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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法学论丛)
    编号:9988
    书名: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法学论丛)
    作者:张民安
    出版社:北大
    出版时间:2003年1月
    入库时间:2003-1-8
    定价:28
    该书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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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公司被认为是解决企业从事生产活动
    中所面临的资本问题的手段,而企业则被认为是组织生产的方法,因
    此,公司不同于企业,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企业作为一种组织生产的
    方法是由众多的利害关系人组成的,诸如企业所有权人、企业管理
    者被业劳动者、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同企业从事交易的债权
    人等。所有这些人均同企业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都是企业的利害关
    系人,企业法应当平衡这些人的利益,不允许企业内部出现某些利益
    主体严复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现象的发生,而公司则不同于企业,它不
    是组织生产的方法,而是筹措经营资本的手段,因此,公司法的首要
    任务是建立法律上的各种机制,以便刺激投资人投资的积极性,使公
    司能够在短期内聚集大量的资本。公司法所建立的此类法律机制虽
    然多种多样,但最重要的法律机制有两个,即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之
    承担和公司惟一性目标之实现。所谓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之承担是
    指公司股东在将自己的资金投资到公司时,他们对公司活动所产生
    的债务仅仅以他们出资或明确承诺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除
    非他们明确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否则,他们不得被责令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个人责任;股东有限责任的承担使公司投资人在将资本投入
    公司时能够预见到自己将来有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使他们
    可以理智地安排好自己的生活,不至于因为法律责任范围的无法确
    定而使自己无法理性地生活。所谓公司惟一性目标之实现是指公司
    法认为,既然公司是筹措资本的手段,则公司法应当要求公司的管理
    者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时将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自
    己行为的最终目标,当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其他利益关系主体的利益
    产生冲突时,公司董事应当牺牲其他利益关系主体的利益而使公司
    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公司董事能够使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不使
    其最大化,应当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他们违反了自己对公司所
    承担的义务,公司可以因此而追究董事的法律责任。公司目标的惟一
    性使公司股东通过有限的资金投入能够获得潜在的无限的收益,从
    而刺激了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20世纪50年代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经济均得到
    重大发展,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已经得到有效确立,因
    此,为了抑制公司的经济活动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两大法系国家
    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开始改变它们对公司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认
    为,公司并非仅仅是筹措资本的手段,它们同样也是组织生产的手
    段,同样是企业,同样涉及到众多的利益关系主体的利益,因此,公司
    法的目标并非是为了单纯地实现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目标,而是
    为了实现公司法上的各种利益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司法不
    应当借口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而牺牲公司其他利益关系
    主体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虽然要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但是,它同样
    也要保护公司董事的利益,保护公司发起人的利益,保护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以及公司高级行政官员的利益。促成公司性质和作用发生转
    变的重大因素是所谓的公司债权人保护的需要。这就是,20世纪50
    年代以来,随着公司社会地位的日益加强,为了确保自己不被解雇,
    公司董事在为公司行为时,仅从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出发,大
    量进行富有投机性、冒险性的商事活动,而很少花费时间和金钱去防
    范各种意外事件的发生,使公司债权人遭受的风险大大加强。为寻求
    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防止董事的冒险行为和投机行为给公司债
    权人造成毁灭性或灾难性的损害,当代公司法学家采取了经济学家
    的理论,认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提供法律保护,使他们从传统
    民法中契约或侵权债权人的地位上升到公司法中的利益关系主体的
    地位。在公司债权人地位得到提升的基础上,现代公司法进一步对其
    他利益关系主体的利益提供保护,这样,当代公司法的功能并非像传
    统公司法那样被认为仅仅是为了对公司股东提供保护,而应当是为
    了平衡公司与公司股东、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司大股东和
    小股东的利益,平衡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
    系。这就是公司法上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公司法的利益平衡理论。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公司利益平衡理论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意义,它
    降低了公司在传统公司法中的地位,提升了其他利益关系主体的地
    位,为公司组织的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国传统法律并不重视公司的地位,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对
    公司的设立、营运和解散等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之
    前,公司法在我国民商法中处于空白之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
    国民商法得到重大发展,国家制定了《公司法》,对公司组织的设立、
    营运和解散等重大问题作出规定,这就是1993年12月29日所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公司法》的制定,其重要的目的是为
    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公司法》反映了现代公司法的
    最新发展要求,认为公司也仅仅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公司同企业
    没有本质的区别,并将公司法上的各种利益关系主体的利益平衡作
    为自己的任务。然而,我国《公司法》的此种规定脱离了我国的实际生
    活,不能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动力。公司法是采取传统的以保
    护公司股东为目的的法律机制还是采取现代的以公司法上的各种利
    益关系主体的利益平衡为目的的法律机制,并非仅仅是一个法律问
    题,而应当是一个经济问题,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直接的关
    系,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在该国公司法上的直接反映。在20世
    纪50年代之前,当西方的经济发展还没有完全达到很高水平的时
    候,法律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公司法的众多机制来刺激人们投
    资的积极性,并通过此种投资来达到社会快速发展和经济繁荣的目
    的,此时,公司法强调公司目标的推一性对于刺激公司股东的投资积
    极性具有重大意义;而当西方的经济发展已经达到很高水平的时候,
    刺激股东投资的积极性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公司法虽然还要通过
    一定的机制来推动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但是,它已经不再是公司法
    的推一目的,公司法的目的已经转变为对包括公司股东在内的各种
    利益关系主体的利益提供保护。我国市场经济十分落后,公司的发展
    才刚刚起步,经济发展的水平还很低,因此,我们不应当过分强调公
    司法上的利益平衡,而应当强调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认为公司管理
    者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公司股东投资回报的最大化,仅仅在强调股东
    投资最大化目标的前提下,我国公司法才能强调其他利益关系主体
    利益的保护。我国公司法之所以仍然要突出强调公司目标的惟一性,
    主要是为了通过股东有限责任的承担和公司股东投资回报最大化目
    标的实现来刺激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使公司成为我国社会发展和
    经济繁荣的最重要力量。
    张民安博士
    2002年10月12日



    目录
    第一章公司法上的利益关系主体
    一、导论
    二、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公司法的利益平衡作用
    第二章公司设立人的法律地位
    一、公司发起和设立的重要意义
    二、公司设立的制定法根据
    三、公司设立主义
    四、公司设立的法律效力
    五、不完全的公司
    六、公司发起人的身份
    七、公司发起人对公司所承担的受托义务
    八、公司发起人所承担的公司制定法上的
    义务和责任
    九、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之前所签订的契约
    十、公司的设立章程
    十一、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
    第三章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一、引论
    二、现代公司法为公司债权人提供的一般保护
    三、现代民法或普通法为公司债权人提供的
    契约保护
    四、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一般民事义务的承担
    ——当代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提供的法律保护
    五、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一般民事义务的
    理论基础
    六、公司清算前所为交易行为的规避
    ——现代法律对董事强加的制定法上的义务
    七、董事因从事不适交易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1986年英国《破产法》第213-214节
    的分析
    八、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信赖义务
    ——“公司的利益”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九、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四章公司的权力及权力的分配
    一、公司的权力
    二、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
    三、公司法上的治理结构
    第五章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
    ——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一、导论
    一、公司股东的表决权
    三、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和信息获取权
    四、公司股东的诉讼提起极
    五、公司持异议股东所享有的股份价值的评估权
    六、公司股东的股利分派请求权
    七、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模式:股份的自由
    转让的限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模式:公司权力结构的
    调整
    四、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打破
    第七章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三)
    ——公司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一、公司小股东法律保护的现代分析
    二、强制公司或股东购买小股东的股份
    ——美国1985年《公司法》第459-461节
    三、股东代位公司对致害人提起诉讼
    ——当代各国派生诉讼的比较研究
    四、公司小股东法律保护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
    确立
    第八章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
    ——公司董事的职位
    一、公司董事的身份
    二、公司董事职位的选任
    三、公司董事的资格
    四、公司董事职位的丧失
    第九章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二)
    ——公司董事的权力
    一、导论
    二、公司董事的一般性管理权
    三、公司董事不受限制的代理权
    四、公司董事不受司法审查的自由决定权
    五、公司董事所享有的其他权力
    六、董事权力的集中行使原则
    七、为公司的最好利益而行使董事权力的原则
    八、为适当的目的的实现而行使董事权力的原则
    第十章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三)
    ——公司董事的义务
    一、董事民事义务的基本理论
    一、董事的注意义务
    三、董事的忠实义务
    四、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的禁止义务
    第十一章公司高级官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导论
    二、公司高级官员的代理权限
    三、公司高级官员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第十一章公司组织结构的变更
    一、导论
    二、公司组织章程的变更
    三、公司通过合并所进行的重组
    四、公司通过整理计划所进行的重组
    五、公司通过收购所进行的重组
    六、公司的解散、破产与清算
    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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