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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支付不能法(外国法典译丛)
    编号:9860
    书名:德国支付不能法(外国法典译丛)
    作者:杜景林、卢谌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2年12月
    入库时间:2002-12-20
    定价:15
    该书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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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目录

    译者前言
    (一)
    德国《破产法》制定于1877年,并于及1879年10月1日施行。后
    德《民法典》及新《商法典》相继制定,《破产法》亦于1898年重新修订
    颁布,并自1900年起施好。共3卷16章238条。此外,德国在《破
    产法》之外,单独制定有《和解法》,创造了和解法独立于破产法的立
    法例,其虽经数次修改,仍独立于破产法之外。
    1877年的《破产法》在德国被誉为百年经典,与同时期颁布的《民事
    诉讼法典》相比,只经历了很少的变动。这部法律浑然一体,完美无缺,
    直到现在仍好评不断。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此法并没有很好地完成自己
    的使命。在所有的程序中大约有3人的程序由于财团不足根本就不能
    够宣告开始,另外还有10%的程序不得不提前废止。纵使到了分配这一
    步,平均分配率也只有 3%至 5%左右。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将破产程
    序限于用公共资金支付雇员工资、限于使用担保的债权人的担保免受侵
    害以及限于耗尽最后可供支配的债务人财产,这不是目的。
    (二)
    鉴于这种情况,德国自1978年起即着手对旧法进行改革。新的
    支付不能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实行单一程序,消除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并存的状况;
    (2)加大诉讼外重整的力度;
    (3)采取措施,防止财团财产出现不足;
    (4)加强债权人自治;
    (5)提高分配的公正性;
    (6)实行消费者支付不能制度和剩余债务免除制度。
    除上述的六大重点内容之外,相对于旧法而言,新法还有无数其
    他的变动,如许多程序上的简化与改进等,在此不再赘述。
    (三)
    新法即《支付不能法》共11编335条,另有《施行法》110条。两
    部法律同于1999年1月 1日生效。
    德国全新面貌的《支付不能法》共使《破产法》和《和解法》等九部
    法律废止,并使《民事诉讼法典X《强制拍卖及强制管理法X《非诉管
    辖事件法》《诉讼费用法》《民法典》《住房所有权法》《商法典人
    《股份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刑法典》、《营利事业法》《金融制度
    法》和《劳动促进法》等几十部法律共约100项的规定得以变更。
    (四)
    德国《支付不能法》的颁行,无疑会使大陆法系各国乃至世界各
    国法学家的耳目为之一新。在这种情况下,把它翻译介绍给我国法
    学界,不论对完善我国的破产立法,还是对开展我国的破产法研究,
    亦或是对我国的破产法及破产法研究向支付不能立法及支付不能法
    研究方面的提升,都将会大有神益。
    (五)
    关于《德国支付不能法》(Insolvenzordnung)这部法律名称的中
    译,更广泛地说,关于“支付不能”(Insolvenz)这一概念的中译,有必
    要作出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中文所称的破产,德文为Kbnkurs;中文所称的破产法,德
    文为 konkursrecht或 Konkursordnung,前者是广义上的、或者说是实质
    上的,后者指狭义上的、或者说是形式上的。与此相类似,中文所称的
    和解,德文为Vergleich;中文所称的和解法,德文为Vergleichsrecht或
    Vergleichsordnung,前者指广义即实质上的,后者指狭义即形
    在德国法上,破产与和解为并行的法律制度,即德国法实行。
    解双轨制度:破产不包括和解,和解也不能够指代破产。
    第二,在德国法上,Insolvenz不是这次改革创制出来的概念,其
    早就存在、并一直被用来指称破产和和解。lnsolcenzrechtsreform(支
    付不能法改革)这一专业术语最能够清楚地表现Insovenz这一概念
    所具有的这种“专业”传统。
    第三,这次改革所担负的使命之一,就是摒弃以前实行的破产和
    解双轨制度、转而实施统一的程序。这也正是Insolvenz这一概念的
    理念之所在,其反映的是调整模式的变迂。
    第四,正由于Inedvenz这一概念具有“专业”传统,故其并不为
    我国破产法学者所陌生。对于这一概念,国内破产法方面的著述几
    乎都有所论及,然而处理的方法却不尽相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
    见智”。较为典型的处理方法例如有无支付能力法、支付不能法、无
    偿债能力法、无清偿能力法、无力偿付债务法、无力偿债法和支付不
    能法等等,也有将其径称作德国新破产法的。
    虽然这些泽法各有其长处,但我们认为,“支付不能法”这种处理
    方法更加能够表现原文概念的性质和特征、更加能够作为上位概念
    而涵盖破产这一清算型制度和和解这一再建型制度、更加能够符合
    我国的“专业”传统,故我们倾向采用这一译法。
    另外,关于“支付不能”概念的使用,可以参见谢师找先生译《德
    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译者前言
    第8页以及该法典第19条之一(对支付不能管理人的诉讼的普通审
    判籍)、第240条(支付不能程序的中断)、第243条(对遗产宣言支付
    不能)、第782条(申请遗产支付不能)等条文;关于“支付不能”概念
    的涵盖能力,可以参见李永军先生著《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0年版)第3页至第6页。
    第五,换一个角度,也能够看出抛弃!日有概念的意义:新法不再
    称破产人(Gemeinschuldner)、而直接称债务人(Schuldner),这是立法
    思想的一大变革。另外,作为这次改革的一项使命,新法引入了消费
    者“支付不能”程序这一全新的制度( Verbraucherinsolvenzverfahren )
    (详见新法第304条以下),这是旧法无论如何都无法比拟的。
    (六)
    为方便研究和对照,我们以加译者注的形式提供了旧法中的相
    关条文,并以加附录的形式添加了新旧法律条文对照表。需要说明
    的是,旧法中的相关条文由我们译出,但新旧法律条文相互间的对照
    关系以及附录中列出的对照表,则是从德国贝克图书出版社1998年
    编辑出版的《支付不能法》(第4版)中搞出的。
    在翻译这部法律时,我什使用的德文蓝本是德国贝克图书出版
    社2000年编辑出版的《支付不能法》(第6版)。
    由于德国法的体系细致精微,充满着抽象思辨,用语又极为精当
    准确,这给我们的翻译处理造成了巨大的困难。从对“支付不能”一
    语的说明就可见一斑,类似的难点还有很多。困难不单单存在于“概
    念”的层面;在体系上和结构上,我们同样面临无数的困难。因此,我
    们在对破产法律制度和支付不能法律制度的整体理解和把握上,肯
    定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处、甚至可能存在不少错误。在此,我们敬请
    读者和专家批评指正。
    另外,法律出版社策划部的张波先生、法规出版中。心的王晓增主
    任以及责任编辑柯恒先生,为这部译著的出版付出了辛勤的努力,指
    出了一些翻译处理前后不一致之处,并提出了很多极为宝贵的建设
    性意见和建议。前言中对“支付不能”所作的说明以及书后附加的支
    付不能法术语索引均出自他们的动议。在这里,对他们作出的努力
    和贡献,我们表示衷。心的谢意。没有他们付出的辛苦与努力,这部译
    著就不能够以现在这种形式呈现在大家面前。
    杜景林 卢谌
    2002年8月
    目录
    德国支付不能法
    附录
    法律条文对照表破产法——支付不能法
    术语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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