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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2017-6-19 14:12:46)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2]240号)要求,现就我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与查询、分数核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上午8时公布。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查分申请及查询。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方式。网上申请时间为2012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申请人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现场审核时间为2012年12月16日至30日,申请人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司法部下发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于12月16日至30日受理成绩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登录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平台打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3份)、《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1份,省级考试机构存档),由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3.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5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贴在报名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5.资格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鉴定)。

    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三)司法部对全国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审核的工作方式,网上申请结束后,国家司法考试司提取申请人学历信息,统一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核验,并于12月14日前将核验结果通过管理平台通知各地。现场审核期间,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与申请表填报信息、本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对于已通过教育部统一核验的,可不再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对于未通过教育部统一核验的,可先行接收其申请材料,同时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四)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资格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人报名信息由司法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平台统一调转,受理申请的户籍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登录管理平台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并打印存档,不再通过邮寄方式调转申请人报名档案。

    (五)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宜另行公告。

    (六)司法部对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报送的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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