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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杭州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分数核查和资格申请的公告

    ——(2017-6-19 14:12:46)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和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的公告,现就杭州市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分数核查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 (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我局近期将向各应试人员邮发成绩通知单,请注意查收。应试人员的成绩以我局的成绩通知单为准。

    应试人员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在2012年12月7日前(上午9:30—11:30,下午14:30—16:30,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可以向我局国家司法考试处(延安路484号2号楼1层101室)书面申请分数核查,成绩核查申请表请在附件中下载(请勿随意更改格式,并附本人准考证主、副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逾期申请的,我局不再受理。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一)在杭州市报名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于2012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并于2012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我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杭州市报考、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人员,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三)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我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杭州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我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四、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间、地点

    2012年杭州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间为:2012年12月16日 至30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4:30至16:30;受理地点:杭州市延安路484号2号楼12楼会议室,联系电话:0571-85811357;0571-85174276.

    五、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在网上如实填写《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现场审核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本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5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现场审核时打印)上,1张贴在报名表(现场审核时打印)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照片背面居中用圆珠笔写上准考证号和姓名)。

    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六、其他事宜

    (一)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须本人前来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我局不再办理。

    (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我局将在杭州司法行政网上发布。

    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监狱劳教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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