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我市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宜宾市司法局书面通知为准。
达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请务于11月27日至30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领取书面成绩通知单;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市司法局将通过邮寄方式将成绩通知单寄给考生本人。
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11月22日至12月6日前,向宜宾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提出分数核查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书面申请要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并提供本人准考证主、副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进行核查。
二、合格分数线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达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请于2012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请申请人本人务于2012年12月17日至30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到宜宾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宜宾市翠屏区林家巷83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户籍为宜宾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请于12月17日至30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到宜宾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2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份。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1张在背面中央位置注明申请人姓名和准考证号。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将不再办理。
宜宾市司法局律公科咨询电话: 0831——8226936、8224745.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Copyright © 1999-2017 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备10202533号-1 浙公网安备 330
浙ICP备10202533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