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三考生】复习方案
第一章 总复习方法
一、学会探究“考眼”
“考眼”即可能会出考题的地方,这些地方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重点。
根据我们对历年考试试题的分析发现,重点部分出题密度大,重复的现象也很多,所占分数比例高,在复习时应多投入时间和精力。基本知识,基本制度是重点,自不必细说,我们来探究以下重点或“考眼”。
1、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重点。
因为司法解释的规则更为具体,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所以,每年在司法解释方面的出题比较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跟政治形势紧密相连的地方,新增加的考点是重点。
如1999年是法院执行年,关于执行方面一下就考了11分。《宪法修正案〉近几年每年都有一道多选题进行考查。
又如:
2006年国际公法联合国秘书长那道题。
2007年卷四第一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那道题。
2008年从另一个角度又进行了考查。
2009年三个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做了进一步的考查。
2010还要特别关注中央政法委有关领导人的讲话。以及十七大报告关于科学发展观部分的知识点。
2010年卷四第一题果然考了新华社2009年12月18日电: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18日下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内容。
2011年要密切的进一步关注,详情到时参考我在法法网上的卷四考题预测。
3、刚刚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是考试的重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虽是一部小法,但自实施以来每年这方面的题都保持2至3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刚通过,2002年司法考试中就一连考了两分(第三卷的27题、75题)。
2011年物权法将会重点考查。
《侵权责任法》也有出论述题的可能性。例如:从法与道德的角度、侵权责任的角度、结合隐私权的概念,以及民诉证据的规定,评析私家侦探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
4、新法与已有的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是重点,先看物权法再看担保法。
如:抵押、质押、留置部分。又如在公司(债务人)分立方面原《公司法》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如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则公司不得分立。而《合同法》则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复习过程中每遇到这样对同一问题不同规定的情况,你都要特别注意:此处往往是“考眼”。
5、对现行法颁布的修正案也是重点。
如《宪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这在以往的考试中也是被印证了的。
《刑法修正案七》及财产性犯罪以及金融秩序方面的犯罪、洗钱罪等将会成为2011年刑法司考出题的亮点。
二、处理好大纲、教材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1、认真分析大纲考查的要求,熟悉考试的内容。
大纲是考试出题的依据,是“考试的法律”。考生要以最快的速度全面复习一遍大纲的内容,形成应试知识结构总体轮廓。熟悉大纲,知道考试的范围,就能有的放矢,知道教材中的哪些内容应该细看,哪些作粗略的了解哪些可不看。对教材内容作必要的取舍,这样即节省了宝贵的时间,又突出了重点,做到“时尽其用”。
需特别提醒考生的是,如果大纲上的某部分内容规定的特别细,你就该特别注意,这些地方往往就是“考眼”。如2002年考试大纲中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这一部分内容规定较细,第一卷中直接出自大纲的题就有5个,分别是第一卷中的第28、74、76、77、78题。
2、学习教材要根据大纲拓展各学科的知识范围
大纲只是对内容作了纲领性的规定,复习时,沿着这个纲领拓展法律内容,使全部考试内容逐渐丰富。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总体轮廓鲜明,条理清楚,容易记忆;二是对哪些知识自己已掌握,哪些知识是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
3、熟读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司法考试(往年的律考)不同于研究生考试,它的结论大部分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判断正误的标准。因此,熟读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关键性的法律法规,要达到看到某一法条,一想就是一大串相关规定的程度,这样做起题来就会得心应手。
一般说来,一些小法,只要熟读法规足以应付考试。但对一些大法,也即考试中占分较多的法,除必须熟读法规外,还要把教材中的相关理论吃透。因为现在的考试理论色彩越来越浓,出现了法理实务,相互渗透的局面。
4、认真研究历年的考试真题,摸索知识要点和命题规律,并且真题会在将来的司考试卷中重新出现。
如:2010年、2009年、2008年、2007年、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2002年的司考真题就证明了这点。2010年卷四第一题是对2007年卷四第一题的进一步考查。2010年卷四第四题民法大题是2004年卷四第二题民法题与2007年卷四第四题民法题目的结合。
以下是2002-2007真题演绎实例
真题 |
演绎的历年原题 |
2007年卷一第53题 |
2005年卷一第5题 |
2007年卷一第83题 |
2005年卷一第86题 |
2007年卷二第41题 |
2005年卷二第83题 |
2007年卷二第90题 |
2003年卷二第69题 |
2007年卷三第3题 |
2003年卷三第3题 |
2007年卷四第四题民法题 |
2002年卷四第6题和2004年卷四第2题的结合 |
2006年真题卷一第81题 |
2003年卷一第61题 |
2006年真题卷三第10题 |
2002年卷三第01题 |
2006年真题卷三第56题 |
2003年卷三第08题 |
2006年真题卷三第97题 |
2003年卷三第65题 |
2006年真题卷二第73题 第79题 第92题 |
往年的真题中都曾考查过,考点: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终止审理的情形,绝对不起诉的适用,试卷四第4道案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查 |
2005年卷三第12题 |
2002年卷三第3题和2000年卷二第7题基本相同,考点:房屋优先购买权 |
2005年卷四第5题、第3题 |
2003年卷四第6题、第1题基本相同,考点:仲裁的约束力 |
2005年卷四第03题4问 |
2002年卷四第7题5问基本相同,考点: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
2005年卷二第55题 |
2002年卷二第36题相似,考点:累犯的条件 |
2005年卷二第32题 |
1999年卷二第38题相同 |
2005年卷二第33题 |
2002年卷二第65题相同 |
2005年卷二第35题 |
1999年、2002年、2004年原题连续考过 |
2005年卷二第78题 |
2002年卷二第56题相同 |
2005年卷二第68题 |
2003年卷二第65题相同 |
2005年卷三第78题 |
2004年卷三第88题、2003年卷一第53题相似考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举证责任 |
2005年卷四第1题第1问、2005年卷四第1题第2问 |
2000年卷四第10题1问、2000年卷四第10题3问相似,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2005年卷三第89题、第90题、第91题、第92题 |
2000年卷三第87题、第88题、第89题、第90题、第91题完全相同,考点:人身保险 |
2005年卷三第38题 |
2004年卷三第71题雷同,考点:民事诉讼中裁决的复议 |
2005年卷一第23题 |
2002年卷一第12题雷同,考点:免征个人所得税 |
2004年卷二第63题 |
2002年卷二第51题基本相同,考点:侦查终结 |
2004年卷一第45题 |
2002年卷一第25题雷同,考点: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
2004年卷二第21题 |
2002年卷二第14题雷同,考点: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程序 |
2004年卷二第36题 |
2000年卷二第34题雷同,考点:追诉时效 |
2004年卷二第67题 |
2002年卷二第66题雷同,考点: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
2004年卷二第71题 |
2002年卷二第54题雷同,考点: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2004年卷三第18题 |
2000年卷二第10题雷同,考点:继承与受遗赠的区别 |
2004年卷一第39题 |
2003年卷一第62题相似,考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
2004年卷一第47题 |
2003年卷一29题相似,考点:法律职业道德 |
2004年卷一第49题 |
2002年卷一第29题相似,考点: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
2004年卷二第24题 |
2003年卷二第14题相似,考点:自诉人撤诉 |
2004年卷三第03题 |
2000年卷三第14题相似,考点:表见代理 |
2003年卷四第01题 |
2000年卷四第07题,案例完全相同 |
2003年卷二第09题 |
2000年卷二第24题雷同 |
2003年卷三第14题 |
1998年卷三第31题雷同 |
2003年卷三第16题 |
1999年卷二第05题雷同 |
2003年卷三第09题 |
1999年卷二第02题雷同 |
2003年卷三第43题 |
2000年卷三第57题雷同 |
2003年卷一第23题 |
1999年卷一第5题相似 |
2003年卷一第53题 |
1998年卷三第68题相似 |
2003年卷一第90题 |
2002年卷一第09题相似 |
2003年卷一第91题 |
1998年卷三第65题相似 |
2003年卷三第55题 |
1999年卷三第55题相似 |
2003年卷三第75题 |
1999年卷二第56题相似 |
2002年卷一第21题 |
2000年卷一第28题雷同 |
2002年卷一第96题 |
2000年卷一第70题雷同 |
2002年卷二第10题 |
2000年卷二第31题雷同 |
2002年卷二第43题 |
2000年卷二第64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20题 |
1998年卷三第28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38题 |
1999年卷二第52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85题 |
2000年卷二第06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03题 |
2000年卷二第07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06题 |
2000年卷三第23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13题 |
2000年卷三第14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52题 |
2000年卷三第59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54题 |
2000年卷三第79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55题 |
2000年卷三第54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56题 |
2000年卷三第73题雷同 |
2002年卷三第58题 |
2000年卷三第55题雷同 |
历年考题就是最好的模拟题。掌握了历史和现实,才能驾驭未来,懂得昨天,才会明白今天。
司法考试(往年的律考)是一般的法律知识掌握和运用水平的考试,虽然其每年题型都有变化,年年不同,但重点内容一般不会变化太大,研究历年真题的题目、题型,就可以对哪些内容可出哪些题和具体怎样出题,有一些直观的了解,然后把你了解的这些内容再反馈到阅读教材和法条的过程中,这时你就会有教材和法条中哪儿会出题会怎样出题的感应,这样学习下去就会达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
5、不断重复积累,强化记忆
在前四个阶段的基础上,你就会作出以下的区分
(1)对于已经掌握的知识,可作一般性分析,少用时间和精力;
(2)对于不太明白或尚未注意到的知识,要多下些功夫;
(3)对于各学科的重点内容、则要不断重复积累、强化记忆。
其实这些你对法条和教材作必要取舍的过程,就是一个把书变薄的过程。下一步再把你认为的重点一遍遍的重复记忆,记住了的过一下目即可,保持记忆。未记住的作重点记忆,这样下来,你会发现未记住的东西渐渐少了,这样你是否就把书读薄了,重复是记忆之母,只有重复才能巩固所学的每一科知识。如果说掌握各学科的内在逻辑联系是记忆的基础,那么不断的重复则是强化记忆,真正掌握各学科要领的关键。
三、复习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要全面掌握要复习的内容。对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都要复习到,只是要有轻有重,重点分明,也就是要全面撒网,重点捕鱼。量大面广,突出重点是司法考试的一大特色。
2.复习要注意细节,比如刑法中从轻、从重、减轻的区别,刑法中“应当”与“可以”的区别,“以上”“以下”“以内”等说法是否包括本数。这样细微的知识点,常常就是考眼。说注意细节,但又不能拘泥于细节,复习中千万别钻牛角尖!
3.注意学习方法问题,追求学习的效率,而非复习时间的长短。 可采用的学习方法如
(A)列表法(上篇对刑法的分析中已介绍)。
(B)归纳法,如在复习知识产权中权利保护期限的时候,很多考生都感觉记住了,但是一做题,却又拿不定主意,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为改变这一现状,我们把著作权中的几个极易混淆的期限与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归纳比较如下:
著作权:
(1)著作人身权的3项: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保护期不受限制
(2)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
①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电影、电视、录像、摄影制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的)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后,可申请续展25年,并仅限续展一次,即其保护的最长期不超过50年。
商标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C)比较法,如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民事诉讼第一审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等这些可供比较的地方往往是考眼,在这些地方出题,可以考查考生的思路是否清晰,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采用这些方法学习,可以激发学习兴趣,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4、适当地进行一些自我测试
自我测试可以帮助发现复习中的薄弱环节,可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但在自测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测试前一定要系统的复习,否则凭感觉、靠猜测做题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会减少你必胜的信心。
②要么不测,要测就要按正规的考试要求答题,要从严从难高标准的要求自己。
③不要过份依赖答案,也不要太计较测试结果,测试的主要目的是检验自己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找出自己的盲点或盲区。
④练后认真总结,从测试中发现自己的薄弱环节,并吸取经验教训,争取在以后不犯或少犯类似的错误,并继续保留自己的优点。也即“精华要保,盲区要补”。
⑤根据做题中出现的情形及时调整自己的复习计划,补上自测出现的缺口和漏洞。
5、合理安排时间
在有限的时间内,怎样合理安排才能最充分利用它,怎样提高单位时间内的学习效率对应试者无疑是非常关键的。
如果你参加辅导班的话,我们认为最好把时间分为这样几个段:
参加辅导班前的预习,上辅导班期间跟踪授课老师的学习,辅导班以后以授课老师的讲课内容为纲复习,考前30天到考前3天的快速复习,考前3天把你掌握的知识系统,快速从脑中演习。
这几个步骤中需特别提醒大家的是,上辅导班前一定要认真预习,划出你不太懂的地方,认真复习一遍会有利于配合老师讲课,跟上老师的思路。
考前几天,千万不要太放松,别以为从前复习得不错了,快考试了,放松几天吧!
因为
一是考前几天,因为迫于考试的压力而精力高度集中,这样你看什么都会过目不忘,而且还记得特清楚!
二来就是如果考前几天不怎么复习的话,上了考场以后,往往因为紧张大脑容易出现空白,很多东西都想不起来!
所以,考前几天,一定要咬紧牙关再坚持下去。考前的那个晚上你除了检查一下考试必带的文具、证件外,剩下的就是要放松一下心情,早点休息,对明天的考试充满信心。
6、善于抓住重点。
本篇一开头我们就谈了几个有关重点的问题,下面再概括的说一下。
适用频率高的相关规定是重点,如买卖合同的规则适用频率最高,从1999年以来的考题关于买卖合同的分值说明了这一点。2007年卷四第四题民法题又对买卖合同进行了重点考查。
基本的法律法规胜于一般的法律法规,如刑法典胜于刑事决议决定,商事法中、公司法又胜于税法,产品质量法等。
重点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厚厚的一本法规,其实常考,可考之处并不是很多,考生要善于先把这些重要的掌握住,再扩及其他。
与当前形势,尤其是与政治形势密切相关的规定是重点。(前面提到法院执行年时已涉及到)。
前面提到的这些,为考生判断重点内容提供了思路,考生在读到类似内容时要联想、归纳、整理相关内容。
虽多次强调复习重点,但并不意味着重点之外的知识就可不关注了,恰恰相反,从命题难度上,对那些非重点考查的要求往往较低,因此弃之不顾是十分不划算的。所以说遵从全面撤网,重点捕鱼的方法应是明智之举。
7、理解为主、记忆辅之。
考试的过程无非是再现你掌握的知识的过程。那么又怎样才能最好地掌握需要记住的知识呢?
我们认为理解着记忆,理解为主、记忆为辅这种方式要比死记硬背好的多。因为前者记在脑中的知识是活的,当你遇到用它的场合时,就可以随手拈来,而后者记在脑中的知识则是死的。因为即使你记下了,但不知其所以然,当然也无从说起如何运用了。这样就导致法条与具体应用的脱节,果真如此,就算你能把整本法规倒背如流,恐怕也难取得满意的考试结果。
以理解为灵魂,不排除适当的记忆,记忆的过程有时也是理解的过程,首先要记住,很多题目是从法条转化过来的,这种题不准失分!涉及程序性的规定,不准失分!!!
8、最好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公布的有关案列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都比较典型的,具有可考性,如2002年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的第九题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一期中的“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的翻版,你如果翻阅过这些内容,这样一个在别人看来比较棘手的11分的行政法题对你来说还不是轻而易举拿到手吗!
例如:2005年卷四第一题,是江苏盐城行政法的真实个案原型(等于公布答案)。2006年卷四第5题论述题出自行政法命题专家马怀德2004年4月24日《新京报》的一篇文章。2007、2008、2009年卷四第二题刑法题目都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真实判例。
9、制定一套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
制定学习计划可避免学习的盲目性,有了计划的学习有以下好处:一是每天力求完成计划而督促自己学习,给无压力无紧迫感的考生来点压力;二来按计划学习,虽然复习的前期累点,但考试的前期就可轻松一点,不致于发生因盲目学习而带来的考试前期才发现这儿也未看,那儿也不懂的尴尬局面。
计划一旦制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要根据自己各个阶段的学习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总之,条条大路通罗马,你要找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并希望你能在正确学习方法的指引下,复习各科知识,并充满信心地走进考场!为了大家在考场上对所掌握的知识作最好的发挥,我们将在下一部分介绍一下应试技巧问题。
第二章 应试技巧
一、应考应注意的问题
有良好的知识做后盾,也并不意味着对应考本身可以忽视不管。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1、调整好考前的身体和心理状态
心理状态可以影响一个人的竞技水平的发挥,这是大家公认的。有的考生含辛茹苦复习几个月,在最后关头却由于对复习结果不甚满意或惧于考试竞争激烈而放弃参加考试;也有的考生因对某一部分或几部分感觉不理想而中途退场。还有些考生因前一场或几场考的不好而在以后的考试中破罐子破摔敷衍了事,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正确的态度是“既来之则安之”。既然我已登上了司法考试这条贼船,哪怕再累再难,也要把这段航程走完。通过考试来培养自己不气馁、不浮躁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沉着应战,尽量使问题向好的方向发展的能力。对于一些复习得全面和扎实的考生,也应当注意得意而不忘形,以免因疏忽大意而造成不必要的失误,从而使自己的真实水平得以正常的发挥,取得最令自己满意结果!这部分考生要牢记:笑到最后的人,才笑得最好!
人常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良好的身体状态也是进行司法考试这场革命的本钱,考生朋友们考前一般复习的很辛苦,加班加点,挑灯夜战,眼睛布满血丝是很经常的事,即使是台机器,也还要加些油等,更何况我们是人呢!考生考前不妨多吃点补脑的食物,早晚抽点时间出去做做运动。学习累了,休息一会,听听轻音乐,放松一下身心,这对于轻松上考场,充分发挥自己的竞技水平是很必要的。
鉴于以往的考试前三卷都是标准化试题,都要填机读卡,考生如果对填卡不够熟练,不妨在考前练一下,看看铅笔怎么削比较好用,怎样涂,才能涂的又快又好,注意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机读卡上的成绩,才是你最终的成绩,不管你在卷面上做得多正确!很多考生也许认为我说这些是罗嗦!但一想到总分600分中,有450分是要填卡的,还是忍不住说了这些,但目的是想让大家慎重!让大家通过!!让大家得高分!!!
2、掌握合理的速度,充分地利用考试时间
任何考试,科学地分布和掌握考试时间都是很重要的,这里要特别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千万不要在前面几道题花太多的时间。每张标准化试卷共计100道题,每场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即180分钟,这意味着平均每道题包括阅读题目,审读选项和思考,在答题卡上填涂等工序必须在少于2分钟的时间内完成。不仅如此,标准卷的前50道题(依2010年司法考试题为准)都是单选题,题型难度较低,越到后面越难,需用的时间也越长,所以,不要在前面几道题上“精益求精”,耽误了后面做题的时间,这样是得不偿失的。做完了一道题,就马上看下一道,不要留恋和欣赏已有的“战果”。
据以往的考生普遍反映,只要有着良好的基础,按部就班地做题,在前三卷一般不会出现时间上的问题,所以应试者应当保证做题的质量,而不能只顾速度,而对于主观卷即案例卷的答题时,应试者就要注意时间问题了。应试者应当先纵览全卷,对各题所需的时间进行估计和分配,以免失之仓促。一般的规律是前面几道题占分不多,大头往往在最后两三题(当然这不是绝对的)。从公布的参考答案来看,即使是标准答案中的答题要点,文字量也有1500字左右。三个半小时要看8道大题,又要思考,还要书写,所以时间一定要分布好,特别是不要在前面几道题上花太多的时间,否则,后面的题目,本来你完全知道怎么回答,但苦于时间来不及而未做或未做完,岂不“冤枉”!
注意:考生在考场上很容易发生“计时失误”的现象。即考生在思考问题时感觉没用过多的时间,但实际上用时已过多,鉴于此,希望每位考生都备有一块手表。笔者不提倡每做完一个题就看一下表,但希望你做完试卷上某一部分题后看一下,并估量一下,依这种速度做下去是快还是慢,进而调整一下做题的速度。
总之,考试过程中对时间与做题速度的把握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能在考试时合理分配和运用时间,方能不因技术上的失误而影响水平的发挥。
1、审清题目,注意题目的要求。
有些考生拿到试卷,便匆忙作答,结果答非所问。这种情况在考试中是屡见不鲜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多是由于紧张和粗心造成的。还有的就是考生在考前上的辅导班上听老师讲过类似的或在模拟题中做过差不多的,在考场上一遇见相似的题目,不是努力去分析出自己的答案,而是拼命的回忆曾听过或见过的答案,但不知此一题不同于彼一题,这样的失分,岂不太冤哉!这样的失误是应当避免的。
而且,审清题目,有利于揣摩出题者的意图。因为不管是客观题中的小案例还是主观题中的大案例,命题者的思路一般是从法条到案例,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由此决定所适用的法条,尔后再去用法条设计案情和题目。据此:考生在答题时一定要养成“因题找法”的思维习惯,即确定了欲考查的内容,使自己的思路更加清晰,而后迅速在脑海中寻找欲适用的法条,使自己对问题的回答更具有针对性。特别是对一些自己不甚熟悉的题目而言,这样做显得尤为重要。
在审清题目的过程中,还需大家注意的一点就是:题目中所给的所有信息都是十分有用的,出题的老师们说在试卷上的话都是金口玉言,也都是一字千金的。这些信息要么正面地提供解答线索,要么反面地提供干扰正确解答的信息,考生们都要将它们一个个的过滤,把干扰答题信息的面纱揭去,然后工工整整地写下你的答案。
2、在考试未全部结束前,下了考场后千万别急着对答案。
在两场考试之间,时间本来就不算长,你如果对答案,耽搁宝贵的休息时间暂且不说,如果做对了,心情还稍好些,但万一做错了,可就不只是做错这一道题的事,往往会使心情不好,影响以后各场考试的情绪,而情绪的好坏在考试中又起着不小的作用。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岂只一个题错就可了得!正确的做法是让所有该来的就来,该走的就走吧!考过去了,就把它看成过眼烟云,别再管它,吃好了休息好了,准备好了,再去战胜下一个目标!
二、做标准化试卷的技巧
即使你的基本知识掌握的很扎实,每卷也不可能得满分,因为命题的老师不会让考生都通过,他们一般会用拔高题来控制通过率。所谓的“拔高题”就是题目较难,能把掌握基础知识一般与掌握基础知识较好并会活学活用的考生区分出来的一种题,遇到这种题,如果不能把握正确答案,不妨注意运用以下技巧:
1、单项选择题由于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在不能作出十分把握的判断时投机的可能性最大,无论如何你都要填涂一个空格,说不定你正好猜对了,所以不要放弃任何一道题,不要让它空着,如不能从正面选出选项。可以从反面运用排除法将不适合题意的选项排除,多排除一个,你在剩下的项中猜中的正确率就会大一些。
2、多项选择题由于存在选二项,选三项,选四项共三种可能,而且每项的迷惑性都很大,所以难度加大,投机性相对减少。因为少答一项或多答一项均不得分,所以要特别慎重地作出选择,要克服这样的心理:即然是多选题就尽量多的选,能选三项就不选两项,能选四项就不选三项。其实,多项选择题中只有二个正确答案的并不在少数。2006年选四项的特多,占了一半。
3、注重第一感觉。如果你对某个题目存在两种感觉的话,你最好选择第一感觉,因为很多考生在时间快到的情况下,将答案统统依第二感觉改了过来,下了考场一核对,第一感觉是对的!都叫苦连天、痛苦不迭。我们主张选择第一感觉,一来避免重蹈覆辙,二是因为这样可以节省时间,避免犹豫的痛苦,因为你依第一感觉选了答案,但未真正决定下来时,即使你往下做其他题目,大脑还仍徘徊于第一感觉与第二感觉之间。
三、做客观题常用的解题方法
纵观近年的选择题的发展趋势有两个特点。①法条向纵深方向发展;②增加理论难度,若能熟练地掌握与运用一些解题方法与技巧,就会使模糊的问题变得清晰,使不会的题变成你的得分点,使答题的准确度得到更大的保证。最终化腐朽为神奇。
1、排除法
排除法就是将不符合题意的选项逐一排除掉,剩下正确选项的方法。这也是解决各种选择题时最常用的方法,在司法考试中也不例外。
例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二第23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应在何种情况下执行?
A.判决生效后执行 B.判决宣告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 D.二审审理结束,判决作出以后
你如果对这部分法条不是很熟悉或记的不够准确、就可以动脑筋分析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或任务是什么?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基于此,既然第一审法院已作出无罪判决,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还更待何时呢?当然,考生如果准确记住了《刑事诉讼法》第208、209条的规定是最好的了,答案确定还节省了思考的时间。
2、比较法
比较法其实是由排除法演变而来的,其不同于排除法的地方在于它注意抓住选项与选项之间的矛盾,利用矛盾将选项排除。
例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二第62题
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A. 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B. 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C. 在传讯的时间及时到案 D. 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本题的C项易选,D项考的是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义务人应遵守的义务内容的比较,D项实属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剩下的AB项是不共戴天之项,究竟选A还是选B项呢,这就又要比较了,大家别忘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还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都要有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间,当然由执行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显然答案AC就出来了。
3、分析推理法
在试卷中的选项拿不准或感到记忆模糊的情况下,使用分析推理的方法便成为常用的一种方法。分析推理的依据主要有:制定法律的目的,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和精神,公认的法学常识、原理、理论等。
例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一第82题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下列社会事态中,哪些可以作为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A.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B. 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C. 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D. 有关法律活动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相信你浏览一遍教材或听完老师的讲课以后,对法的实现问题你最起码得有其是从抽象的法律规定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这样的印象吧!那就好办了,分析吧!具体行为不就是一定的主体实施的对社会产生或大或小影响的行为吗,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了解,感受思维等,也包括犯罪分子犯案的多少及有关法律活动对社会的影响等,这样分析推理一番,你或许就得出答案为ABCD了。
该题有一定的难度,据此,建议考生把教材中的每一个知识点都要细细的看,特别是《法理学》《法制史》《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部分。
4、直选法(正选法)
此种解题方法的优点在纯考法律条文的题目中最能体现出来,直选法即按答案顺序把题目中的选项选出来,心中胸有成竹,答案选哪项心中特别清晰,正确率也特高。
例如2002年卷二第34题。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情形(有证据证明确属蒙骗的除外)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A.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B.在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
C.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D.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本题测试对于“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的认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要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刑法第345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对规定熟悉,做对此题非常简单。
5、特殊值记忆法
在我们翻阅法律法规条文和参考用书时,常会发现诸如“一个月”“六个月”“两年”“十五天”“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不得高(低)于”……这样的话,法律条文中涉及数字与期限的内容众多,而这些作为特殊值的数字却也是司法考试选择题中常出现的,这样就要求我们非常清晰地将每一个特殊值与其相对应并相适应的情况都记下来以便考试过程中轻松地选出答案,这就是特殊值记忆法。
当然特殊值记忆法在司法考试中的运用,并非单单指那些期限和数字,法律规定的种种例外情况,也要认真地记忆,而且这些也是考试中常出现的重点的内容。如:各诉讼法中针对管辖的特殊规定,如级别管辖中哪些案件归中级法院管辖,国际纠纷解决中准据法的选择等,都适合用这种方法,当然这种方法的运用需要在平时复习过程中认真地总结,反复地记忆。
比如可以采用归纳总结,列表等办法,将相关的相类似内容做总结,对照记忆,这样会更加深刻、清晰。
例如:1999年律考卷一第30题。
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几日之前公布。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公布日期?
A.5日之前 B.15日之前 C.20日之前 D.10日之前
此题正确答案为A
6、客观联想法
各法学学科之间,法律、法规的各条文之间的联系都是非常密切的,对于有一些相关问题在通常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和处理精神会相同。因此在遇到某一问题拿不准时,我们也可用联想的方法,想想与其相关的内容有些什么规定,原则与精神,而做出判断和选择。
例如:(单项选择)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通常被用来解决( )
A.侵权方面的纠纷 B.物权方面的纠纷
C.有关人的行为能力方面的认定 D.对外贸易合同的纠纷
此题正确答案为D。
如果我们对几个选项都不是太清晰,就可以展开联想,对于A项,侵权会直接想到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B项物权,联想到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等。对于C项行为能力会想到其与权利能力的区别,对于D项“合同”,会想到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等,而纵观四项,只有合同自由原则涉及当事人意思自由(自治),与题意最近,所以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也最为合理。
7、逻辑分析法
在做多项选择题时常用此法,在题支中往往是A对则C对,B错则D错,有着一种逻辑关系。
例如:1997年律考题卷三第42题。
甲乙两公司依法签订了一份购销某产品的合同。该产品规定须执行国家定价。在乙公司逾期交货的情况下,该产品的价格应如何执行?
A、遇有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B、遇有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C、遇有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D、遇有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此题正确答案为AC
本题测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所应受到的价格制裁。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以上我们列举了七种常用解题方法。当然各种解题方法并非只是单纯僵化地运用,需要灵活地掌握,综合起来运用,我在这里所举的例题也绝非仅仅是运用了一种方法就能选出正确答案,挑出各种方法予以分析也只是希望考生朋友们有所启发,在平时做题多注意培养,形成一种思维方法和习惯,久之就自然培养出这种能力,掌握了这种技巧。
当然,一味地研究这些解题技巧与方法,而忽略了对考试内容的扎实复习,就本末倒置了。只有扎实地掌握了全部的知识点,再结合以良好的解题思路与解题技巧,才是提高正确率,取得高分的最佳途径。
对于不定项选择题,一般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按照案例题的分析方法再结合以单选与多选解题的一般技巧,便应该得心应手了。
四、解答主观性试题时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第四卷主观试题的回答也要掌握一定技巧。
首先,文字要工整。阅卷人在阅读了成千上万份试卷后会导致精神疲惫,如果你字迹潦草的话阅卷人是不会仔细辨认你所写内容的,这样十分得不偿失,相反如果你字迹工整,就会赢得阅卷人心理上的认可。
其次,文字要简练。只要把主要知识点答出即可,不要冗长的长篇大论,那样主次不分,阅卷人就有可能遗漏掉正确知识点,导致失分。
再次,不要死抠一题。如果遇到不会的问题不要冥思苦想,浪费大量时间而应该保证单位时间内的得分率,即先回答会的,然后在回答不会的。
第四,作答时应用法律语言,因为阅卷人并不一定都是法学教师,此时他们仅仅会根据标准答案来评判。
最后,应注意文字书写速度,在保证工整的前提下提高文字书写速度,往年有很多考生就是因为答题速度过慢而无法答完试卷,令人惋惜。
至于最后两道论述题,那是长期积累才能取得满意效果的,短时间很难取得成效,如果一定说有什么方法,那就是论述的时候注意层次性、逻辑性、文字工整。
主观性试题包括案例分析题和法律文书写作题、综合理论分析型试题(论述题)。以往这部分题都出在卷四,预计2011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中要增加这部分题的比重。再加上其包括的学科多,综合性极强,阅读量大,文字多,人物多,法律关系复杂,时间跨度大,法律事实多样而且“机关”多“陷阱”多,稍不注意就会遗漏重大法律事实或钻进命题人的“圈套”里,其综合性强主要体现在其跨学科,跨领域性,一道题中即有实体法的考核知识点,又有程序法的考核知识点,既涉及刑法制度,又涉及民法制度,既有国内法律关系,又有涉外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鉴于此,我们提醒考生在做主观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接到试卷,填涂好题头以后,你先要把所有的题目全看一遍,然后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去做,不要把本来能拿分的题目给遗漏了,每个考生都会有自己的专业或强项,你应先把这些题目拿下来,然后再做其他的题目。
2、要仔细审题,充分利用已知条件,搞清出题者的意图何在,然后因题找法,顺藤摸瓜。(具体见上文)。
3、掌握考试时间。
总览全卷以后考生就应对每题所需时间进行估量和分配,然后作答,千万不可在一两道拿不准的题目上万般计较,多占了做下面题的时间,真的暂且没思路,先放一放,说不定在做后面的题时又找到灵感了呢!总之,力求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多做点就能多拿一分就多拿一分,只要有1%的希望,就要用100%的努力去争取。
4、要按照每道题后所提的问题顺序回答因为这些设问的本身就给你,提供了解析这道题的基本思路,避免了你做无用功,把没问的问题也作了答,而且这样做也节省了时间。
5、答题应当简明扼要且明确、全面。
“简明扼要”即答出每一个题的得分点,要切中要害,直入题意地答出要点。评判试卷时关键是看你是否答出了主要词语或句子所体现的得分点,如果你写了很多,但通篇找不到最关键的得分点,你仍得不到分,所以,关键不在于写得多,写得精彩,逻辑性强,层次分明,而在于是否摸清了题意,弄清了要点。因此,答题时一定要简明扼要,直入主题,画龙点睛,多余的话写了也不给分,反而耽误了时间。
明确即是从正面、肯定地回答问题。一个题你拿不准了,与其写出模棱两可或自相矛盾的话希望评卷的老师慈悲为怀,看到有点意思就给点分,不如坚决果断的只留一个更好一点的,因为前者的正确率是零而后者则有50%的可能性,因为评卷老师的慧眼金睛一眼就能看到你的心里:你未真正理解出题思路,未全面掌握有关知识,这些鸡蛋里挑骨头的好手们又怎么会给你分呢!
全面就是在回答问题时,不能丢掉“点”,如问构不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条件是什么?在回答第二问时,你要将其条件一一列出,丢掉一个,就有失全面。当然,要求全面,仍不能违背简明扼要,明确的要求。
尽量保持卷面整洁,卷面干净整齐,给阅卷老师的第一感觉好,而且看起来舒服,谁也说不定可能正因为此阅卷老师对可给分也可不给分的题而手下留情,放你一马呢!总而言之,千万不要因为卷面因素而失分!
见到较生一些的案例题,考生要有心理准备,不要见新就慌,其实案例题一般没有像选择题中的干扰项,基本上考的是各学科的重要基本问题,又有题干的提示作用,只要耐心冷静,洞察其中法律关系,即可按图索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其实,案例分析题并非像许多考生想象或以为的那样可怕,只要抓住复习与应试的规律,就非常容易作答,甚至成为你最易得分的一种题型。
对卷四答题的几点建议
(一)做好案例分析题的一般步骤和方法
由于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因法设题”,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由此决定了所适用的法条,然后再去因法条而设计案情和题目。因此考生在做案例分析题时的指导思想就应当是“因题找法”。其基本步骤可以分为:
1.确定本案例分析考查哪个部门法的内容。当然,有些综合性的案例也可能是以一个部门法的考点为主,个别问题涉及其他部门法的知识点。
2.确定考查的是该部门法中的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
3.详细分析案情。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例,可以将各种有法律意义的信息转化成图表形式,这样有利于我们理清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遗漏重要的答题线索。
4.浏览所有的问题,揣摩命题思路。
5.根据“因题找法”的思路,迅速地在脑海中找到每个问题对应的法条。
6.统筹考虑全部案情和问题,在卷面上写下最终答案。
(二)对于文书制作题的做答,首先应当注意格式的准确性,其次应同时注意内容的准确性,抓住重点,从容做答,评卷人在评卷时按点给分,只要把要点答到了,评卷人就会给分,否则即使答得再多,只能白白浪费时间,很难得分,而且言多必失,一些多余部分的错误极可能会影响整体得分。下面再具体说一下与法律文书写作题相关的几个问题:
命题形式
考题的形式基本上是命题者给予考生一定的案件情节或者法院,检察院的处理的意见等材料,让考生站在某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角度上制作特定的法律文书,但也不限于此。
命题内容
法律文书写作,虽说乍看上去属于“写作”题,但其涉及的法律知识却纷繁庞杂,实体法与程序法兼备,“不限民行刑、诸法合体”等特点更加明显,而且涉及到各式各样的文书格式要求,所以考生应给予全方位的复习和练写。
司法文书写作技巧
1、仔细分析案情,准确判断出司法文书类型、名称,争取格式规范、项目齐全,层次分明。
2、正确列明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叙事清楚,说理充分,要点突出,结论明确。
3、语言文字:言简意赅,朴实庄重,用词准确(不滥用方言、行话、黑话),尽可能地用法言法语(如“原告诉称”“被告辨称”“犯意表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
4、如果时间紧迫,可先书写文书格式(确定名称、首尾各部、诉讼请求、附件项目等),再填充事实、答出理由要点和引用法律依据。
5、要善于进行反向思维:比如先作为律师代当事人写一份立案申请书,再作为检察官写一份公诉书,最后在当一次法官下一份判决书。或者,先公诉书(仅写控诉要点),再针对其写辩护词(仅写答辩要点),最后下判决书(仅要求写出论理和结果部分)。
近年来各类考试中法律文书一览表
|
考试名称 |
考查内容 |
题量 |
分值 |
1995年 |
律考 |
民事起诉书、答辩状 |
1 |
14 |
1996年 |
律考 |
民事反诉书 |
1 |
19 |
1997年 |
律考 |
行政起诉书 |
1 |
12 |
1998年 |
律考 |
刑事自诉书 |
1 |
11 |
1999年 |
律考 |
民事上诉书 |
1 |
12 |
2000年 |
律考 |
无 |
|
|
2002年 |
司考 |
起诉书 |
1 |
11 |
2003年 |
司考 |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
1 |
11 |
2004年 |
司考 |
无 |
|
|
2005年 |
司考 |
多个法律文书之间作选择 |
1 |
25 |
2006年 |
司考 |
无 |
|
|
2007年 |
司考 |
无 |
|
|
2008年 |
司考 |
无 |
|
|
2009年 |
司考 |
无 |
|
|
2010年 |
司考 |
无 |
|
|
1997年 |
全国法院系统初任、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 |
一审民事判决书 |
1 |
40 |
1999年 |
全国法院系统初任、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 |
制作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事实和证据”及“理由”部分 |
1 |
30 |
1998年 |
全国检察机关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统一考试 |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询问证人通知书、提请抗诉报告书等的适用错误的挑选 |
1 |
8 |
司法文书评分标准
1、解答符合法律规定(如有提问):一问1分:指出错误并改正(如有):每处1分
2、格式正确,事项齐全:格式一般占4分;命名1分,首部1—2分(正确列明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尾部1分,附件1分。
3、内容要求8—9分;
(1)诉讼请求合法有据3分左右(一般每项请求1分);
(2)语言文字4分;语言简练、文字通顺2分,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2分(每处扣0.5分,直到本项得分扣完);
(3)引用法律正确:2—3分。
做好司法文书题的方法
司法文书题考试范围广泛,而考生的精力和复习时间有限,所以只能“抓大放小”,因此所考查的司法文书很有可能是考生平时接触不多的类型。在这种情况下,考生应当保持良好的心态,千万不要放弃,因为司法文书之间共通之处颇多,只要开动脑筋,比照自己复习过的类似的基本司法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作答,还是可以得到一些分数的。毕竟,在卷四中,司法文书题的答题难度相对较小,轻易放弃还是很可惜的,司法考试的成败往往就在几分之差。
(三)论述题命题的特点:重点检测应试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其逻辑思维能力。
全面测试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具体讲是测试应试人员对法学理论、法律专业知识和现行法律规定的了解、掌握的广度、深度和准确程度。考查应试人员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判断、分析、解决社会法律问题,具体事例、案例的能力、判断能力、推理能力和一般的应用能力。及应试人员的语言驾驭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应试人员应将所学的法学知识和具体的社会现象相联系。
做好论述题的一般方法
论述题只有经过长期的法学思维训练和知识积累,才能取得比较满意的成绩,所以笔者也没有什么“灵丹妙药”,在此只是给大家提个醒,防止因为忽略了一些次要因素而失分。
首先,论述要注意层次性、逻辑性,详略得当,否则阅卷人很难清楚地了解你的答题思路;
其次,作答时尽量用法言法语,不要写得过于通俗化、口语化,这样容易使阅卷人认为该考生缺乏基本的法学素养;
再次,文字要工整,字数要写够符合答题要求写的字数。阅卷人在阅读了成千上万份试卷后容易精神疲惫,如果你字迹潦草的话,阅卷人是不会仔细辨认你所写内容的,相反如果字迹工整,就会赢得阅卷人心理上的认可;
最后,应注意文字书写速度,在保证工整的前提下提高文字书写速度,往年有很多考生就是因为答题速度过慢而无法答完试卷,令人扼腕。
总之一句话,卷四要保持卷面清洁,字体工整,答案简明扼要。
非常感谢法法网全体工作人员对本人的支持,在此表示深深的敬意,预祝天下考生2011年都能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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