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98810
- 书名:农户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研究
- 作者:佟彤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时间:2024年12月
- 入库时间:2025-2-28
- 定价:68
图书内容简介
以“户”为单位分配承包地和宅基地是我国农村社会土地财产权配置的重要特色。农户是否属于公有制语境下的民事主体新类型,关涉集体土地财产权之上契约性财产法规则与身份性组织法规则的调整界限之法律厘定。本书以此为核心关切,在立法检视和理论评析的基础上,提出民法应面向团体自治价值,增设契合“具体人格”的民事主体实质化标准。农户是由土地这一保障性资源财产的组织形式所塑成的主体形态,应定位为地域性家庭合伙。本书通过解释论和立法论相结合的双向规范进路,为农户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律实现提供制度依据。
图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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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的缘起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第二节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述评
一、国内研究现状梳理
(一)农户界定的基础问题研究
(二)农户的民事主体定位研究
(三)农户主体地位判定的理论基础研究
(四)农户内部成员权益实现问题研究
二、国外研究现状梳理
(一)家庭共同体的法律属性研究
(二)权利主体界定的方法论研究
(三)家庭共同权的法律性质研究
(四)家庭的独特规范效力研究
三、既有研究成果的评析
第三节研究的主题
第四节研究的方法和主要创新
一、研究的方法
二、研究的主要创新
第二章农户民事主体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户”的主体形态考察
一、家庭承包经营中的承包户
二、宅基地分配中的居住户
三、行政管理中的家庭户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户”化配置
五、“户”的其他主体性意涵
第二节民法上农户的法学特征
一、以家庭关系为实质供给要素
二、以户籍登记为形式识别要素
三、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特别限定要素
四、以生存权保障为价值预设要素
五、以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为参与范围
六、小结:本书对民法上农户概念的界定
第三节农户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的演进
一、制度溯源:中国家户制传统的积淀
二、政策流变:从集体到农户的农地配置单元转变
三、立法表达:农地使用权主体的法律生成
第三章现行农户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的评析
第一节农户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的框架与内容
一、农户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的框架
二、农户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的内容
(一)《民法典》总则编中的农户民事主体制度内容
(二)民事特别法中的具体制度内容
第二节农户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的立法问题检视
一、农户成员范围的不确定性
(一)自然的“家”与建构的“户”存在非对应性
(二)农户成员资格的得丧标准模糊
(三)农户在不同农地权利场域的具体指涉有别
二、农户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解释分歧
三、农户意思表达的具体规则缺失
(一)农户内部的意思形成规则缺失
(二)农户财产范围不明
(三)农户代表人的确定规则及其代表权限模糊
第三节农户民事主体法律规范适用的司法问题表现
一、涉农户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确定存在争议
二、农户成员农地财产权益持分的认定依据存在分歧
三、农户参与农地法律关系范围的泛化性司法扩张
第四章农户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证立
第一节农户民事主体地位存废的学说争鸣及选择
一、否定论:个体脱嵌于农户成为农地用益物权主体
二、肯定论:农户权利主体地位的本土化确认
三、农户应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第二节取向目的性建构的民事主体增扩趋势
一、合作主义价值凸显私权的团体面相
二、民事主体结构的弹性化开放
(一)从拟制到建构:民事主体判定标准的功能论重释
(二)家庭共同体对团体法律人格判定的价值性填充
第三节农户民事主体地位的规范分析
一、家庭共有权蕴含农户的主体性构造需求
二、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户财产符合物的特定性原理
三、集体资源性资产家庭保障功能定位的理论支应
(一)客体进路下集体资产分类调整的路径形成
(二)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农户承包的制度坚守
(三)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居住保障兼具财产性功能的释明
第五章农户民事主体性质定位及其法律构造的再厘定
第一节农户民事主体性质定位的代表性学说方案
一、“三元论”民事主体下的归入类学说观点
(一)非法人组织体说
(二)商自然人说
(三)法人说
二、异于既有民事主体的新设类学说观点
(一)类似合伙的独立组织体说
(二)新型民事主体说
(三)行使主体说
三、代表性学说的研究特点和完善空间
第二节地域性家庭合伙:农户民事主体性质的应然定位
一、农户是以土地资源为生存保障的地域性家庭共同体
二、合伙“个人—团体”的互涉构造之于农户的适应性
三、家庭关系的伦理性蕴意施于农户成员特殊的结合效力
四、集体农地资源的功能约束施于农户成员特殊的限定效果
第三节农户具有“内部分配与外部赋权”的嵌套式主体构造
一、农户主体嵌套式构造的具体表现
二、农户主体嵌套式构造的形成理据
第六章农户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的规范表达
第一节进路选择:农户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的规范路径
一、解释论路径:《民法典》中农户民事主体地位的解释空间
二、立法论路径:民事特别法对农户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的立法构建
第二节范围厘定:完善农户成员资格的认定制度
一、确立“法律设定与决议自治”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模式
二、取消户籍标准对农户成员资格的直接认定效果
三、设定“出生(收养、抚养)/婚姻+共同居住”为农户成员资格的法定标准
四、引入“固化到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权益配置方式
第三节外部公示:完善物权登记项下的农户权利主体登记制度
一、明确“物的编成”体例下农户的权利主体登记地位
二、赋予农户土地用益物权登记以对抗效力
三、建立集体成员名册制度并关联农户登记
四、赋予农户成员共管契约以登记能力
五、增设农户成员权利限制事项登记
(一)增设农户中非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权登记
(二)增设农户土地利用管制事项的关联登记
第四节意思表达:引入农户代表人的推定制度
一、准用代表制度赋予户主农户代表权
二、确立“概括授权+重要处分事项公示后例外”的户主代表权构造模式
三、构建农户土地权益纠纷的诉讼当事人确定规则
第五节行权保障:建立农户成员财产权的限制行使制度
一、户内成员承包权益的限定继承制度
(一)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主体继承制度
(二)继承方式的限制
二、农户主体分立及土地实物分割的限制制度
三、同居家庭成员之于宅基地房屋的法定居住权制度
四、促进按户连片的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调整制度
第七章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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