联防队
D联防队队员周某
☆B
见《国家赔偿法》第7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人继续行政其职权
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此处委托的行政机关
就是区公安分局,因此区公安分局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1996年试题〕(每题1分)
5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在一起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误将案外人李某的一
间房屋当作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屋强行拆毁。李某提出赔偿请求,该损失应由谁赔偿?
A应当由张某负责赔偿
B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负责赔偿
C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赔偿
D属于意外事件,由李某自己承担
☆C
《国家赔偿法》仅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对于司法赔偿没有作更细致的规定,仅在
该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
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
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因此,司法赔偿在我国是存在的。本题就

涉及这个问题的。即属于执行错误所致损害,应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执行人员是
否有过错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应向其追偿那就是他们内部的事了。
6张某重伤他人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公安机关查明张某尚未满14周岁,遂依照《刑法
》第14条释放张某。张某的父亲提出赔偿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局应如何
处理?
A给予适当赔偿
B不予赔偿
C按照国家上年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给予张某一个月的损失赔偿
D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B
见《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
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这一排除性规定,所以就不赔了。
三、多项选择题
〔1999年试题〕(每题1分)
1.在赔偿义务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下列选项哪些是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的情形?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殴打他人的行为B.环保局责令停产停灶的行为C.公安人员执行职务
违法使用武器的行为D.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行为
☆A B
如果掌握答题技巧,本题可以在不太清楚国家赔偿法规定情况下正确作答。当然这有一个
前提,即至少要明确国家赔偿中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实质性区别。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
赔偿与司法赔偿(包括刑事赔偿和同法机关所致其他国家赔偿)确立了截然不同的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可以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提起,也可以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
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国家赔偿;而司法赔偿则一律采用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的程
序,即必须先由赔偿义务确认自身行为违法后才赔偿请求人才可以提起赔偿请求,而且此种
赔偿请求亦不称诉讼。因此,本题题干部分所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的情形”,
是特就行政赔偿而言的。于是,只要能够分清选项中哪些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哪些属于司
法赔偿的范围,即使不太清楚国家赔偿法的具体程序规定,也不会选错。当然,考生要答
对本题,起码还得清楚公安机关的性质,好在这个要求不高,可以说是作为律师、正常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起码要求。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属性,从国家行政编制序列讲,属于行政机
关;但同时又承担部分司法职能,即刑事侦查职能。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
履行刑事侦查职能时,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本题C、D两项的情形即属此类。
〔1998年试题〕(每题1分)
21996年1月10日,李甲之子李乙因无证驾驶李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将汽车扣留,当张某
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李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
起诉。法院在驳回原告起诉时,不可能采用下列哪些理由?
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损害是李乙的行为导致的,国家不应承担责任
D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A B C
A: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4条原因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是将扣留的车辆转移,于其行使职权的范围。考生也许觉得这个行为本身没
有必要或者违法,这就对了,如果没有违法,也就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了。
C:这更没有道理,不值得一驳。
D:题中提及程序问题时用的是:“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第9

第二款规定,“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就是学理上所谓“单独提
起”;同款又规定“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就是所谓一并
提起。因此,“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程序上是说不通的。但这一般是因李甲
不懂法所致,属于起诉书书面瑕疵,可以告知其改正,即增加认定张某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
求。但以“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为理由驳回起诉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法律上已经规定
了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但从出题的意图看,本选项是唯一的干扰项;至于理论
上的是非曲直,建议考生不要拿自己的切身利益在考场上较真。
本题的关键是采用的反问的方式,要考生指出不可能采用的理由。考生答题时必须注意。同
时,这里的不可能是指法律上的不可能,不是现实生活中的不可能,依中国的法官素质,什
么都可能。
〔1997年试题〕(每题1分)
31997年2月1日,出租汽车司机陈某被公安局罚款1000元并扣车,陈当场交纳了罚款。3月
5日,公安局提出只要陈再交2000元押金就可以将出租车返还给陈某,陈某认为不合理而未
交保证金。陈某向法院起诉后,10月1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公安局的罚款和扣车决
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
A退还罚款1000元
B返还出租车
C1997年2月1日至10月1日车辆被扣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
D1997年2月1日至3月5日车辆被扣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
☆A B
本题是全面考核《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有关财产损害赔偿方式的内容的试题。见《国家赔
偿法》第28条规定根据该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罚金、追款、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
规定征收财物的,返还财产,因此,罚款1000元应退还;根据该条(二)项的规定,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经常性费用开支,同条第(七)项规定,
赔偿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因此本案可作为经济损失赔偿的,
只能是在1997年2月1日至1997年10月1日车辆被扣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而不是如C项所谓
的直接经济损失。而D项则错在时间计算上,因此此间原告一直没有被返还车。
4刘某被公安局拘留。在该公安局的拘留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并被撤销后,该公安局应在侵
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采用什么方式对损害刘某名誉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A消除影响B恢复名誉
C赔礼道歉D支付赔偿金
☆A B C
《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26条规定:“侵

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本案要针对

某被拘留的天数,依上述标准按日计算赔偿金给刘某,但这是对其人身仅损害的赔偿,不是
对其名誉权的赔偿。除此之外,依《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
有本法第三条(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
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因此,公安局还应该在拘留决定影响的范围内为刘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因此,这四个选项都对。
5王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内突然死亡。下列关于王某请
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因死亡而自然消失
B转移给他的近亲属
C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D转移给与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C D
见《国家赔偿法》第6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据此,C

D是正确的,B很有欺骗性,因为它符合民事赔偿中的通常情况,但此处如细卡法条,就会发
现这仅是一个幌子。
〔1996年试题〕(每题1分)
6私营企业晓康公司经理柴某被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讯问中殴打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国家对柴某应当支付哪些费用?
A医疗费
B晓康公司因经理丧失劳动能力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
C残疾赔偿金
D受柴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A C D
见《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
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按照
这一项的规定,柴某应得到医疗费和其本人停止工作期间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
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其中,但这里不能包括晓康公司因经理丧失劳动能力、停业期间的利益损失。
7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哪种情
形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A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B违法拘留
C对没有犯罪的人错误逮捕
D非法拘禁
☆B C D
见《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一)、(二)项
、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
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
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
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豁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
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
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峻使他人以殴打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残废的;(五)违
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题的选项,则B、C、D是正确答案,A是一个干扰项,“违法使用武器
、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虽然也属于依《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应当赔偿的情
形,但不属于该法第3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应注意有所区分。
四、案例分析题
〔1999年〕〖ST〗
与行政诉讼法合出,见行政诉讼法1999年例题
〔1998年〕(本题9分)〖ST〗
1.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

西城区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
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
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
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
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护了原决定。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
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
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
,则本案中的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作出拘留决定的西城区公安分局和作出逮捕
决定的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各自的决定承担赔偿责任,相应地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

(2)西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没有法律根据,属违
法的行政行为,西城工商局被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
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起诉;其二是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
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3)不能。
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适用
刑事赔偿的案件虽然最终也可能进入法院,但这类案件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特设的赔
偿委员会裁决的,而不同于适用一般诉讼程序。因此,国家赔偿,特别是刑事赔偿和司法赔
偿的所谓司法最终原则,不同于一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即为定
案的司法最终。
(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对此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但仅此而已,不存在一般意义上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国
家赔偿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的独特之外。
(5)不可以。
因为这种损失并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而且,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强制措施从法人制度
建立的一般原则看,也不应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法人与自然人还有什么区别呢
?
(6)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这里主
要的权利就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
处罚而特有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2年的时效,应自1996年9月13日以后(不包括羁押期间,因
为题中未说明具体的解除羁押的日期,可能是1996年11月30日,但答题时最好不要想当然。
)起2年,即1998年9月14日;如果这一天是法定假日,可以延至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
日;如果最后6个月即在3月14日起存在影响权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时效中止,至不可抗
力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1995年考试题〕
2.(本题3分)张某因参与打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报经检察机关批准变更为逮捕。此案

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经再审改判无罪。现张某打算提
起赔偿诉讼。
现问,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此案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是谁?根据是什么?

(1)二审法院(1分)。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
偿义务机关。此案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是第二审人民法院(2分)。
本题中容易出错或者纠缠不清的是一审法院、检察机关是否是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但只要
记清并理解条文,区分并不困难。依《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国家侦查、
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这仅仅是个一般性规定,说明公安机关、
安全机关、部队保卫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监狱管理机关都可能因其违法行使职权的
活动而成为赔偿义务机关。然而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几个机关的案件的赔偿问题,还需
要借助该条其他条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该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
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明确了该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而同款后半段的规定,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则
说明一审法院在此案中不应该成为赔偿义务机关。至于检察机关的赔偿责任,既然已经有了
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检察机关就不会再是赔偿义务机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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