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9584
- 书名: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文库
- 作者:苏亦工
- 出版社:社科文献
- 出版时间:2002年11月
- 入库时间:2002-11-12
- 定价: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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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文库
总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拥有一支朝气蓬勃的青年研究队伍,他们多
数是毕业于本院研究生院和全国许多著名大学的博士生、硕士
生,有的曾出国求学。他们接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基础知识扎
实,目光敏锐,视野开阔。目前,在经济学、哲学、宗教学、社
会学、法学、国际问题、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主要学科领域,
正在有越来越多的青年研究人员承担起重要的研究工作。他们中
间有的已经崭露头角,有的已经成为博士生导师、学术带头人,
在学科建设和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机
遇,同时,研究事业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新问题。其中一个亟待
解决的困难就是学术著作出版难的问题。社会科学研究主要是通
过论著的形式作用于社会,出版问题得不到解决,研究成果就难
以产生其应有的社会效应,研究人员的劳动价值也就得不到社会
的承认。目前,学术著作出版难已经成了一个困扰研究人员的普
遍的社会现象。名家的著作尚且难出版,青年人的就更难了,对
青年科研人员来说,学术成果能否被社会所接受比物质生活待遇
好坏似乎更为重要。因此,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关系到科研
队伍的稳定和研究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的根本问题。值得庆
幸的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科学院仍然有相当一部分青年学
者兢兢业业,埋头苦于,致力于学科建设和研究事业,在比较艰
苦的科研环境和条件下不断做出成绩,这是令人钦佩和感人至深
的。从他们身上,不仅能看到可贵的爱国情操和献身事业的精
神,还能看到社会科学研究事业乃至社会主义中国的希望。有这
样的精神风貌,相信他们必将能够成为跨世纪的栋梁之才。
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文库》既是基于学术研究事
业的考虑,也是为了实实在在地帮助青年学者,解决他们学术成
果出版难的问题。通过丛书的编辑出版,一方面让青年学者辛勤
所得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另一方面让他们的成果接受社会和实
践的检验和学界的评判,以利于提高他们的水平,促使他们尽快
成才。繁荣学术,扶植青年,我想这是编辑《文库》的两个最重
要的宗旨吧。
至于《文库》能不能起到这个作用,有没有好的社会效果,
就取决于大家的努力和合作了。若干年后再来看这件事情,也许
就清楚了。
胡绳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日
序一
“香港经验”是中国现代史中的一个独特现象,而且是充满
矛盾和吊诡的现象。在一方面,香港的殖民地地位曾经是中华民
族的耻辱;另一方面,香港作为中西文化的有机结合体在经济。
社会和法治发展等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又可说是中华民族的
骄傲。
大英帝国的殖民者把英伦普通法的制度、规范和价值观念引
进香港,到了香港回归祖国之前的数十年,正如本书作者指出,
“香港同胞尽管没有真心接受英国殖民者的统治,但却已完全认
同了英国的法律及与此相应的文化观念。”事实证明,英式的法
治在香港行之有效,对香港的安定和繁荣作出了贡献。正因如
此,1984年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和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规定,香港回归以后,其原
有法律基本不变。在过去四年,这些规定已付诸实施,成绩有目
共睹。
然而,如果把香港法的故事完全说成为英国法在中国的一个
角落移植和继承的历程,就未免把问题过分简单化了。学术是对
客观真相的严肃和认真的神圣追求,正如本书作者指出,除非能
“对香港法制的来龙去脉、历史背景、社会动因等深层问题加以
深究”,否则我们的认识只能“停留在表层领域”。
香港法制史中其中一个不大受注意而却重要的真相是,中华
传统法律不但从来没有在殖民地时代的香港销声匿迹,而且在某
些主要方面得到比其在中国内地和台湾更佳的保存,甚至融入了
香港法院的庄严的判例法之中。即使到了20世纪最后的几十年,
在一些重大诉讼案件里,熟悉《大清津例》和清代习惯法的专家
学者包括华籍和外籍人士多次被重金邀请到香港法院作专家证
人,其有关传统法律的意见书,可谓洛阳纸贵。这种现象在中国
的其他地方是难以想像的,却不时在香港发生。难怪本书作者在
其“结语”中写道:
“无论如何变化,无论西化的潮流是如何汹涌澎湃,香港始
终保持着其浓厚的中国特色,甚至在某些方面比中国内地更为中
国化。”
本书诉说的是香港法制史这个“大故事”中一个鲜为人知
的、却在理论上有重大启发性和在实践上有深远意义的“小故
事”,就是中国清代的律例和习惯法在香港适用的故事。作者把
故事的源头追溯到英国官员义律在1841年初占领香港时发布的
“公告”,并就此公告的地位和意义提出了新颖的见解,从而突破
了香港的外籍学者原来就此问题的研究。作者又全面介绍了清代
法律和习惯在香港法制中的定义、适用基础和范围,并以婚姻法
和继承法此两领域为实例,论证中国传统法律在香港现代法制中
的角色,以至此角色怎样随着时代而演变。
作者在本书的研究填补了此方面研究的空白地带。我完全同
意作者所说:“讨论本书主题的中文研究成果,无论直接的还是
间接的,无论是专著还是文章,均付例如。英文中同样缺乏直接
涉及本主题的研究论著,不过间接的研究成果尚属不少。”因此,
我觉得本书的出版是十分值得祝贺的。
本书作者苏亦工教授是我多年的好友,他对学术研究的热
诚,治学的严谨,为人的正直,都是我十分钦佩的。我很高兴和
荣幸能为本书献上这短小的序。苏教授的这个研究项目,最初是
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赞助的,我有缘结织苏兄,也是拜基金会
所赐,在这里我要特别向基金会主席陈小玲女士致谢。后来这个
研究项目又得到我们香港大学教研发展基金中的 Leslie Wright
基金的支持,成为了我们港大法律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
究所的一个合作项目。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 Leslie Wright基
金管理委员会的余叔韶大律师、徐庆全律师和徐咏璇小姐。没有
他们在精神上的支持,这项有意义的研究是没有可能取得现在的
成绩的。 Leslie Wright基金现正继续资助社科院法学所关于香港
法制史的研究,在苏亦工教授及其同仁的继续努力下,我相信更
丰富的成果是指日可待的。
陈弘毅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
2001年 3月 10日
序二
法学是一门现实的科学,也是一门历史的科学。所谓现实的
科学,是指其研究对象——法律是现实的,为现实服务的;所谓
历史的科学,是指任何法律都形成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条件,有
其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哪怕对它的某一局部进行研究,也只有历
史地进行分析,才能把握其真谛,得出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结
论。基于此,我在从事法律学研究的实践中,从未忘记从以上两
个方面把握其要旨。在研究现实法律问题时,尽可能追溯其源流
和沿革;当研究法律历史问题时,即使某些微观考证,也要注意
它后来的演变和影响。这种方法使我受益匪浅,并且一直指导着
我的研究工作。
1988年夏,当我和王家福教授接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
究所第五任领导时,鉴于当时香港、澳门将要回归,解决台湾问
题、和平统一祖国的需要,我们决定成立香港、澳门、台湾法研
究室(后依台湾朋友的建议改为台湾香港澳门法研究室)。这种
地区性的法律,如常所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门类几乎
涉及法学所有领域。作为新成立的研究室,调集的力量虽然精
悍,但编制数量毕竟有限,同时,对三个地区的法律全面铺开研
究,既无可能、也不可取。研究工作究竟从何入手?我曾设想,
除当时正起草的澳门基本法,以及交办和委托的临时任务,应抽
出适当的力量对这三个地区的法律发展的历史着手进行研究。这
样从宏观上把握各地区法律的总体沿革,既可以供国家决策参
考,也能为部门法研究和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的研究提供背
景材料。后来,虽因研究力量制约,这方面的研究未能启动。但
我一直认为法学所应在适当时机组织力量开展这一研究,以填补
法学和法律史领域的这一不应继续存留的空白。
1995年,苏亦工教授从美国进修回国。从苏亦工教授的教
育背景,对普通法的知识和英语水平及其聪明好学、勤勉热情,
窃以为适合承担这一研究课题,隐隐约约觉得启动这一研究课题
的时机已经成熟。翌年,我访问香港,会见了后来任香港大学后
任法学院院长的陈弘毅教授,提出了对香港法制史进行研究的想
法。我们不谋而合,都认为进行这一研究很有意义。当即约定,
由他牵头在香港申请立项,争取资助,中国社会科学院派研究人
员参加。经陈弘毅教授努力,在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及其主席
陈小玲女士和香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中的 Leslie Wrisht基金的
支持下,这一项目于1997年终于启动。
几年来,在“香港法制史研究”这一总课题之下,苏亦工教
授广泛查阅文献,深入实地考证,占有大量资料,在此基础上梳
理耙析,形成了多篇论文。《中法西用——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
在香港》正是这一总课题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
如作者在书中证明,从渊源上讲,香港法制的形成受两个方
面的影响。一是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国普通法;一是以大清律例
为代表的中华传统法。像在其他殖民地一样,自一个半世纪前英
国就在香港强力推行普通法,并使之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港岛
和后来的九龙以及新界的居民又系中国人(直至最后绝大多数也
仍为中国人),而这些居民又背靠中国内地,许多人与边界这方
面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英国为了建立稳定的统治,不能不在法
律治理的某些方面,诸如民事的婚姻、继承以及纠纷的解决程序
等方面做出某些变通,允许香港中国居民沿用有关大清律例的规
定和传统。通过长期磨合,通过“在英式法律教育下培养出来的
港英法官的解释”,中国传统法制在香港呈现了“固定化、程序
化、权利化”的趋势,呈现了“具有鲜明的香港风味的抽象内
涵”。这也是香港普通法区别于其他殖民地普通法的重要特征。
所以,总的来说,英国普通法对香港法的影响是主要的,但中国
传统法对香港法的影响也是重要的。
苏亦工教授对香港法制史的研究从“香港适用中国传统法律
及习惯”切入,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对史料筛选考证,尽可能做到
言之成理,言之有据,以朴实的语言为我们勾画出了一幅历史画
卷的局部。这是难能可贵的。读者不必同意其中的所有论点,但
”当读完全书时,多数人都不会不为在香港法制史研究方面取得的
进展感到喜悦。我由衷地向作者表示祝贺,并期待他在此领域新
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
刘海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01年 3月 26日