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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司法厅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17-6-19 14:12: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3年第131号),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4日、15日举行。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实施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

      (5)品行良好。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01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所辖县(市、区)均可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4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在广西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政策的具体要求

      1.报名人员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报名。现役军人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2.除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报名人员报名时要以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需准确、真实填写学生证号、入学时间、学制、毕业时间等信息,并承诺本人已办理所在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j.gov.cn)。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本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须提交毕业证书、格式证明和本人学生证。

      3.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4. 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但报名时应当具有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函。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5.现役军人报名时应持有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

      6.报名人员身份证遗失或证件号码因重号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考试结束,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7.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就读院校的,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

      8.凡选择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需填写本人居民户口簿编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名称,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相一致。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学历为本科以上的,网上报名时,必须对“是否选择(或者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选项进行选择。在报名人员考试成绩仅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时,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可以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选择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则不得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9.在广西报名的应试人员,试卷文字只能选择汉文。

      (三)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

      1.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法律专业的范围

      法律专业的范围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3.学历的查询和认证

      请报名人员在进行网上报名时,先行登陆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对本人学历进行查询,不能取得对应查询结果的,报名人员应及早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证。

      凡在本年度法律职业资格申领阶段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历查询报告或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4.持军队院校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未经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批准,凡军队计划外招收的地方学生,不符合报名条件。

      (四)报名方式、时间与流程

      1、报名方式和时间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广西考区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不再进行现场确认。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我区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司法部审定的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考区设置

      2013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共设12个考区:南宁、柳州、桂林、北海、贵港、玉林、百色、河池、来宾、崇左10个市单独设置考区;梧州市与贺州市合并设置梧州考区;钦州市与防城港市合并设置钦州考区。

      在合并考区报名的考生,具体报名事项由各市在报名公告中规定。

      3、报名流程

      网上报名时,凡在我区各考区报名的人员,报名地点应选择“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并按照以下报名流程操作:

      (1)认真阅读报名公告、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公告、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做好各项报名材料准备工作,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

      (2)填写报名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名信息,并对信息加以确认,作出相关承诺,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可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院校通报。

      (3)上传电子照片

      报名信息填写确认后,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蓝、红、白底)电子证件照片,文件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40KB≤文件大小≤100KB。照片应当清晰完整,不得进行PS处理。

      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的照片,请务必妥善保管。

      (4)网上支付考试费

      我区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费为240元/人。

      报名人员须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内,使用可以网上支付的银行卡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交纳考试费,我区不接受现场交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24时。

      报名人员网上交费成功才能完成报名。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

      报名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提示信息,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设定的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下载打印准考证、查询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因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交纳考试费需开具财政票据的,可在8月1-15日(节假日除外)的工作时间,到报名所在地司法局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报名凭证领取。

      (5)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我区不实行准考证主副证制。凡在我区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可于9月1日至9月13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五)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2.本人毕业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要求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

      4.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本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4日、15日。

      试卷一:9月1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5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纪律和要求

      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粘贴条形码和填涂作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为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防止违纪作弊行为,今年我区各考区将采取多项防范替考和作弊的措施,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请各位考生予以配合。

      应试人员必须凭准考证、与网上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携带的身份证件种类或所载信息与网上报名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应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居所地基层组织。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一)考试成绩公布后,凡在我区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查询并下载《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各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另行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

      (二)资格审查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本年度资格申请期限截止前,本人向报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2.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3.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报名时的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网上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打印版,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

      5.与上传至报名系统同一底片的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6.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7.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报名人员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2)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本身不符的,应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3)对于报名人员姓名、证件号码经公安机关合法变更的,必须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居民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在申领A类资格证书时,应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一并交回原B、C证正副本。

      不能提交上述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在2014年7月31日前,持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毕业证书、学籍证明和本人学生证,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五、其他事宜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 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现役军人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三)咨询服务方式: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宜,可向自治区和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各地咨询电话如下:

      南宁市:0771-3860026

      柳州市:0772-3866271、2807385

      桂林市:0773-2850793、2856162

      梧州市:0774-3820565

      北海市:0779-2067319

      防城港市: 0770-2821480

      钦州市:0777-2837193、2839899

      贵港市:0775-4555095

      玉林市:0775-2855551

      百色市:0776-2868098

      贺州市:0774-5136560

      河池市:0778-2109136

      来宾市:0772-4236208

      崇左市:0771-7968373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咨询电话:0771-58491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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