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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考试大纲

    ——(2017-6-19 14:12:46)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
    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考试大纲



    第一章 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概述

    第一节 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示范性 规范性 约束性)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正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忠于法律和事实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为人表率,注重修养)

    第三节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作用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 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法律职业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示范作用 规范作用 提升作用 辐射作用)

    第四节 法律职业责任概述

    法律职业责任概念(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职业责任的范围(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责任的关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责任的基础,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二章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法官职业道德概述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 特征(适用的对象 范围 效力) 作用 影响因素(历史文化 公民法律素质 审判方式 法官素质水平 法官保障制度)

    第二节 法官职业道德主要内容

    保障司法公正[意义(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 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 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 程序公正(法官应当注重诉讼过程的公开性 法官应当杜绝单独接触当事人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应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 实体公正(正确地认定事实避免主观偏见、准确地适用法律 杜绝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 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 提高司法效率[概念 要求(具有效率意识 遵守审限 勤勉敬业 精研法理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活动)] 遵守司法礼仪[概念 作用(司法权威性的体现 提高法官职业形象 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充分展示法官的个人素质 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具体体现] 约束业外活动[范围(业余爱好 社会交往 公益事业 法学教育 新闻采访等方面) 适用对象(现任法官 退休法官)和意义]

    第三节 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应承担的责任

    道义上的责任(同行的批评 自我的谴责) 所在法院的批评和通报批评(轻微违法行为) 纪律处分(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刑事处罚(贪污受贿 徇私枉法 隐瞒证据 泄漏国家机密 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三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概述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是指检察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征(责任性、表率性、强制性、自律性、献身性) 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是保证检察人员健康成长、促进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指在一个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那些最根本的道德规范,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活动的最高价值准则。主要内容包括: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忠实于客观事实) 主要规范:爱检敬业,恪尽职守(热爱检察工作 献身于检察事业 要立足本职 积极进取) 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 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不纵不枉 执法行为要文明规范) 守法遵纪,清正廉明(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 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保持淡泊名利,安于清贫的职业心态 遵守职业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牢固树立为人民执好法的信念 不畏权势、不为钱色折腰的骨气 不怕牺牲,敢于斗争的胆略) 文明高效,热情服务(坚持文明执法,注重仪表规范,遵守司法礼仪 严格遵守法定诉讼时限,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注重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节 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 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违纪行为的其他处理方式(书面检查、调整岗位、调离、辞退、依法撤换、通报) 刑事处罚(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刑讯逼供、泄露机密、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

    第四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律师职业道德内涵 适用对象 特点和作用)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意义(是律师实现职业使命的要求 是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律师职业责任的界定(律师职业责任的内涵 特点 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节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律师应服务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服务于社会王义事业 服务于人民的利益) 忠于法律和事实(忠于法律的内涵 忠于事实的内涵) 坚持原则 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意义) 道德高尚 廉洁自律(道德高尚 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 保守职务秘密(律师职务秘密的内涵 保守职务秘密的意义) 尊重同行 公平竞争(尊重同行 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 敬业勤业 提高素养(敬业勤业 提高素养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在工作机构中的纪律(律师应当遵规守制 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及收取额外礼酬 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应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不得违反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律师不得为办案而与案件承办人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以办案为目的送礼或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行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些关系 律师不得伪造证据, 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 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的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和代理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已办结的除外 律师应合理开支办案经费)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的纪律(律师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律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律师之间不应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节 律师职业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律师职业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民事法律责任(律师民事责任范围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律师行政法律责任(律师行政处分的方式 处罚机关 律师事务所违纪的具体行为) 律师刑事法律责任(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刑事责任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的证据或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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