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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全省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6-19 14:12:46)

         按照司法部工作通知要求,现就我省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成绩发布与核查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上午8时公布。我省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legalinfo.gov.cn)、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台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拨打11699800。
    成绩通知单由应试人员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司法行政机关不再邮寄。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成绩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卷一、卷二、卷三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2013年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黑龙江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我省应试人员达到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
    应于2013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陆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2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各市受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地点、具体时间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   二代身份证原件。符合放宽报名条件、放宽合格
    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毕业证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不到的,需提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四)   2寸(46mm×32mm)彩色证件照片4张,应为申
    请人在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上传的同底照片;
       (五)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员不需要提供复印件。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经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报司法部核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司法部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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