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予受理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
一、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惩戒。包括:
1.人身罚。即以公民人身权的限制或者剥夺为内容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和行政拘留三种。其中,行政拘留只能由承担警察职能的行政机关采取。
2.财产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财产权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包括: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资格罚
(4).行为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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