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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默示”

    ——(2017-6-19 14:12:46)

    关于“默示”
                                          

     

    默示,可以分为作为的默示与不作为的默示(即沉默)。
    作为的默示就是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
    不作为的默示,这种方式要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必须是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明文规定。
    不作为默示的效力从法律规定来看,有积极的(表示肯定的)和消极的(表示否定的)两种情形。
    具体地说,法律规定的不作为默示表示积极的意思表示的有:
    (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2)《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中试用期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
    (3)《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律规定的不作为默示表示消极的意思表示的有:
    (1)《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
    (2)《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无权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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