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项司法部已于11月22日公告。根据司法部、河北省司法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石家庄考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予以公告,请申请人逐项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办理:
一、合格分数线
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我市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灵寿、行唐、平山、赞皇)的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成绩通知单下发与分数核查
由于报名时部分人员的通讯地址填写不准确,成绩单不再邮寄。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在申请资格的同时领取成绩单。其他应试人员如需领取成绩单,可在2012年12月30日前到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领取。
分数核查。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于2012年12月7日前,向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格式:将准考证副证复印在A4上半页,下半页写明申请事项、理由及联系方式,本人签名。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二、三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核查分数结果将发布在石家庄市司法考试网http://www.sfjsfks.com/,请大家注意查看公告。
三、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与授予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申请人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方式。
(一)石家庄市资格申请时间安排
达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2012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信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12月18日至26日,到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审核手续。工作时间上午8:30—11:10,下午13:30—17:00.双休日22、23日不办公。
由于人数较多,为保持现场工作秩序、防止拥挤和便于申请资格人员办理手续,请对照本人《准考证》号按下列时间段分别办理:
12月18日:1213010100001—1213010100600号;
12月19日:1213010100601—1213010101200号;
12月20日:1213010101201—1213010101800号;
12月21日:1213010101801—1213010102400号;
12月24日:1213010102401—1213010103000号;
12月25日:1213010103001—1213010103600号;
12月26日:1213010103601—1213010104416号。
(二)申请流程
1、网上填报申请信息。达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首先登录石家庄市司法考试网站(http://www.sfjsfks.com/)表格下载栏目,查看《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填表说明,于2012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信息,完成网上申请。要求有关信息准确,与样表一致内容要填写一致。
2、填写《信息采集表》。完成网上申请后,申请人登录石家庄市司法考试网站(http://www.sfjsfks.com/)表格下载栏目,查看《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下载《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填写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行打印《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一式二份),现场资格申请审核时一并提交填写完成的《信息采集表》。要求填写信息准确,内容与样表填表说明一致。如果复制后填写的表格内内容不规范,填写时《信息采集表》要自行调整好表格格式。《信息采集表》与《申请表》相同栏目内容要填写一致。如果申请人对《信息采集表》填写把握不准,请携带电子版现场修改、打印。本人签字手写。其它内容用微机打印,日期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3、现场资格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三)享受放宽报名学历人员和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资格申请与授予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公告将发布在石家庄市司法考试网http://www.sfjsfks.com)。
(四)申请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数量、排列顺序如下):
1、《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3份,现场打印;
2、《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2份;(现场领取1份);
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及A4纸复印件2份(可在办理资格申请手续的同时在现场领取1份);
4、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原件审验后退回。 需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以军官证或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报名,尚未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5、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本人户口本(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3份(“户主页即户口本首页”及“本人户口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原件审验后退回);
6、高等学校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份(原件审验后退回),否则,将不能进行资格申请。
7、《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2份,登录石家庄市司法考试网站(http://www.sfjsfks.com/)表格下载栏目,查看《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下载《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填写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行打印《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一式二份),资格申请时现场提交。
8、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片6张(其中3张粘贴在《申请表》指定位置,2张贴在《报名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照像时除现役军人以外,一律不准着制服或奇装异服。要求用正规像纸洗的照片,不得用电脑打印;色彩不得失真,人物清晰,无反光,且人头大小适中,显示双耳;为统一标准,照片裁剪时应到现场使用“照片裁剪器”裁剪;
9、申请人报名材料信息有误或不一致,需要更正的,申请人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0、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学历查验。司法部对全国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审核的工作方式,网上申请结束后,司法部提取申请人学历信息,统一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核验。提示合格人员应先登录通过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证(网址:http://www.chsi.com.cn),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询不到,尽快到“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学历认证,现场申请审核时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份。否则影响资格申请。
四、重复申请资格
往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2012年又参加考试且成绩在315—359分之间,符合重新申请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不再受理申请,也不再重复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五、证书升级
往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2012年又参加考试并达到360分以上的合格分数线,符合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在办理资格申请的同时,需交回原取得的B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予办理证书升级申请手续。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提交成绩通知单及其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要求清晰、整洁。所有材料的印章要清晰。
(二)手工填写相关表格时一律使用钢笔(蓝黑墨水)或0.5mm黑色签字笔(申请人自带),并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准确,信息完整,内容写在规定的区域内,不得超出表格。填写时认真参考样表,不得填写错误。对于不清楚的内容,经询问工作人员后再行填写。
(三)审核过程中,如审核机关认为申请人需提交有关材料的,应及时提交。逾期不提交申请的,视为本人放弃申请。
(四)资格申请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石家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兴凯路219号(市政府西院)1号楼402房间;联系电话:87852253.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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