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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17-6-19 14:12: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1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5)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政策条件和要求

      1.报名人员户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现户籍所在地为准,报名填写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和法律专业的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户籍在我区所辖旗、县(市、区)的人员,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2.除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报名人员报名时要以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

      3.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即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4年应届毕业。报名时必须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5.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网络教育等高等教育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

      6.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一致的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7.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名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

      8.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报名人员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9.驻地偏远的现役军人在我区报名时应持有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

      10.持护照报名的,须同时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11.使用蒙古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在我区报名。

      二 、学历条件

      (一)可以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

      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二)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站(www.chsi.com.cn)查询结果为准。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

      三、报名时间、方式、流程

      (一)报名时间与方式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不再进行报名现场确认。报名人员必须在2013年6月 16 日至7月5日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和步骤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后,不予补报。

      (二)报名流程

      网上报名时,报名人员先选择报名地点在我区“××盟市”,

      再按照以下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公告。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公告,掌握报名条件、报名流程, 熟悉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

      2.填报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做出相应承诺,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报名证明材料准备工作,凡填写、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报名和考试成绩均无效,一切后果自负。

      3.上传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报名系统提示上传本人近期(三个月内)正面、免冠、彩色(蓝、红、白底色均可)证件电子照片,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40KB≤文件大小≤100KB。

      上传照片必须清晰完整,需显示双肩、双耳、露双眉、不得佩戴首饰,为便于报名人员提交符合规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可参照报名系统提供的《电子照片制作指南》进行编辑,但不得进行PS处理,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应妥善保管。在报名截止时间内,上传的证件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并不能及时进行更新的,将无法交费。

      4.网上交纳考务费。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交纳考务费。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提示信息,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核定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函(2012)295号]规定,交考务费230元(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报名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视为完成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必须牢记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下载准考证、下载考试成绩通知单等。因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考务费。

      5.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可在9月1日至9月13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彩色、黑白均可)。报名人员必须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

      四 、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4、15日。

      试卷一:9月1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5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其他未尽事宜,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应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按照规则规定填涂、答卷;要诚信参考,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五、其他事项

      在规定期限内,报名人员不能自行完成网上报名、下载打印准考证以及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事项,请查看报名考试地盟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公告。

      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我区报名人数不足300人的盟市,将合并设立考区。

      其他事项请向报名考试地盟市司法局司法考试科电话咨询:

      呼和浩特市:0471—4978483 包 头 市:0472—5165167

      乌 海 市:0473—3998776 赤 峰 市:0476—8332052

      通 辽 市:0475—8835221 鄂尔多斯市:0477—5113124

      呼伦贝尔市:0470—8217972 巴彦淖尔市:0478—7988196乌兰察布市:0474—8320226 兴 安 盟:0482—8267124

      锡林郭勒盟:0479—8267177 阿 拉 善 盟:0483—8331643

      自治区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咨询电话:0471—6610297 6944115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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