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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院长刘守仁

    ——(2017-6-19 14:12:46)

      从1986年开始举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算起,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已经走过有20余年。期间出现了各种新问题,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呼声渐高,而对于司法考试改革的方向,存在“类驾照资格论”和“精英论”的争论。
      2009年伊始,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院长刘守仁,听听他对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见解。
      记者: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褒贬不一,作为全国首家司法考试学院的负责人,您怎么看?
      刘守仁:司法考试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大多数具有良好法治秩序国家培养和选拔职业法律人员通行的一项重要制度。2002年我国举行的首次司法考试标志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毫无疑问,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可以说是关键的一步。作为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特别是在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
      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需要,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和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因此,统一司法考试被学界认为“是中国近年来司法改革方面真的是有非常重要价值的改革”。
      毋庸质疑,经过7年的历程,司法考试在规范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升我国以法官和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以及律师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整体水平,推进司法人员队伍的职业化进程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记者:2002年司法考试制度确立和实施以来,出现了各种新问题,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呼声很高,而对于司法考试改革的方向,存在“类驾照资格论”和“精英论”,您如何看待?
      刘守仁:由于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已经通过考试的人员不愿进入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机关等原因,在司法考试制度实施过程中逐渐出现基层司法人员断档,尤其是西部地区司法人员的短缺等问题。这也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论,我国的法律职业化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司法考试制度?“类驾照资格论”和“精英论”是为其中的两种代表观点。
      我认为,归根结底,司法考试制度应紧紧围绕选拔、培养优秀的法律从业人才这个任务。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正是为了“有效的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囊括了所有需要从事法律职业的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公证员等。严格准入资格制度,有利于整个群体素质的提高。这一任务不能放弃。
      而如果不适度调整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基层司法人员断档问题将会越来越严重。司法考试制度也要适应中国的经济发展、司法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以及司法体制的社会大背景,要与时惧进。因此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就要在严格准入条件、着力构建统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时,也要解决现实问题。
      2008年,在保持大盘棋不变的前提下,司法部对于基层司法人员断档问题严重的边远少数地区组织单独考试,单独发放只能在本地区适用的从业资格证书。我认为就是有益的尝试。
      记者:这样的改革方向下,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有保证吗?
      刘守仁:法律职业人素质的不断提高本身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入门的门槛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地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学习和积累。因此,要在解决现实问题的同时,保证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应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司法考试衔接配套的一系列的培养法律从业人才的制度。
      同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也是个多层次、多维度的系统工程。不仅是对于特殊地区的特殊从业人员,对取得全国“粮票”的从业者,也一样需要不断提高水平,这除了制度保障外,当然也需要从业者对自身的严格要求。
      记者:中国政法大学是重点法科院校,也为我们国家培养出数以万计的优秀法律职业人员,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也是讨论的热点问题,司法考试学院承载什么样的任务?
      刘守仁:是的,司法考试学院本身也承担着司法考试制度研究的职责,而探讨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的关系问题正是学院关注探讨的重点问题。
      我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有着共同的目标,即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只是侧重不同:大学侧重传授知识,培养人才;司法考试是为选拔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就两者之间的关系来讲,司法考试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大学法学教育的支撑。同时,基于法律职业专门化、专业化趋势的加强,司法考试加强了大学教育与司法实际需要之间的联系。
      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给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的试金石,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这一关,很难说这个高校的法学教育是足够成功的。因此,法学教育既要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又要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提高学生的结合实践分析运用的能力,要为司法考试制度提供良好的选材基础。我们每年的通过率都是很高的,研究生更是达到了70%。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应对司法考试,是否就是大学法学院惟一的任务和全部的功能所在。考虑到大学承担着传承、积累和创造法学知识的任务,这就决定了大学不应当是一个通过司法考试的突击训练场所。
      记者:中国政法大学专门成立司法考试学院,从事司法考试的教学和研究,成果如何?
      刘守仁: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考查应试人员的基本素质、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司法考试难度大,过关率低,被称为“中国第一大考”。但是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使众多考生无法通过,而是要提高通过这个门槛的人员素质,使整个法律职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水平得以全面提升。
      为实现这一目标,学院着力选拔、培养了一批年富力强、具有高学历的年轻教师,在对社会的司法考试培训上形成了年龄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进一步加强了司法考试制度研究及司法考试培训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形成了更加科学合理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对于司法考试这一应试考试更具针对性,在此基础上建设司法考试题库,并启动了“切题工程”,通过测试、评估、生成测控报告,使受训人员能够了解把握自己应试能力及水平,不断发现薄弱环节及时进行修补,对于应试能力的提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相信,我院拥有的法大师资力量,科学的培训模式和“切题工程”的全面实施,将为广大应试人员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培训。
      记者:您对现在的司法考试培训市场有何评价,该不该为司考培训设立门槛?
      刘守仁:目前司法考试培训市场,可谓百花齐放,培训机构众多,其中尤以教育公司数量为多,公司市场化的运作为这个领域注入了活力。经过数年的发展,在教学上已经形成了适应不同基础、不同层次考生需求的多种培训模式,给所有备考考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是,近几年一些问题也愈发突出。如一些培训机构片面注重市场宣传,投入宣传费用过高,一方面加剧了培训成本过高的问题,高成本运作必然导致考生参与培训的成本过高,就使得部分经济基础比较差的考生得不到所需的培训;甚至有些培训机构为谋经济利益而虚假宣传,即扰乱了司法考试培训市场,也损害了诸多上当受骗的考生的利益。另一方面,减少了教学研究的支出,也影响教学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有悖于教育培训的宗旨。
      建议我们主管部门对司法考试培训市场给予必要的调控,设立准入条件,实现司法考试考前培训与司法考试制度选拔高素质的法律从业人员这一目标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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