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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民法典合同编
    编号:96188
    书名:案例民法典合同编
    作者:葛伟军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24年3月
    入库时间:2024-4-25
    定价:79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收集整理了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内容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并以注释方式逐一解释法条。读者在阅读时,可以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的研习,系统掌握合同法的精神。

    图书目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  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3
    第一节 一般规定3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3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3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4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5
    第二节 意思表示5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5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6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6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6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7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7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0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10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1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1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13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7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8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1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1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2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22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3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43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56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56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56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60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60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61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61
    第七章 代 理61
    第一节 一般规定61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61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62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62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64
    第二节 委托代理64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64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65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65
    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6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66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66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66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67
    第三节 代理终止73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73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73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73
    第八章 民事责任74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74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74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74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85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87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88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89
    第一百八十三条 【见义勇为】89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89
    第一百八十五条 【涉英烈权益的民事责任】89
    第一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89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91
    第九章 诉讼时效92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92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99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99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99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99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职权禁用规则】101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101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02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04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105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105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106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107
    第一章 一般规定107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07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107
    第四百六十五条 【合同约束力和合同相对性】109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110
    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三种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11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114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114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114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一般条款与示范文本】118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119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19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120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120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120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的撤销及其例外】120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的时间要求】121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121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定义】121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121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的期限】121
    第四百八十二条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121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122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间】123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的撤回】123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迟延承诺】123
    第四百八十七条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123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123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123
    第四百九十条 【书面合同的成立时间】123
    第四百九十一条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125
    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地点】125
    第四百九十三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125
    第四百九十四条 【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125
    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126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130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37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143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144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145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保密义务】146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147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与待批准合同】147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155
    第五百零四条 【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155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158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159
    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59
    第五百零八条 【合同效力援引规定】160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160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160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165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166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169
    第五百一十三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170
    第五百一十四条 【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170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170
    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170
    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之债】170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170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170
    第五百二十条 【连带债务涉他效力】171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171
    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71
    第五百二十三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72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173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174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174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176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177
    第五百二十九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177
    第五百三十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177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177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177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177
    第五百三十四条 【合同监管】182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184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184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187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188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的债权人撤销权】189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190
    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196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196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197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97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197
    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198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198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205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206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207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207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207
    第五百五十一条 【免责的债务承担】207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208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210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210
    第五百五十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210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210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11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211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214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的从权利消灭】214
    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214
    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215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216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217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228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229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231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234
    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234
    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238
    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238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239
    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通知】239
    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239
    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240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务免除】240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债务混同】240
    第八章 违约责任240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240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249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249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249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252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252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253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253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260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271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271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273
    第五百八十九条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273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273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274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274
    第五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275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特殊时效规定】276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276
    第九章 买卖合同276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276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279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279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基本义务】283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284
    第六百条 【知识产权归属】284
    第六百零一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285
    第六百零二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285
    第六百零三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285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286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原因标的物未按期交付的风险负担】286
    第六百零六条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286
    第六百零七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286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286
    第六百零九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287
    第六百一十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287
    第六百一十一条 【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287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287
    第六百一十三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287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287
    第六百一十五条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287
    第六百一十六条 【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288
    第六百一十七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289
    第六百一十八条 【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290
    第六百一十九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290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290
    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290
    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291
    第六百二十三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291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291
    第六百二十五条 【出卖人回收义务】291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291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294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294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294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294
    第六百三十一条 【从物与合同解除】294
    第六百三十二条 【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294
    第六百三十三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294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295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297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297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297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效力】297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297
    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298
    第六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保留】298
    第六百四十二条 【出卖人的取回权】301
    第六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的回赎权】301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301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316
    第六百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323
    第六百四十七条 【互易合同】324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24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324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内容】324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履行地】325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325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326
    第六百五十三条 【供电人的抢修义务】326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326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327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328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328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328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329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333
    第六百六十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333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333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333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333
    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334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334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穷困抗辩】334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334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334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341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341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341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342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342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343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343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343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344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345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345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345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345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347
    第一节 一般规定347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347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48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349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350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形式】350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351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351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353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354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354
    第二节 保证责任357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357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357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358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359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360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362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363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363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363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364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抗辩权】365
    第七百零二条 【保证人拒绝履行权】366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366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366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367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368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368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368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368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368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368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368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369
    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369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369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369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370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370
    第七百一十八条 【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370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370
    第七百二十条 【租赁物收益归属】370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370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370
    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373
    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73
    第七百二十五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373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374
    第七百二十七条 【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375
    第七百二十八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375
    第七百二十九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375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375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376
    第七百三十二条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376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376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376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376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376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378
    第七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378
    第七百三十八条 【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378
    第七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378
    第七百四十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378
    第七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379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支付租金义务】379
    第七百四十三条 【索赔失败的责任承担】379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379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所有权的登记对抗】379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确定】379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380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380
    第七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381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381
    第七百五十一条 【租赁物毁损、灭失对租金给付义务的影响】381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381
    第七百五十三条 【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382
    第七百五十四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382
    第七百五十五条 【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382
    第七百五十六条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382
    第七百五十七条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383
    第七百五十八条 【租赁物价值返还及租赁物无法返还】383
    第七百五十九条 【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383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383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383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定义】383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385
    第七百六十三条 【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385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385
    第七百六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对保理人的效力】385
    第七百六十六条 【有追索权保理】385
    第七百六十七条 【无追索权保理】385
    第七百六十八条 【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386
    第七百六十九条 【适用债权转让规定】386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387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387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主要内容】388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388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辅助工作转交】388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388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388
    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388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388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协助义务】388
    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389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389
    第七百八十一条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389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390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390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保管义务】390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保密义务】390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390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390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391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391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391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392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392
    第七百九十二条 【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393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393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394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394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395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的检查权】396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396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396
    第八百条 【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398
    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399
    第八百零二条 【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400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401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401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401
    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401
    第八百零七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02
    第八百零八条 【适用承揽合同】407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408
    第一节 一般规定408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定义】408
    第八百一十条 【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411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411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411
    第八百一十三条 【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412
    第二节 客运合同413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成立时间】413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413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414
    第八百一十七条 【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414
    第八百一十八条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414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414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414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后果】417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救助义务】417
    第八百二十三条 【旅客人身伤亡责任】417
    第八百二十四条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422
    第三节 货运合同423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423
    第八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423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424
    第八百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424
    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424
    第八百三十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与收货人的提货义务】426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检验货物】426
    第八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426
    第八百三十三条 【确定货物赔偿额】428
    第八百三十四条 【相继运输】428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429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承运人留置权】429
    第八百三十七条 【承运人提存货物】429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429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429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合同责任制度】430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单据】430
    第八百四十一条 【托运人承担过错责任】430
    第八百四十二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430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430
    第一节 一般规定430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定义】430
    第八百四十四条 【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433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主要条款】434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435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436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437
    第八百四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438
    第八百五十条 【技术合同无效】438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441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441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441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442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442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442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442
    第八百五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解除】442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442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443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443
    第八百六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443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444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444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和形式】445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448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限制】448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主要义务】449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449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主要义务】449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449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保证义务】449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449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和让与人违约责任】449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和受让人违约责任】450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侵权责任】450
    第八百七十五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450
    第八百七十六条 【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450
    第八百七十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法律适用】450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455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455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义务】456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义务】456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456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457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457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457
    第八百八十五条 【创新技术成果归属】457
    第八百八十六条 【工作费用的负担】457
    第八百八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457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459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459
    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460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成立时间】460
    第八百九十一条 【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460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460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告知义务】460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460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60
    第八百九十六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460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人赔偿责任】461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声明义务】461
    第八百九十九条 【领取保管物】461
    第九百条 【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461
    第九百零一条 【消费保管合同】461
    第九百零二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461
    第九百零三条 【保管人留置权】461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461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定义】461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462
    第九百零六条 【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462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462
    第九百零八条 【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462
    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462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性质和转让】462
    第九百一十一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462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463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463
    第九百一十四条 【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463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463
    第九百一十六条 【逾期提取仓储物】463
    第九百一十七条 【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463
    第九百一十八条 【适用保管合同】463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463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定义】463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权限】464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464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464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464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465
    第九百二十五条 【默示显名代理】465
    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介入权】465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转移利益】466
    第九百二十八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466
    第九百二十九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466
    第九百三十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467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467
    第九百三十二条 【共同委托】467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467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合同终止】467
    第九百三十五条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467
    第九百三十六条 【受托人的继承人等通知和采取措施的义务】467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468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定义】468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468
    第九百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469
    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469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469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469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471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471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告知、协助义务】471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471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471
    第九百四十八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471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472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472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472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定义】472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472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472
    第九百五十四条 【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472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472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472
    第九百五十七条 【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473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473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473
    第九百六十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473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473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473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476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476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477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478
    第九百六十六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478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478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定义】478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478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479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479
    第九百七十一条 【执行合伙事务报酬】479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479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479
    第九百七十四条 【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480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权利代位】480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480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合同终止】480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480
    第三分编 准合同481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481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481
    第九百八十条 【不真正无因管理】481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481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通知义务】481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481
    第九百八十四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481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481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481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482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482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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