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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司法厅的通知,我市于2012年4月9日起至4月21日止(除双休日),发放2011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领证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含副证)到南宁市司法局(明秀西路108号)一楼117号房领取。
2、发放证书时,需同时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进行第一次备案登记。
南宁市司法局
20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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