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99362
- 书名: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研究
- 作者:熊波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时间:2025年4月
- 入库时间:2025-5-13
- 定价:89
图书内容简介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在刑法中的“体系定位、立法方法和司法适用”三个方面呈现不同程度的问题。本书从六大章探讨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具体问题及其相应对策构建,在基础概念的界定中明确区分行政法的行政程序和刑法的前置行政程序;在规范的体系定位中提出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的新类型;在司法适用方法中明确区分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和前置行政不法规范、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方法和前置不法型行政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依附性方法;构建一套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独立性司法认定的基础规则。
图书目录
"目 录
绪 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与评述
三、研究创新与方法
第一章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基础理论概述
第一节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概念界定
一、刑法中“行政程序”的基本概念
二、行政程序“前置性”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前置行政程序的相关概念比较
一、前置行政程序与行政行为
二、前置行政程序与事前行政程序
三、前置行政程序与其他行政程序
四、前置行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
五、前置行政程序与前置民事、司法程序
第三节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类型划分
一、前置行政命令程序
二、前置行政许可程序
三、前置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节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立法特点
一、行政程序规范与刑法实体规范对比产生的特殊性
二、程序性犯罪事实与违法性事实对比产生的特殊性
第五节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功能剖析
一、独立效果:认定依据无须依附
二、立法功能:限制刑事处罚扩张
三、激励效果:及时促成法益恢复
四、附随效果:强化主观证明效果
五、区分效果:排除法条竞合关系
第二章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
第一节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体系定位偏移的立体考察
一、“主观证明要素说”否认规范对犯罪成立的决定性影响
二、“附属性规定说”排斥前置行政程序刑法认定的独立性
三、“客观处罚条件说”导致前置行政程序的形式化效果
四、“双重标记要素说”弱化前置行政程序与法益的关联性
五、“诉讼预备程序说”忽视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特殊性
第二节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立法模式缺陷之多维审视
一、单一化立法模式的片面性和排他性
二、前置行政程序规范零散化立法模式的欠妥性
三、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立法模式的要件取代风险
四、文本形式化程序立法模式仅注重行政要件
第三节 对前置行政程序规范行政依附性司法现象的反思
一、前置行政程序规范行政依附性司法的主要表现
二、前置行政程序规范行政依附性司法的具体问题
第三章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贯彻正当原则的基本立场
第一节 程序充分参与原则
一、行政法与刑法体系的程序参与原则的冲突
二、前置行政程序充分参与原则的理解与适配
第二节 程序形式灵活原则
一、行政法与刑法体系的程序效率原则的矛盾
二、前置行政程序形式灵活原则的理解与更新
第三节 程序适用比例原则
一、行政法与刑法体系的程序比例原则之失衡
二、前置行政程序适用比例原则的理解与调适
第四节 程序平等开放原则
一、行政法与刑法体系的程序开放原则之抵触
二、前置行政程序平等开放原则的理解与引入
第五节 程序规则明确原则
一、行政法与刑法体系的程序明确原则之龃龉
二、前置行政程序规则明确原则的理解与确立
第四章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的类型提倡与体系定位
第一节 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的类型提倡
一、程序性规范内容可作为客观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据
二、程序性规范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所具有的独特功效
第二节 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理解
一、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应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条件
二、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应是刑事司法的必经条件
第五章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刑法设置模式的立法优化
第一节 疏通“权利主体+行政主体”的双向救济程序
一、双向救济程序的基本解读与两种立法方案的展开
二、双向救济程序的方案对比与并行程序的关系界定
三、单一化前置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替代方案之介评
第二节 确立刑法增设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立法条件
一、行为性质条件
二、结果类型条件
三、违法性认识条件
第三节 厘清前置行政程序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的立法关系
一、构建前置行政程序规范与危险类型的并行例示性立法
二、贯彻前置行政程序规范与具体实害的因果指引性立法
第四节 塑造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精细化立法模式
一、强化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类型立法的多元性和开放性
二、具化主体性、次数性、期限性等行政程序规范立法
第五节 注重行政效果规范向犯罪构成要件的立法转换
一、立法区分纯粹的行政管理秩序和刑法管理秩序
二、行政管理秩序转换为刑法管理秩序的立法方法
第六章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独立性刑事司法的路径构建
第一节 前置行政程序规范刑法判断的独立性方法与来源
一、前置行政程序与前置行政不法规范的不同外在形式与内容表达
二、前置行政程序与前置行政不法规范刑法判断的独立性和从属性
第二节 刑事司法确定前置行政程序指引的法益类型
一、将行政程序管制秩序排除在经济刑法体系之外
二、区分行政程序管制中的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
三、前置行政程序指引个体法益抽象危险的实质认定
第三节 刑事司法独立确定前置行政程序规范的具体要素
一、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效力
二、相关程序文书送达的对象和形式
三、紧急状况下的程序变通形式
四、行为人配合程序的程度和能力
五、程序发出的次数和时限事项
六、程序的实施或执行主体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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