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9897
- 书名: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第6版)(上/下)(清华传播译丛)
- 作者:[美]吉尔摩、巴
- 出版社:清华
- 出版时间:2002年12月
- 入库时间:2002-12-25
- 定价:89
图书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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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前言
大众传播法领域总是不断地令人产生新的困惑,而
本书(《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第六版)内容新颖、
资料详尽,具有很强的可读性,正是洞彻这一领域最好的
选择。和先前的版本一样,我们让法院和行政部门自己
来说话。因为判例以及各种规范正是法律的渊源,是构
筑它的砖石。理解书中的法律语言确有一定的难度,但
正是在这些语句里却包含了我们这个社会发展前行中的
一次次重大抉择。因而,新闻传媒业以及法律界的人士
都应当掌握这种语言。
本书中的判例都经过精。心的编辑。我们在对法律意
见进行概括总结的同时,也尽力去捕捉和保持每一位起
草意见的法官和行政官员各自不同的理念,乃至行文的
风格。
非常巧合的是,本书完稿之时恰好赶上联邦最高法
院审结雷诺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案。这起诉讼其实并未
真的终结,它只是有关因特网法律问题争议的一个开端。
面对新的技术,究竟该如何适用以往有关诽谤、隐私权、
版权、淫秽,以及信息自由等问题的判例和立法,这些问
题或许要留待将来才能解决。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此
类法律适用问题的复杂性对于下一代媒介法学者的智慧
来说必将是一种挑战。然而不管怎样,已经发生的一切
正如历史的序幕。我们可以预见,无论先前的判例看起
来多么地不能适应这种种过去无法想象的交互性大众传
播方式,未来的立法仍将会建筑于这些先例之上。新兴
传播技术的革命性使得法律必然也会随之而进化。可无
论个人还是团体组织,他们都必须依赖于法律的可预见性。只有稳
定的法律制度才能够使我们预期自己行为的后果。而这并不意味着
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就不会发生戏剧性的突变。这种情况事实上经
常发生。
不管怎样,有一点却是始终不变的:即法院在解释言论自由的宪
法保障时对美国宪法原则的尊重。尽管在许多时候,公共舆论的主
流会与第一修正案相左,但这种对于宪法原则的尊重已经成为了美
国社会的标志。
在表达自由原则的保障之下,我们的信息时代跨越过去、现在与
未来。而我们相信,本书不仅仅是阐释过去、服务现在,同时也可以
在一定程度上预见未来。
本书的完成得益于许多人士给予的帮助。譬如,促使本项目得
以启动的 West出版公司前任编辑Elizabeth Hannan;才华横溢的稿
件编辑Patricia Lewis;Wadsworth出版公司的编辑 Randall
Adams;企划编辑Vicki Friedberg;以及今本书得以最终付样的
Strawberry Field出版公司的自由作家作品协调人Melanie Field。
吉尔摩先生本人还要感谢 Silha奖学金获得者Genelle Belmas
和 Jennfer Lambe所从事的研究以及计算机辅助工作。还有Karen
Stohl与 Kathleen Paul所从事的日复一日的书记助理工作,若非她
们,作者将不堪著述与教学兼顾的精神重压。杰罗姆·A.巴龙则希
望感谢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 Ryan Wallach,Dan Oginsky以
及 StePhen Rockwell,感谢他们在辅助性研究以及文稿校对方面所
做的工作。
唐纳德·M.吉尔摩
杰罗姆·A.巴龙
托德·F.西蒙
1997.7
译者说明
大众传播的发达、完善与自律是现代社会进步、成熟
的一项标志,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将有赖
于此。大众传播法作为一门学科在美国也仅有短短几十
年的历史,而在中国,对于这一领域的探索和研究还只是
刚刚开始。所以,译介国外学者在这一领域的著述正是
眼下的当务之急。感谢清华大学出版社相关决策人士的
敏锐与远见,使得本书得以面世。遗憾的是,由于译者翻
译水平以及学识有限,且时间仓促,所以错误难免,请读
者批评指正。此外,基于出版的考虑,翻译过程中对原书
内容有部分删节,因此未能将原作完整地呈现给大家,也
请读者谅解。
本书涉及大量的判例、立法、政令,为了便于读者查
阅原始资料,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对于相关注释基本保留
了原文、原体例。但这也可能给读者在阅读时带来了额
外的不便。所以在此略作补充说明:
1.判例。如“合众国诉奥布莱恩(United States v.
O’Brien)”一案在书中首次出现时的脚注为“391 U.S.
367, 88 S. Ct.1673,20 L. Ed Zd 672(1968)”。其中
“391U.S.367”意指《美国判例汇编》(United States
Reports)第 391卷第 367页(始);“88 S.Ct.1673”意指
《最高法院判例汇编》(Supreme Court Reporter)第 88卷
第1673页(始);“2O L.Ed. 2d 672”意指《律师版》
(Lawyer’s Edition)第 2辑第 20卷第 672页(始),“Zd”
代表辑次(下同);最后括号中的数字代表诉讼发生的年
份。《美国判例汇编》系由官方出版,后两种则为非官方
出版物。
另外还有一些出处的缩写,如“ Med.L.RPtr.”代表《媒介法判
例汇编》(Media Law Reporter);“F.2d”代表《联邦判例第 2辑》。
与此同时,本书在非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名称之后还会标明
法院的名称,如“5tb Cir.”意指“第五巡回法院”;“N.D.Ala”意指
“亚拉巴马北区联邦地方法院”。
2.法令。在书中出现的各种法令的主要出处其含义如下:
“U.S.C”(United States Code)——《美国法典》;
“U.S.C. A”(United States Code Annotated)——《美国法典
注释》;
“C.F.R.”(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联邦法规
汇编》。
标于法典名称前的数字代表卷目,标于其盾的数字如“ 315
(a)”则代表法律条文所在的节、条、款等。
如因保留原文注释给您带来不便,译者再次向您表示诚挚的
歉意。
本书由几位译者共同翻译完成,他们是:
梁宁(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八、第九、第十一章)
范春燕(第五章)
葛英姿(第六章)
冯欣悦(第七、第十、第十四章)
陈贵阳(第九章)
赵小洁(第八、第十一章)
马河南(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章)
2001年 10月
上册
第一章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历史及原理
一、宪法第一修正案及其意义的演变
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论原型
三、有关解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若干问题
四、最高法院的第一修正案原则:限制对言论内容
进行规范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章第一修正案方法论
一、“事先约束”原则
二、针对表达行为的民事及刑事制裁
三、对新闻出版业的征税与审查制度
四、“基于内容”以及“内容中立”的规则
五、象征性言论
六、公共设施与公众论坛
第三章表达的类型以及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一、表达的分类
二、商业用语
三、挑衅性言论
四、冒犯性言论
五、仇视性言论
第四章诽谤与大众媒介
一、何为(书面)诽谤
二、发表
三、身份认定
四、虚假性
五、实际的损害
六、过错:普通法之诽谤与宪法抗辨的缘起
七、实质上的恶意
八、疏忽大意
九、即决裁判
十、损害赔偿金
十一、原告的类型:公众人物或普通个人
十二、普通法及成文法上的抗辩
十三、次级抗辨及技术性的抗辩理由
十四、保护消息来源
十五、诽谤法的问题
十六、防止与控制损害的规则
第五章隐私权与新闻出版
一、什么是隐私权
二、“纯粹”的隐私权:披露令人难堪的私人信息
三、“特殊”的隐私权:侵扰行为
四、“暗示”的隐私:给人带来错误印象的描述
五、作为财产的人格权
六、其他种类的媒体责任:精神痛苦、可预见的损害
以及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章新闻采集权
一、等同的权利——新闻记者的特权和接近
司法系统的权利
二、新闻记者的特权
三、接近司法系统
第七章信息自由:接近有关政府的新闻
一、政府与新闻界和大众的对立
二、计算机数据
三、第一修正案:报纸和特殊场所
四、《信息自由法》的运用
五、例外情形
六、联邦隐私权法案
七、联邦公开会议法
八、使用立法机关信息
九、在各州公开档案和会议
下册
第八章公众对媒介的接近权
一、新闻媒介接近权
二、私营报纸的广告接近权
三、公有出版社的接近权
— —有关州立大学出版社的诉案
四、第一修正案和广播媒介接近权
五、有线电视接近权
第九章商业问题
一、厂告和法律
二、垄断、多样性与反托拉斯法
三、媒介与劳工法
四、新闻业的税收和许可
五、版权、合理使用与不正当竞争
第十章媒介法的若干问题
一、淫秽与狠亵:概述
二、学生的出版权
第十一章广播管理:一些法律、技术及政策问题
一、导论:广播管理的基本原理
二、“新”技术的出现:非广播服务的管理
三、广播许可申请与许可证续展问题
四、节目制作、公共利益与管制放开
五、儿童电视节目
六、广播彩票管理
七、公共厂播
八、宗教厂播
九、所有权多元化问题
第十二章对政治和公众问题节目的法律控制
一、广播和政治辩论:《通信法》第315节与
“时间平等”的要求
二、《通信法》第312节(a)(7)与联邦政治候选人
的“合理使用权”
三、公平原则:不合时宜的原则还是公众第一修正
案权利的捍卫者
第十三章FCC和联邦法院对淫秽和猪亵内容的管制
一、管制的基础
一、亵读
二、淫秽
四、猥亵
第十四章对有线电视的管理及相关的第一修正案问题
一、有线电视的发展
二“必须传送”规则
三、有线电视内容管理
四、针对有线电视所有权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