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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东莞市司法局关于申办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7-6-19 14:12:46)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要求,现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东莞考区申办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凡在东莞考区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360分及以上)的应试人员。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待2013年取得毕业证书后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现阶段无需办理网上申请及现场审核。但应确保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规定取得由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保留本人学生证原件,以备2013年资格申领时提交。

    对于报名时户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并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政策条件、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受理现场审核的时间、地点、所需材料(其中考试成绩通知单自行在司法部网站打印)应提前自行向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查询。

    二、申请方式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方式。东莞考区符合申请范围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准确完整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无需自行打印)。

    未在规定时间网上申请的,现场不予办理审核。

    (一)现场申请时间、地点:

    现场申请时间:2012年12月17日至28日(周六、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现场申请地点:

    东莞市司法局(东城西路189号)三楼司考法制室

    联系电话:0769-22480222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现场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一切责任应自负。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员现场办理审核时,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现场打印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的《201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张;

    2、现场打印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的《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1张;

    3、现场打印的《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1张(申请人自行在司法部网站打印的成绩通知单由本人保管,无需提交);

    4、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原件(现场复印2张);

    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司法部报名有关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及公证证明材料。

    如身份证原件丢失的,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并尽快补办正式身份证。

    5、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现场复印2张)。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被毕业学校暂扣的,也必须在资格申请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以供审验;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

    以上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特别提示:司法部今年将对全国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审核的工作方式。网上申请结束后,司法部提取申请人学历信息统一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核验,凡未通过教育部核验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提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请申请人务必如实填写网上申请信息,特别注意要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编号、毕业年份、毕业院校等信息。如对本人学历有疑问,可提前登录学信网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

    6、与上传至报名系统同一底片的本人2寸(46mm×32mm)免冠正面蓝底证件照片4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贴在报名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特别提示:申请人报名照片电子文件遗失的,可在登录本人网上成绩查询或资格申请界面后,右键保存本人照片后冲洗提交。不得提交与报名照片不符的其他照片。

    7、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姓名、证件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2)姓名、证件号码经公安机关合法变更的,必须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证件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函(或格式化证明);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现应申领A类资格证书的,应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一并交回原B、C证正副本。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东莞市司法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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